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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次联系会议资料汇编

发布日期:2014-08-19字号:[ ]

充分发挥民族立法优势  推动县域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民族立法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权利。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是全国120个民族自治县(旗)之一,1984年成立以来,先后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7件,其中,修改10件,废止1件,现存有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6件,民族立法数量和质量均处于领先位次,立法经验得到全国人大民委的高度肯定。近年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由原来单一立法到“立、改、废”相结合,更加注重服务大局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体现民族自治地方特色,更加注重发挥立法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促进作用。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变通权,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做到地方特色、民族特点和时代特征的有机统一,在保障和促进自治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经济立法,助推科学发展

  经济基础薄弱,生产力发展水平低,是长阳最大的实际。加快发展,扩大经济总量是自治县广大人民群众最现实、最迫切的要求。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针对影响本地经济发展而又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进行民族立法。长阳先后制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条例》,这些民族经济法规的制定,为正确处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的经济关系,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生态立法,保护山水画廊

  长阳山川锦秀,风光独特,拥有1处国家森林公园和2处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覆盖率达73.6%,素有“八百里清江美如画,三百里画廊在长阳”的美誉。清江中下游的隔河岩和高坝洲电站两个枢纽工程把清江分为东西两个库区。使长阳成为湖北独有的“一坝两库”县。随着清江流域的开发,工业、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区域人口的增加,产业结构的调整,生态环境的承载压力越来越大,生态环境的保护任务越来越紧迫。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制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变通权”,创造性制定了保护自然资源、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定。

  (一)对改善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和开发项目可依法取得30-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芜化和石漠化。

  (二)从事渔业生产按规定申领养殖水面使用证,在划定的养殖区域内从事渔业生产。有效防止在清江库区过度养殖造成水体污染。

  (三)在清江库区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有效防止过度捕捞造成天然水产资源的破坏。近年来,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清江库区总体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体标准,城镇区域环境噪声优于国家规定的功能区相关标准。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自治县还建立了崩尖子省级自然保护区、清江库区湿地自然保护区、二墩岩省级自然保护区、乐园将军坳中国小鲵自然保护区。保护区面积39万亩。自然保护区内的金钱豹、云豹、金雕、大鲵、虎纹蛙、大小灵猫、红豆杉、珙桐、莲香树等数十种珍稀动植物到了有效保护。

  三、文化立法,延续土家风情

  长阳是巴人故里,土家发祥地。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勤劳智慧的土家先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为使民族民间文化得到保护和传承,自治县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2006年2月自治县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该条例从民族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角度出发,从资金扶持、政策支持等方面作出规定,加强对民族文化资源、发展优秀民族文化的法律保护。条例明确将民间故事等口述文学,山歌、南曲等传统音乐,撒叶儿荷、花鼓子等传统舞蹈,渔猎、农耕等传统习俗,节庆、游艺等传统活动,刺绣、雕刻等传统工艺,白虎神、向王天子等民族信仰等优秀的传统文化列入保护范围。条例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条例还规定了在自治县建立保护名录、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县乡(镇)村三级保护网络、专家鉴定委员会、命名等多项保护制度。该条例施行以来,一批高龄优秀民间艺人享受了政府补贴,长阳竹枝词、《廪君传说》入选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长阳土家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被省政府列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示范区,2010年自治县被国家文化部再次审核命名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四、民生立法,提高幸福指数

  主动回应民生关切,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是人大义不容辞的责任。长阳从医疗、计生、农产品质量安全、老年人权益保护等角度出发,制定单行条例,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长阳是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发源地,农村合作医疗机构负责人先后两次走进中南海向国家领导人汇报,受到国家领导人的肯定,经验在全国多地推广。为将新型合作医疗管理经验和模式用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提升,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列入立法计划,该条例于2009319日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年731日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条例》强化了政府对新型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对县、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将农村五保户、孤儿、优抚对象及特困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通过制定和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使自治县卫生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多年来,参合率年均达到99%以上,参合农民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大病患者得到关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安全。

  长阳十分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建设,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制定了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对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统筹解决了诸如生育调节、组织管理、计生服务、计生奖励等若干问题,为助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和谐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2012年,对条例进行执法检查时,长阳人大首次开展立法后评估,评估认为,条例的实施,一是探索出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发展的新路子,为国家顶层设计提供了实践经验。条例实施以前,有人担心“政策一放开,会出现人口大膨胀”。条例实施以来,全县计划生育各项考核指标均在国家控制指标之内。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以《一个县的生育政策“先行先试”》为题,报道了长阳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情况,人民代表报、人民政协报和新华社、新浪网、搜狐网、《决策探索》等媒体全文转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二是彻底扭转了以往计划生育工作“白天赶,晚上追,一追就跑,反反复复”的被动局面,使得依法生育二孩成为育龄群众的自觉行动。让大量干部从“围绕大肚子转”的工作中解脱出来,全身心投入到经济社会建设中来。三是顺应群众期盼,取消生育间隔期的规定,在生育调节中,放宽了生育二孩政策;明确了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责任部门、奖励标准和资金来源;明确了农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兑现办法;增加了违法生育的夫妻一方死亡或者子女死亡后,行政处罚停止执行的条款;允许重新组合家庭生育第三孩等政策,减少了社会矛盾,密切了干群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得到全县人民群众的积极拥护。《条例》实施以来,全县人口呈现出“低出生、低死亡、低自然增长率、高计划生育率”的良好态势。近年来,长阳先后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全省计划生育先进县”、“全省生育文明建设先进县”。

  长阳是农业大县,县内的立体山地气候使特色农业基地发展迅猛。全县有30万亩高山蔬菜、14万亩的清江柑橘、7万亩茶叶、5万亩魔芋和万亩渔业养殖基地。这些农产品大多销往国内大中城市,有的远销国外。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使消费者吃上安全菜、放心菜,从而稳定农民增收渠道,长阳人大出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结合自治县高山反季节蔬菜产业的产销实际,规定禁止在高山蔬菜产区经营、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并设立了相应罚则;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正常开展,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做出了具体规范,特别提出“在无公害农产品主产区设立工矿企业,具有环境评估资质的机构在进行环境评估时应征得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2013年,全县农业专业合作社达到630家,农民人均纯收入大幅增加,农民幸福感显著增强,全县农业特色产品质量显着提升,农产品品牌更加响亮。“一致魔芋”获中国驰名商标;“清江鱼”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火烧坪”高山蔬菜获得湖北省十大品牌农产品称号;“资丘木瓜”、“火烧坪”包儿菜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回顾过去的工作,我县虽然在立法工作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将借此次会议的东风,虚心学习兄弟单位的经验,认真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把我县的立法工作抓实抓好,促进我县立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突出民族特色 提高立法质量

——景宁县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质量的做法和启示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特殊的地方立法,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为促进畲乡的跨越式发展,走具有民族特色的发展道路提供了法制保障。

  一、做法

  (一)健全组织,完善立法工作体制。建立由县委分管副书记为组长,人大、政府分管领导及其法制、民宗等部门组成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县人大设立了立法研究室,负责日常立法工作和法律法规的研究。浙江省、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每次到景宁调研都听取关于立法方面的工作汇报,还指定法制、民侨等专门联系景宁,在景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工作形成省市县统筹协调、立法领导小组、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固定工作机构具体抓的组织体系。

  (二)规范程序,探索民主立法机制建设。一是建立立法调研项目库。通过新闻媒体、座谈会以及书面征求意见等途径向社会广泛征求立法项目,于2012年12月建立首个立法调研项目库,《城市管理条例》、《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条例》等8个项目成为首批立法项目。二是健全立法制度规范。先后制定了《景宁畲族自治县制定自治法规程序规定》,《景宁县人民代表大会自治法规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景宁县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则》,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两个层面的三大立法制度规范。

  (三)围绕重点,推进自治法规的制定。在具体立法实践中,按照“围绕重点、引领发展、保证质量、梯次推进”的思路,有序开展自治法规的制定与修改。两次修改完善《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77月3日,省人大常委会在杭州专题组织召开《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施行座谈会。根据景宁的实际发展需要,20014月和20103月分别制定出台了《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两个单行条例。同时,根据景宁城市发展的需要,启动《城市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在今年7月24日的常委会上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二、成效

  自治法规的贯彻实施,形成了省市县共同推进自治县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支撑着自治县扎扎实实跨越发展。

  (一)集聚起强劲的发展动力。《自治条例》出台后,各级出台政策大力扶持、帮助景宁的发展。景宁被确定为省领导的联系点、六个重点经济欠发达县之一。省委相继在2008年、2012年出台53号和115号文件专门扶持景宁的发展,20多个省直部门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深化对接。丽水市在丽水经济开发区内划出4平方公里设立“丽景民族工业园”。景宁显现出“省领导联系点、省委文件、重点扶持欠发达县、飞地模式”等多重扶持政策的迭加效应。自治法规为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决策和县人大常委会作出重大决议时起到了重大作用。如滩坑电站库区移民,在库区淹没区建设外舍防护工程,为县城新增3平方公里的建设用地。

  (二)引领自治民族的可持续发展。自治法规为少数民族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形成良好的民族工作氛围,民族气息日益浓郁。今年,景宁召开了全县民族工作大会,对全县民族工作作出部署,制定少数民族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出台了扶持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新十条”。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按上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2%提高到3%,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十五年”基础教育免费制度,设立民族文化发展基金,规划建设两个2000人以上的畲族特色异地聚居安置点。全县7个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和44个民族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得到全面加强,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所占比例逐年提高。

  (三)促进自治县特色经济发展。“生态经济、小水电经济、民族文化经济”成为民族经济发展的强大支柱,景宁被国家水利部授予“中国农村水电之乡”称号。自治县境内的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产业优势,生态环境质量连续位居全国前列。开发创建“畲乡之窗”和“云中大漈”两个国家4A级景区、启动畲族风情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建设,“畲家乐”休闲观光旅游成为民族经济新的增长点,显示出生态资源的良好综合效益。景宁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在120个民族自治县中的排名上升至第9位。中国畲乡“三月三”、畲族风情舞蹈诗《千年山哈》等民族文化品牌效应日益扩大,引领着畲族文化大繁荣,文化畲乡魅力与日俱增。

  三、启示

  (一)提高自治县的立法质量要突破三方面的制约。一是突破量少、调整范围窄的制约。如景宁建县三十年,仅制定了三部自治法规,在民族法制建设上显得十分单薄。立法内容主要以水资源、民族文化为主,范围显得较为狭窄。而作为景宁优势的“生态”方面的内容,以及群众关注的新农村、民族经济建设等方面没有涉及。二是突破变通性不足,操作性不够的制约。立法的目的是依法解决实际需要和特殊问题,从已经公布实施的自治法规来看,条文规范还是比较原则,操作性、变通性不强。如景宁《自治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民族贸易企业、四十八条规定的少数民族地区补贴、五十四条规定的税收政策等还是以享受上级的规定为主,没有进行突破。三是突破层级低,民族权益表达不足的制约。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属于地方立法、层级低,不能对上级作出具体的规范要求。对于涉及上级的事项,只能用“自治县享受上级……”等词语来表达意愿,显得模棱两可,具体的民族利益不能得到有效表达。

  (二)提高自治县的立法质量要着力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能否立足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对于建立健全与法律法规相协调、与自治地方发展相适应的自治法规体系十分重要。要对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进行超前分析,从中寻找出载体,制定配套性、实施性的自治法规为重点,进一步完善自治法规体系。民族和生态是景宁的两大特色,就目前而言,要加强生态建设、现代农业、民生改善、与省市和县委重大决策相配套自治法规的立法,对自治条例进行细化、补充和具体化,弥补自治条例的不足。针对一些关系民生,又不需要制定体系性法规的,抓住关键的几条,坚持“少而精”,以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的形式,依法解决自治县的实际需要和特殊问题。

  (三)提高自治县的立法质量需要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合力。自治县的立法层级较低,立法工作只有上下联动,才能使自治法规真正“立得住、起作用”。2013年12月,省人大将《浙江省保障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条例》列入省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库,对景宁来说是莫大的鼓舞。如果尽快启动该条例的立法程序,制定具有针对性、前瞻性、系统性的地方性法规,为景宁财政转移支付、建设项目审批、资源和生态补偿、基本建设配套、民族干部培养使用等问题注入新的动力,融入国家在扶持西部大开发方面的土地使用、金融信贷等优惠政策,就能为景宁的科学发展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提供高层次、完备的法制保障。同时,也为景宁自身进一步制定单行条例提供更加充实、系统的依据,使所制定的自治法规更加“站得稳”。

  (四)提高自治县的立法质量要注重从源头上抓起。一要善于“接地气”。要结合畲族群众的民族性格,深入考察民族的习惯、风俗、信仰、价值观、心理和情感等因素,使法的规范真正贴近民众,在民众中产生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奠定法实施的坚实土壤。二要善于“听民声”。在立法调研、法规起草、听证阶段,适应社会网络化、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建立多途径、多层次、更有效的民族权益表达渠道,吸取民族群众的意见,充分沟通协调、收集整理、分析研究、透彻理解不同社会群体的期待和诉求,寻找最佳的利益平衡点。建立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制度,发挥各自优势和特长,提高代表参与立法的深度和强度。三要善于“表民意”。细化和规范立项、起草、审议、表决、报批、公布、备案审查以及清理、立法前论证、立法后评估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和程序,合理运用立法技术,准确、真实地把握、表达社会生活的要求,使自治法规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良性效应。

  虽然景宁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兄弟民族自治县(旗)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进一步学习经验,加强和改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完善自治法规体系,全力助推景宁县委“三县并举” (生态立县、产业富县、文化名县)发展战略,为实现“三个走在前列” (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增进民族团结)的目标提供强大法制保障。

加强民族立法 促进经济发展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民族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政策关怀。用足用活用好立法权,对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元江县民族立法工作基本现状

    自治县成立以来,历届县人大常委会本着保障自治地方的合法权利,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职权,坚持“急用先立、逐步完善”的原则,结合元江实际,先后制定、修订出台了《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工程及河道管理办法》、《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 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修订后,我县的《自治条例》修订工作于200311月启动,2006315日经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5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颁布实施。随后,相继制定出台了《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和《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工程及河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和《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工程及河道管理条例》、《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哈尼梯田保护管理办法》均已纳入了立法计划,目前已进入学习调研和起草阶段。

    二、民族立法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民族立法工作顺利推进。  民族立法工作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来开展。因此在立法工作实践中,历届县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动争取县委对民族立法工作的领导,对立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向县委报告,听取县委的意见,一方面加强了县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县委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民族立法工作汇报,研究立法工作;另一方面,在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把加强立法工作与服务于县委战略和全县工作大局结合起来,为建设美丽元江提供法制保障。

  (二)广泛学习宣传,为民族立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广泛深入地在全县范围内宣传贯彻《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和相关政策法规,把民族立法的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和党的民族政策的过程,提高干部群众明确成立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的目的、意义,充分认识民族立法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也是民族自治地方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和维护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根本保证,动员全县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民族立法工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实施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深入调查研究,保障民族立法的可行性。民族立法的目的在于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充分行使自治权,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与特殊问题,民族法规的起草是民族立法的关键环节,起草时必须将调查研究放在首位。一是在起草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选题,组织人员深入到乡、村、组及相关单位,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题调研,弄清立法背景,征求意见,预测颁布实施后可能发现的问题。今年 519日至21日,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对我县贯彻实施《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工程及河道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为《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工程及河道管理条例》起草制定提供了许多意见建议。二是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县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到省内其他民族自治地方学习考察,借鉴他们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为我所用,突出法规草案的地方特点。近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充分利用组织参加全国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县(旗)人大工作联席会的机会,积极学习借鉴兄弟自治县的立法经验,开阔视野,提高民族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三是“请进来”帮助指导。为了解决专业人才少、立法知识薄弱的问题,在《自治条例》修订过程中,邀请省、市人大立法部门前来帮助指导。2004年722日至23日省人大民族工作委员会和市人大指导组领导专程到我县对修订工作作了指导。2005720日市人大指导组领导再次到我县指导立法工作,逐条逐款审核把关。

  (四)突出民族地方特色,保障立法的针对性。民族立法从实际出发,突出民族地方特色,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吃透县情,找准存在问题和矛盾焦点,根据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焦点有针对性地立法。在立法工作中,一是在立项、确定法规调整内容时,着眼于解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二是在确定法规的体例时,实事求是,根据法规的内容决定体例,只要能解决问题,有几条就规定几条。三是法规的条文要尽可能明确具体,把上位法的原则性、普遍性规定具体化,便于操作。四是突出地方民族特点和民族特色,针对特色立法,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要求。五是对不适应发展要求的条例及时修改完善,对操作性不强,规定责任比较笼统,缺乏实际制约手段的条例及时修订或废止。

  (五)规范民族立法程序,把握民族立法的关键环节。立法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它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来完成整个工作过程。县人大常委会不断规范立法程序,从立法计划编制、起草、调研、听证、立法质量评估等各工作环节都严格要求,做到“法定程序不变通,规定程序不减少”。形成了在县委的领导下,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牵头,吸纳专家、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2004年在《自治条例》修订中,修订领导小组成立后,条例修订办公室将原条例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印发给全县副乡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梳理,形成修订第一稿,于20044月将修订的第一稿再次印发征求意见。先后向县四套班子领导、县级各部门及乡镇征求意见3次,发出征求意见表和《自治条例(修订稿)》900多份,收集修订意见、建议240余条,召开各种座谈会11场次。

  三、加强民族立法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牢固树立民族立法新理念。民族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以人为本,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克服贪大求全、照抄照搬、小法抄大法、重复立法的做法,树立以服务为宗旨的新观念,使所制定的条例小而精、好操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族立法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在思想上、组织上、措施上全力保障民族立法工作。坚持上下结合,在民族立法过程中,上一级人大要大力支持民族立法工作,帮助解决民族立法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和协调好上下级之间在立法方面的具体工作,使自治地方的立法更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二)加强民族立法队伍建设。立法工作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有一支相对稳定的政治素质强、业务精、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县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培训和外出学习考察,增强法律知识,提高立法水平,培育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工作能力强,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具备法律思维能力,能够胜任民族立法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

  (三)科学制定民族立法规划。民族立法,规划是基础,选题是关键。要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在每届县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制定五年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科学选题。在做好立法规划的基础上,还要制定好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是切忌机械照搬,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四)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立法质量是民族自治法规的生命力之所在。在民族立法工作中,必须始终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效率,使民族自治法规所规范的内容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一是围绕改革,在促进发展上下功夫。要把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结合起来,在总结实践经验、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决策的贯彻落实。二是围绕实际,在拓宽渠道提高视野上下功夫。积极推行沉下去、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围绕效率,在收集民意和意见上下功夫。要提高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听取各界人士的建议意见。

  (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条例颁布施行之后,其适用性如何,社会效果究竟怎么样?一是抓好宣传教育。县人大常委会将地方法规列入普法规划,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以及板报、墙报、简报等宣传阵地,加大宣传力度,使之深入人心。二是加强执法检查。县人大常委会要定期对自治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切实维护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法规得以有效的贯彻实施。三是强化立法评估。县人大常委会要积极开展“立法回头看”,做好法规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促进立法工作。

  加强民族立法,做好立法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面对新时期,新形势,我们要积极探索立法工作的新形式、新方法,提高立法水平,为推进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突出地域民族特色 着力推进民族立法工作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1981年设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来,历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中共新平县委的正确领导和“一府两院”的支持配合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础上,充分行使民族地方立法权,根据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积极探索和践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民族立法工作,先后制定和颁布施行了自治条例(2006年2月修改一次)和2个单行条例。这些条例在保障和促进自治县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目前,还有1个单行条例正进入党内报批程序,有2个单行条例正在调研、立项中。在云南省玉溪市3个少数民族自治县中,我县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无论是在数量还是质量,均位居前列,得到了省、市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

  一、主要做法

  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把全面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地方人大民族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使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立法工作与国家、省、市、县改革发展的方向一致,进程同步。

  (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设立人大常委会后,开始了对民族立法工作的探索。在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帮助下,经过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不断修改完善,于1989年1125日颁布施行了《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族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开创了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民族立法工作的新纪元。随后,我县人大常委会先后批准和颁布施行了《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磨盘山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199111日起施行)、《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执行〈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办法》(199161日起施行)、《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暂行办法》(199317日起 施行)、《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控制中小学生流失办法(试行) 》(1998112日起施行)、《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暂行办法》(2000427日起施行)、《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哀牢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0111日起施行)、《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市貌管理办法》(200311日起施行)和《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2006811日起施行)等多项地方性法规和配套规章,推进了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逐渐深入人心,有效维护了宪法和法律权威。

  (二)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维护国家法制统一。2003年,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和结合本县实际,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将修订《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列入2003年至2006年的民族地方立法规划,并在中共新平县委的领导下,及时成立了自治条例修订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经过自治条例修订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历经3年多的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9易其稿,对原条例条文进行部分修订充实内容45条,新增加11条,废止2条。2006219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65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二会议批准了新修订的《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协调、促进、保障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极大地加快了我县依法治县步伐,对我县的改革开放、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进步,极大地发挥出了民族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

  (三)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在民族立法实践中,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运用宪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权力,从新平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突出发展优先、富民优先、环保优先、节约优先、生态优先的立法理念,体现民族地方特色,把区位优势、资源优势、民族文化优势等各种优势转变为经济社会的发展优势,与发展市场经济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紧密联系实际,按照不抵触、有特色的民族立法要求,准确把握和运用好变通权,着力加强地方人大民族立法工作。

  特别是我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产生以来,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农业稳县、旅游活县、科教兴县”发展战略。在中共新平县委的正确领导和“一府两院”的支持配合及县人大立法工作者的努力下,2009年和2010年先后起草、制定了《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于2012914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21129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并于201351日起正式施行。两个条例的颁布施行实现了我县人大常委会设立30余年来制定单行条例零的突破,对不断推进我县民主法制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两个条例的正式出台,对我县的各方面发展,尤其是解决我县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以及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改善矿山地质环境,妥善地处理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也兼顾了国家、自治县和矿区周边群众的利益,最大程度上促进了和谐社会共建共享的问题,从法规制度上推动和落实改革举措,充分发挥出了立法在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为促进新平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建设幸福美丽新平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制保障。2013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949亿元、增11.9%,地方财政收入12.9亿元、增19.4%,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4132元、增13.8%,农民人均纯收入7806元、增17.1%。新平县城先后被上级国家机关命名为国家卫生县城、省级文明县城、省级园林县城,正在开展国家园林县城创建工作。

  (四)科学制定立法规划,精心选题,保障立法的连续性、有序性。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促进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协调发展为重点。立足县情,立法工作从适应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遵循“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制度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保障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于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特殊问题。在通过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组织力量对所征集的项目进行分析,充分论证,认真筛选的基础上,编制出了《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十二五”民族立法规划项目》和《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013-2017年民族立法规划》,使我县人大民族立法工作有计划,有顺序,有效保障制定地方性配套法规的连续性和有序性。

  (五)精心组织,扎实有序推进人大民族立法工作,保证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全面贯彻落实。针对新平县境内共有一江32条河,蕴藏着巨大的水能资源,县内河流除平掌乡过境河道谷麻江属李仙江水系外,其余均属元江水系。主河流元江自西北向东南斜贯新平全境,将县境分为东西两片,形成“两山对峙、一水中分”的地貌景观。新平县多年平均降水量为951.5毫米,多年平均自产水资源量18.95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13.47亿立方米,地下水5.48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量6300立方米。但近年来各类资源的过度开发造成对生态环境和部分水源水体受到不同程度的点状和面状污染、水源点枯竭、水污染严重的实际。为了尽快遏制这一状况,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计划,及时制定单行条例来有效防止各种天灾和水害以及人为破坏,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规划有序地开发利用水资源,优化水资源配置,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彻底保障县域内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于2013年2月启动了《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制定工作。在多次深入调研、多方论证和协商、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突出了山与水,水与林的密切关系,突出了人与自然的充分结合的理念,突出了开发与保护并举,重保护的原则,突出了实事求是和充分考虑前瞩性与可操作性这个根本原则。目前,该《条例(党内送审稿)》已进入党内批程序。《条例》的颁布施行,将对新平县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提供法制保障。

  与此同时,为加强和保护、管理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自然资源,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和我县生态安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福子孙后代,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城镇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工作。紧紧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坚持把民族立法与改革决策更好结合起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于今年2月,相继启动了《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的调研、起草、论证、协调工作,全面落实本届年度立法计划和2013-2017年民族立法规划,为实现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几点体会  

  纵观过去三十余年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民族立法工作,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做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最重要的就是要处理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正确行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的关系,处理好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在法规的整体框架、制度设计、条文设置上,要始终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理念和要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把民族立法工作置于县委的领导之下,做到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报请县委批准,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不断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提高立法质量,使所立法规都全面准确地反映和体现县委的主张和全县人民的共同意志,更好地为自治县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

  (二)坚持民主立法。在立法过程中,要对立法项目进行深入调研,召开立法座谈会、立法论证会、听证会,广泛征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领导及“一府两院”部门负责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吸纳和表达民意,切实保证所制定的条例真正反映本地人民群众的意志,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地方民族立法的公开化、民主化、透明化。

  (三)坚持地方特色。坚持从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特点出发,使民族地方立法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确保所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需要,使民族立法工作能够始终服务于全县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伟大事业。

  (四)坚持法制统一。坚持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自觉服从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立法权和自治权。

  (五)坚持沟通协调。积极向省、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请示汇报,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支持。同时,动员、协调本级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有序参与,集思广益,齐心协力,形成民族立法合力,推进民族立法工作,提升民族立法工作水平。

  (六)逐步完善立法程序。高度重视民族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民族立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和提高立法质量提供制度保障。

  (七)加强立法队伍建设。组织立法工作者进行定期培训,在政治上、业务上关心立法工作者的成长,提高立法工作者的业务素质,提升立法水平。

  近年来,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民族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如“法制理念不强、立法专业人员缺乏”等困难和问题。今后,我们将以本次联席会为契机,全面谋划民族立法工作,继续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充分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不断加强人大民族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加大对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力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民族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实现县域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新贡献。

紧扣县情开展地方族立法工作

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峨山彝族自治县成立于1951年512日,彝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57.43%,是中国第一个彝族自治县,云南省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峨山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抓住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地方民族立法的职权,解放思想,创新思路,积极作为,重视、珍惜、用好、用活立法权,紧扣峨山山区面积大、人口居住分散、水资源缺乏的主要特点开展民族立法工作,走的是一条优先保护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最基本的资源要求的立法之路。截止目前,以先后制定颁布实施了自治县自治条例(修定了一次)以及实施办法,《峨山彝族自治县山后茶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省略县的称谓)、《红石岩水源林保护区管理办法》、《高鲁山水源林保护区管理办法》、《棚租雨来救封山育林保护区管理办法》、《新村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县城近山面山保护管理办法》、《天子山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玉林泉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等8件单行办法,批准了自治条例实施办法1件,我们立法工作特点是:

  一、强化“五个意识”

  (一)强化立法意识,充分行使立法权。地方民族立法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峨山历届人民代表大会都注重树立立法理念和立法意识,积极引导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在充分行使立法权、找准定位、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好作用。在具体工作中,一是认真学习民族立法的理论、法律知识,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和把握地方民族立法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增强立法工作的主动性;二是在行使立法权和用好、用活立法权上下功夫,寻求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三是积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主体作用。针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认真组织开展好地方立法意见征询、选题、调查、立法规划等各项立法工作,为立法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大局意识,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我们按照“维护核心、服务中心、紧贴民心”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民族立法工作,把党委明确、社会关注、群众关心和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科学选题,民主立法。在制定和修定自治条例以及单行办法过程中,我们始终遵循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做到立足大局,服务大局。我县颁布实施的自治条例和实施办法,以及8个单行办法,都充分体现了服务服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地方资源优势的有效保护与利用,彰显了地方民族特色,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团结和睦。

  (三)强化民主意识,坚持开门立法。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是民族立法工作的基础和生命。在立法过程中,我们一是坚持开门立法、努力畅通代表和群众参与立法的条种渠道,注意倾听来自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和呼声,通过组织立法听证会、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各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对有关立法项目、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草案的意见。二是坚持民主立法,不断改进征求意见的方式,扩大征求意见范围。征求意见方式从单一的书面征求意见转向面对面沟通交流并重,千方百计听民意、汇民智。征求意见范围从县、乡、部门各级领导扩大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有关专家学者和基层干部群众。同时,还主动到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积极争取省市立法部门的支持帮助指导。三是坚持科学立法,邀请有关专家、学者、领导,组织开展法规草案论证评审,确保立法的可行性、实用性和严肃性。

  (四)强化特色意识,紧扣县情民情立法,峨山民族立法特色就特在紧扣县情民情。比如:自治条例及实施办法对主体民族的语言文字使用、民族节日欢庆、民风民俗、干部培养使用等作了具体规定,实行了在自治县工作满30年的奖励制度。又如:因峨山集山区、贫困、边远、少数民族聚居于一体,山区村落分散,加之云南特殊的地理气候环境,生产生活中,水是命脉,就必须首先要保土、依次保山、保林、才会有水,生存才有保障,所以,我们县8个保护区办法颁布施行,彰显了极具特殊性和针对性的地方特色,较好地保障了山区少数民族群众生存发展的根本。

  (五)强化监督意识,确保地方法规全面落实。我们不仅注重立法,更注重宣传教育工作和贯彻执行,定期组织执法检查,督促落实县、乡政府责任,追查相关机构的设立,人、财、物的配备,以保障地方法规得到较好执行。

  二、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地方立法和地方决策的关系。地方立法工作就是要把党委的主张及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律程序变成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因此,必须找准地方立法与党委决策部署的结合点,确保地方立法规划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一致,确保地方立法服从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民生优先原则、保障发展原则,做到地方立法与地方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机统一。

  二是处理好地方立法与地方部门利益的关系。法案起草是地方立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法案起草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参与,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集思广益,做好沟通协调,使法案更加结合部门实际。在起草过程中,正确处理好权力与利益、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坚持职权法定、程序法定、监督有效,做到权力与部门的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部门的利益彻底脱钩,处理好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维护立法的严肃性。

  三是处理好立法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我们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贯穿于地方立法的全过程,妥善处理好立法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从立法项目的选择、法规草案的起草、征求意见到法规草案的审议、通过等环节,都层层把关,严格质量标准,增强立法的针对性、操作性、实用性,做到文字精炼,表述准确,结构严谨,重点突出,高质量准备,高质量起草,高质量审议,高质量执行。力求制定一件,执行一件,管用一件。

  三、抓好组织领导

  我们重视地方立法的组织领导。做好立法规划后报县委批准,成立由县委领导挂帅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县人大常委会牵头的立法起草委员会,明确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和工作制度,确保立法工作规范、有序、有效开展。

  尽管我们的立法工作在长期探索与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其他兄弟自治县(旗)比,可能还有很大差距,希望各兄弟自治县(旗)多多指点、帮助。

突出地方特色 推动民族立法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民族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国家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央对民族自治地区的政策关怀。如何用好、用活、用足民族立法权,加强和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从而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及质量高的地方性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积极制定和修订了一批地方法规,为保障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我县民族立法的进展

  循化是全国唯一的撒拉族自治县。长期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正确引导下,在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力指导下,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立足实际、突出重点、服务大局的立法思路,以充分反映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出发点,以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为着力点,使立法工作在实践中创新,在开拓中发展,共完成了5部地方条例,包括:

  ——为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2002年5月修订完成了《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

  ——为更好地贯彻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保障自治地方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维护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繁荣和进步,2004年4月修订完成了《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为推动城镇化进程,全力打造撒拉族绿色家园和黄河上游流动的风情走廊,实现风景园林城市的目标,2005年4月制定了《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为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活动,推动地方立法工作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2005年4月制定了《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规定》。

  ——为贯彻落实“水利立县”战略,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工程效益,2006年9月修订完成了《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

  这些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突出了民族自治地方特色,立法重点,加快了民族立法的步伐。

  二、立法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提高认识,准确定位。地方立法是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具体化,增强上位法的操作性和实用性,为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提供经验,填补有些方面的法律空白,对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促进本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注重实际,突出特点。坚持积极、稳妥、慎重的原则,对全县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的政治、文化要求,县域经济发展的特点,民族教育、文化、传统习俗等各种因素,认真分析,精心提炼,尽力避免立法的盲目性,既考虑实际需要,又考虑条件是否成熟,是否可行,做到成熟一个立一个。对实际需要,立法条件成熟的抓紧制定;对急需立法,但条件不够成熟的,采取先粗后细,逐步完善的办法,有几条搞几条,以后不断总结和完善;对实际需要立法,但条件不完全具备的,列入调研项目,做好前期工作。

  (三)制定目标,落实计划。为了使地方立法工作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县人大常委会特别注重制订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通盘考虑立法工作,计划制订后,把它作为立法目标任务,不打折扣地落实。

  (四)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为使制定的条例具有可行性、科学性、实用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发扬民主,采取座谈论证、调查研究、分析评估等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各乡镇、各部门的意见建议,推敲再推敲,斟酌再斟酌,几易其稿,尽可能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

  (五)加强组织建设,保证立法经费。为加强立法工作,2007年2月,县人大常委会报请县委成立了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委员会,由常委会一名副主任担任主任,专人负责立法工作,组织力量得到加强。2004年起县财政每年列入立法经费预算10000元,基本上保证了立法工作正常开展。 

  三、民族立法工作的几点体会

  (一)加强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搞好地方立法的重要保证。首先,在立法前向县委请示汇报,积极邀请县委领导参加立法工作座谈会和联席会议,征求对立法项目的指导性意见,及时协调解决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其次,在地方立法的选项和内容上,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突出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把党委的意图通过立法的形式转化为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从而使立法工作有了政治保证。

  (二)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调,充分发挥部门立法的积极性,是搞好地方立法的前提和基础。政府及部门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地方立法对政府部门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同时对推进依法治县创造法制环境。因此,常委会在制定每一项法规时先召开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统一思想,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认真指导政府部门起草,及时提供各类资料和法律咨询。

  (三)严格立法程序,是确保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在制定地方条例时,凡落实给部门的立法,首先由部门起草,然后送交政府进行认真审稿,再报县人大常委会反复论证、修改,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再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立法的每个环节上,严要求,严把关,确保了立法质量。

  (四)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关键。地方特色是自治地方制定条例的灵魂和生命所在。常委会根据本地区的发展需要和民族特色制定条例,尽可能体现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以保障和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五、对今后民族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地方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进程相适应,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民族立法的研究,大胆探索,善于创新,尤其是要在研究和使用变通权上狠下功夫,使之较好地为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首先,要树立新的立法理念。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旨,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全面体现以人为本,克服贪大求全,照抄照搬,小法抄大法,重复立法的做法,树立立法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的理念,使制定的条例小而精、好操作、真管用。

  其次,要重视立法规划,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活动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自治机关的立法机构要科学预测立法未来和发展趋势,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对立什么,立多少,什么时候立等问题,都要事先有所考虑,实现全局性立法与局部性立法的统一,中长期立法与近期立法的统一。同时,要按照地方立法工作自身的特点,注意为深化改革留有空间和余地,把法的“定”和社会的“变”有机结合起来,使条例内容科学规范,相互协调,避免出现“两张皮”。

  第三,要坚持民主立法。民主立法不仅是方法,而且是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民主法制建设的积极性,发挥人民群众主观能动性和创新精神的重要举措。因此,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条例的过程中,要增强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要尊重人大代表的意愿,吸纳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使制定的条例更加符合自治地方的客观实际和发展需要。

  第四,善于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作为经济落后地区,受历史、区位、资源、市场等因素的制约,社会发育程度不高,投入不足,自我发展能力弱。因此我们既要“走出去”善于取经,还要“请进来”加强指导,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吸收借鉴经济发达地区先进的立法文明成果,立好自己的法。

  第五,要重视立法的后续工作。立法和执法是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只有严格执法,才能充分发挥条例的效力,发挥应有的规范和调整作用。因此,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对执法部门要提出要求,制定措施,督促落实。另外,对条例在实施中可行性、操作性和实效性的问题,要加强调查、反馈和对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并及时针对变化的情况,逐步修改和完善。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强化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使条例落到实处。

  总之,做好民族立法工作,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对于民族关系更加和谐,对于民族地区繁荣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今后我们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解放思想,总结经验,扎实工作,坚持求真务实,锐意开拓创新,为努力开创循化人大民族立法工作新局面,做出应有的贡献!

坚持科学立法 突出民族特色

推动立法工作有序开展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位于青海省东部,地处甘青两省交界,素有“青海东部门户”之称。全县总面积1890.82平方公里,辖148312个村,聚居着汉、回、土、藏等20个民族,总人口43.58万人。其中,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59.59%长期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正确引导下,在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力指导下,全县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和进步。尤其是自治县成立以来,我们坚持“以法治县”战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发展为主题,继续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开拓,与时俱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全县呈现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

  一、民族立法工作的基本情况

  1986年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成立以来,历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县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适应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选准立法项目,改进立法方法,提高立法质量,使我县的民族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制定实施了自治县自治条例和自治县造林绿化管护条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展职业教育条例4个单行条例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其中发展职业教育条例是我省第一个规范民族自治地方发展职业教育的条例。在立法工作中,常委会坚持“立、改、废”结合,重视条例清理工作,使之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要求,先后修订了自治条例和造林绿化管护条例、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废止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这些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全面有效地行使自治权,推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主要做法、成效及经验

  ()着眼于促进发展,选好立法项目。民族立法的首要一环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选择和确立立法项目。自治县成立以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一主题,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区分轻重缓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立法项目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具体工作中,广泛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集思广益,反复论证,成熟一个审议一个;对于条件不成熟、立法用意不明确或者确实没有必要制定的立法项目都不列入立法计划。从所制定条例的执行实践来看,现行的自治条例、3个单行条例和一个变通规定,适应了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职业教育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培养更多的应用技术人才是民族地区促进发展的现实需要。而很长一段时间,我县大部分干部群众中,传统“读普高、上大学、读名校”的择业观和求学观根深蒂固,认为职业教育是没有前途的选择,社会上重视普通教育、学历教育而轻视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现象普遍存在,教育发展很不协调,发展形势急需从立法层面对职业教育加以规范和支持,为此,县十四届人大把发展职业教育列入立法计划,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2004年制定出台了发展职业教育条例。条例从我县职业教育的实际出发,着眼于长远发展,就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投入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为推动我县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培养更多的实用型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发展劳务经济,加快小康社会建设步伐起到了积极地保障作用。2014年,为加强文化遗产喇家遗址的保护、管理、展示和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正在组织起草《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民族立法从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好本地区的实际问题,使制定的条例既充分体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又具有适用性、可操作性,才能增强民族立法的实效。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较快,为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大力发展,制定实施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为适应加强技能培训、扩大就业、促进发展的新形势要求,制定实施了发展职业教育条例;为适应西部大开发、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县委提出的“生态立县”战略,制定实施了造林绿化管护条例。我县的民族立法工作以实际需要为目的,突出地方特色,为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积极的法制保障。

  ()与时俱进,行使好民族立法变通权。变通和补充规定是源于民族地区的差别性,是民族立法的核心内容,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只有紧紧抓住变通、补充这一重要环节,准确把握变通尺度,找准变通的切入点,敢于变通,才能开阔民族立法的视野,提高民族立法的质量。通过立法把国家关于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并认真贯彻实施,才能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2006年修改自治条例时,我们积极适应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调整,明确修订原则,把国务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政策措施在条例中予以充分体现。条例根据法律赋予的自治权,以及国家和上级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在财政、金融、教育、文化、社会保障、扶贫开发、民族团结等方面都做了有利于我县发展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体现了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对加快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必将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条例清理工作的要求,着眼于条例与法律法规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认真做好清理工作。2011年,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进行了修改,使之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一致。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的许多规定特别是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已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此,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今年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废止了该条例,清理了经济活动领域的不合法规定,有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激发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活力,切实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坚持民主立法,注重增强立法实效。立法质量是法规的生命力所在。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使条例所规范的事项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一是坚持走群众路线。选定立法项目时,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从源头上保证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活动,只有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才能使立法工作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和实践基础。二是做好条例起草审议时的意见征求工作。立法涉及多方面利益,只有广泛征求意见,才能使条例更加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在条例起草、调研、审议等各个环节,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认真听取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人大代表的意见,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要求,努力做到制定的条例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更加符合我县的实际。

  ()规范立法程序,注重制度化建设。为了保证立法工作的规范开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2002年制定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规定,对条例草案的提出、草拟、审议、表决、修改、废止等各环节的工作作了具体规定,使我县立法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条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常委会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监督检查,每年有计划地将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列入年度工作要点,保证条例得到认真遵守和执行。针对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方面,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转交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促进条例的有效贯彻;另一方面,认真分析研究总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为下一步修订条例做好准备。

  三、立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多年来,我县的民族立法工作在上级人大的指导和县委、县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取得了一定成绩,对自治县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具体立法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今后一个时期需要制定哪些条例,缺乏总体的思考与规划,立法工作缺乏前瞻性;对已制定的条例从立、改、废的结合上考虑不够,修改或废止工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县人大常委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和相关法律专业人才,也没有专项立法经费;起草条例,一般由政府的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作为立法机关的人大只能起到指导、参与作用,不能掌握立法的主动权;有些政府部门对立法项目的前期准备不充分,“平时没计划,用时逼出手”,存在盲目性和短期性,立法工作未形成合力。

  四、今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加强对自治县民族立法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加强沟通和协调,提高自治县的立法质量。

  ()省、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的意见》精神,建立自治县立法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配备必要的法律专业人员,加强县级人大立法工作力量,保证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民族自治地方如何做好立法工作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地方立法是我国社会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和重要工作。化隆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具体指导下,结合我县实际,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开展立法工作,并取得了实效。

  一、立法概况:

    自1981年开始,化隆县人大常委会在省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帮助下,认真开展了地方立法工作,截止2012底共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8件,其中制定5件,修改2件,废止1件。《化隆回族自治县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1985年省人大批准执行,1999年省人大批准废止)、《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510月制定,2011年修改)、《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8月制定,2006年修改)、《化隆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年制定)、《化隆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2004年制定)、并从2002年开始着手《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修改工作,进行广泛的立法前期调研工作,在2003年至2007年五年立法规划内,完成了《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修改工作,于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执行。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贯彻和实施,对于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县的遵守和执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主要做法:

    一是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始终把搞好民族立法工作作为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各族人民行使职权的一项重要职责,高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的立法思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对立法组织协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把民族法制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工作,常抓不懈,确保立法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紧紧依靠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我县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突出重点,总揽全局,科学谋划,合理规划,积极加强组织协调,严谨有序地开展立法工作,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于立法规划的制定、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等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使立法与贯彻中央、省、市、县委的重要决策紧密结合,确保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本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从制度上保证同级党委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在立法中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这是搞好地方立法的重要保证,县人大常委会积极邀请县委领导参加立法工作座谈会,征求意见会,发表指导性意见,对一些重大问题,包括立法项目的规划确定,重要法规的通过及重要不同意见的处理,都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并得到县委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支持,及时协调解决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正确处理好人大与政府的关系、人大与“两院”的关系以及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不断健全立法协调机制,解决好立法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地方立法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加强调研,科学编制规划。县人大常委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原则,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注重立法质量。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以服从和服务于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化隆的总体发展为目标,突出重点,注重地方特色,本着“急用先立”的思想,从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出发,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尊重民意,优先安排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制定立法计划时,坚持做到任期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相协调,在立法选项中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面向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组织、人大代表等广泛征求意见,征集立法建议项目,进一步拓宽立法民主渠道,并注重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在选题上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个主题,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和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加强调查研究,在立法项目的调研和确定过程中,尽最大努力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使立法指导思想更加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符合执行民族法律法规,推动依法治县进程的基本要求。

  四是维护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是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需要,也是保证人大常委会有序履行职责的需要,必须严格执行。

  一是通过制定立法计划,对提请审议和争取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提议案机关、提请审议的时间等作出了科学的安排,县人大常委会对立法计划的落实工作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狠抓组织和落实,加强检查督促,对有法规起草任务的部门,要求组织好起草班子,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保证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起草任务。

  二是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立法计划动态调整,坚持急用先立。树立立法新观念,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国家和地方重大改革措施,大力开展了立法调研和预测,对基础建设、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对立法计划进行了动态调整。

  五是正确行使立法决策权,突出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突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是一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综合体现,它要求地方立法从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把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一些原则规定具体化。为了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把党和国家民族自治政策落到实处,县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和修改《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时,本着法制统一与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把自治条例作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规,在自治机关、经济建设、财政、教育文化、民族宗教等方面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范内容进一步细化,坚持国家统一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相结合,把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稳定放在了首位。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在县委的领导和县人民政府的努力下,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工作成效显著,民族经济与民族教育等有了长足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与发展,少数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得到实现。

  六是把握时代发展的要求,继续加强对现行法规的修改和完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情况也在不断变化,地方性法规必须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不断加以完善。为了使我县地方性法规更好地顺应党的方针政策的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与时俱进,县人大常委会将法规条例的修改工作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立、改、废”并重的原则,对《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进行了重新修改,既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又适应了自治县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快,群科新区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管理的范围与内容也不断增加,《化隆回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不适应生态环保等新形势发展要求,经过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化隆回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列入了2014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已作了初步修改,现正在做进一步的调研和论证。

  七是严格依法办事,按法定程序立法。立法程序是立法经验的总结,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我县立法实际,制定了《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规定》,多年来,我们严格按照《立法法》和《立法程序规定》开展立法工作,认真执行法规草案的审议制度,并保证各方面意见的充分发表,通过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协商、讨论来统一认识,消除分歧。按照立法确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统一审议制度,确保了地方立法统一、和谐,增强了立法的科学性和规范化。

  八是重视法规、条例的清理工作。县人大常委会认真按照《青海省地方性法规、条例清理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召开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认真安排部署,分阶段、按要求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进行了清理。召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宗教局、林业局、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局等有关单位领导,对几部条例进行认真学习,逐一研究,提出了清理要求,由相关单位拿出具体清理意见,常委会再进行综合研究,逐件进行清理。经过清理,我县制定的法规条例,列入清理范围的1部。《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经与现行《婚姻法》对照清理,其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执行,通过法规清理工作,维护了法制统一原则,促进了法规、条例的有效实施。

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立法工作

---2014年729日全国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县(旗)

人大工作联席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

  根据本次会议主题,我就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作交流发言,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立法工作的基本现状

  我县人大立法工作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三十年多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县委的坚强领导和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具体指导下,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切实抓住民主法制建设这一根本任务,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地方人大的立法职责,立法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一是先后制定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了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森林管护条例》、《水利工程管护条例》、《公路管护条例》、《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水土保持条例》、《河道管理条例》,为推进依法治县、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为了规范我县人大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及省人大有关立法规定,制定并施行了《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规定》,促进了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二是随着国家《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并根据相关规定,分别对原有的《自治条例》和《森林管护条例》、《水利工程管护条例》、《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单行条例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促进了我县水利、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也为森林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县城建设与管理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颁布施行,2010-2012年,根据省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结合我县实际,集中清理了《自治条例》和涉及公路、河道、水利工程管护、水土保持等单行条例的规定与形势发展不适应、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协调问题,形成了关于《部分条例、规定相关条款修改决定》,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施行,同时,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专委会完成了对《青海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青海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青海省旅游条例》、《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征求和立法调研,并组织相关部门在深入研讨的基础上,对有关法规提出了符合我县实际的修改意见、建议;四是开展了关于2013-2017年立法规划的调研论证工作,确定了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的修订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四个条例的制定列为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其中《森林管护条例》作为2013年立法调研项目,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已于今年3月县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施行。

    二、立法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人大立法始终坚持的政治原则。为此,在立法工作中,县人大常委会始终依靠党的领导,坚持做到立法规划报请县委审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执行;立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解决,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有机结合;县委也适时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对立法工作给予指导,提出明确要求,充分发挥了人大立法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引领、推动作用,保证了民族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政治方向。

  (二)强化组织职能,发挥人大立法工作的主导作用。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增强立法工作的自觉性。民族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刻领会民族区域自治这一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内涵,正确把握国家立法、地方立法与民族立法的权限划分,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本着急用先立、保证重点、综合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力求使制定的“条例”、“规定”完善严谨、切实可行。二是坚持立法原则,突出民族地方特色。坚持法制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的根本保证,也是民族地方人大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突出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着眼于国家立法不能解决的民族地方的特殊问题,是民族地方立法的生命所在。因此,在具体立法工作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三点:1、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使民族立法不与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即使依照我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需对某些法律进行变通规定的,也须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2、坚持急用先立、注重立法的实效性,使制定的条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行得通、落得实,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注意立法的程序性、严肃性,从各个环节上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办事,为提高立法质量奠定了基础。三是处理好“五个关系”,努力提高立法质量。1、简与繁的关系,力争避免“大而全”、“小而全”;2、管与放的关系,从本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实际出发,该管的管住、管好,该放的放开,搞活;3、局部与整体、眼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既要照顾局部和眼前利益,更要考虑整体和长远利益;4、民族立法与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的关系,不“照抄照搬”法规内容,着重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点,有几条、定几条,发挥条例的实际作用和效果;5、立法规划编制与年度立法计划的关系,将立法规划作为年度立法计划的基础,把执行好年度立法计划作为落实好立法规划的保证,从而保证立法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加强统筹协调,提高立法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本县工作大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把立法工作摆在人大工作的重要位置。一是抓好人代会及其常委会会议对条例草案的审议环节,合理安排审议时间,让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表达意见;二是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对列入常委会会议的条例草案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的意见、建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三是加强调查研究,科学编制立法规划。我们坚持从县情实际出发,着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把急需的、基本的、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规划内容,同时,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立法准确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把“需要”与“可能”结合起来,避免陷入“立法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认识误区;四是县人大常委会加强了与县政府及其法制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与协调,保证了条例的制定、修改能按时审议与报批。同时,加强了与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联系,争取得到支持与指导,提高了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条例草案的质量。

    (四)多措并举,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一是加强了条例的宣传。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以普法学习、以案释法和充分利用“二月二”、“六月六”等传统节日和“12·4”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加强对《自治条例》及其他单行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为贯彻落实好条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注重立法评估。在现有条例的实施过程中,我县人大常委会结合条例修改与清理工作,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相关部门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条例执行单位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既掌握了条例的执行情况,又保证了条例修改与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开展执法检查。近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围绕条例的施行情况,结合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先后安排了对《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找出了不足,提出了今后执行条例的意见、建议,推动了条例的有效贯彻执行。

  三、推进民族立法工作的思路与对策

  我县人大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立法人员缺乏、立法质量还不高、立法项目征集渠道单一等困难和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不断加以改进,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足县情,着眼推进“四个发展”。法源于实践,服务实践。只有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立法工作才能体现与时俱进。我们要紧紧围绕发展这个主题,实现立法与发展的相统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实现立法工作“三个转变”,即:由重经济立法向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并重转变,由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促进型立法转变,由实施性立法向创制性立法转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断推动我县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

    (二)体现自治,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点是民族地方人大立法的生命所在。在今后的民族立法工作中,我们要从县情实际和发展阶段出发,准确把握发展规律和民族特点,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充分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和“变通权”,研究制定具有互助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条例或规定,真正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能具体就具体,能明确就明确,增强条例或规定的可执行性,为我县经济社会更好地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求真务实,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提高立法质量是立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和重中之重,为此,我们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把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作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方式,使立法工作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社会,使制定出来的条例或规定真正符合县情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二是要搞好立法调研,不断改进起草工作。要根据五年立法规划,结合“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好年度立法计划,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不断改进起草工作,这是整个立法过程中的最基础性工作。要调动人大常委会各工委、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立法工作的积极性,并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基层单位和执法相对人的意见,不断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的途径,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程。三是要坚持公平与公正原则,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要按照《立法法》和省、县人大《立法程序规定》,严把立项、起草、论证、审议等关键环节,注意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合理规范和调整各方利益,充分体现法制的公平与正义,使制定出来的条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能管用,具有可操作性。

    (四)结合实际,坚持“立、改、废”并重。根据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和当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和废止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与社会发展不适应、与客观实际不相符的条例内容,将条例的修改和废止放在与制定新条例同等的位置去分析、去研究。今后,我们要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认真落实好五年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实施工作,突出加快生态建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城镇规划与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不断推动我县民族立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谢谢大家!

  加强民族立法 推进民族法制建设

  为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民族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全面有效地行使自治权,加速民族地区的发展,维护和发展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大通县人大常委会充分认识到加强民族立法工作重要作用。大通县下辖20个乡镇,20个社区居委会,289个村委会,国土面积3090平方公里,总人口46万人,有汉、回、土、藏等27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54.4%。大通县国土面积广阔,旅游资源、水能资源和人文资源丰富,但大通是一个农业大县、工业弱县、经济欠发达县,由于历史、区位、自然环境等因素,全县工业化水平和社会发育程度低,自我发展能力弱。基于这一县情,县人大常委会从民族自治县的实际出发,本着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必须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这一思路,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积极推进大通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工作,保障和促进了大通县经济社会的发展。自1986年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成立以来,历届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职权,经过多年的努力,先后报批实施了7件地方性法规,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修改(订)了4件,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废止了1件,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编制了县人大常委会20132017年五年立法规划和2014年立法计划,着力增强立法针对性,突出立法特色,提高立法质量。在立法工作中,大通县主要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坚持立足实际,着力体现地方特色。大通县是一个民族自治县,又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驻县企业较多,少数民族人口和城镇人口在全县人口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社会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建立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招商引资工作的不断扩大,依据上位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立法工作中,始终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着眼于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眼于符合大通实际,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及时制定或修改相应的地方法规,注重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实效性,切实解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

  2、坚持依法立法,不断规范立法程序。一是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在每制定一件地方性法规时,做到与上位法相一致,相统一;二是突出立法的地方特色。制定每件地方性法规时,从本县的实际出发,既科学论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又强调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三是强化审议行为。每项立法都要先后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四是完善程序立法。为规范立法工作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总结立法工作经验,修改完善县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立法活动,为提高立法质量奠定了基础。

  3、坚持县委领导,保障立法工作顺利开展。始终坚持了把立法工作置于县委的领导之下,保证所制定的法规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法制保障;始终坚持县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并由县人大常委会具体负责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由常委会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以及立法方案,报请县委批准;由县政府负责将立法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保证立法经费,由常委会办公室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法规的日常事务,有关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分工配合,确保立法工作顺利开展。

  4、积极开展立法调研,推进立法民主化进程。一是注重经验性。高度重视立法调研和考察工作,积极吸取省内外人大立法工作先进经验和做法,为提高立法质量奠定基础;二是注重民主性。把民主立法扩展到立法源头,深入全县各单位、各乡镇、各企事业单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中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切实做到集思广义,把民主立法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三是注重指导性。积极联系协调,主动征求省人大法制委、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律专家,以及省、市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重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使立法更具科学性;四是注重实效性。每年县人大常委会对已公布施行的法规进行执法检查,确保了法规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5坚持立法的计划性,保证立法工作有序进行。县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立法规划工作,做到年度有计划、五年有规划,使我县的立法工作稳步推进。一是注重民主化和科学化。在征集立法规划项目工作中,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广泛征求全县各单位、各乡镇、各企事业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科学合理编制立法规划,把握立法的主动权;二是体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编制立法规划工作中,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基本的、最急需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规划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任务,使立法项目更具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立法计划的征集工作程序日趋完善。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征集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项目的方式,扩大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体现立法项目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四是坚持“立、改、废”相结合,注重维护法制统一。在编制和实施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中,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的法规及时纳入立法计划,做到修改的项目与制定的项目并重,使立法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回顾我县的民族立法工作,我们充分认识到,在制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要把握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把立法工作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保证所制定的条例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为本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二是维护法制统一。牢牢把握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原则,坚持使每一件条例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相抵触,自觉维护法制体系内部的和谐与统一,坚持“立、改、废”并举,充实和完善地方性民族法规体系,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三是突出地方特色。坚持与时俱进,思路创新和方法创新有机结合,既着眼于法规的现实可行性,又注意法规的前瞻性;既符合大通实际,又符合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努力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四是增强计划性。把立法规划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年度有计划、五年有规划,使大通县的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并在具体的立法工作,做到每一个工作环节都有计划、有进度,增强立法的计划性。

  地方民族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既能适应经济的发展,又能充分体现地方的特点,民族地方立法工作就必须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进程相适应,这就要求要不断对民族立法加以研究,积极探索,使之更好地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服务。一要树立新的立法观念。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克服贪大求全,照抄照搬,小法抄大法,重复立法的做法,树立以人为本、以服务为宗旨的立法新理念,充分发挥好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为提高立法质量奠定基础。二要重视立法规划。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紧紧围绕民族地方工作大局,把经济社会中最基本的、最急需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规划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任务,使立法项目更具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全局性立法与局部性立法的统一,中长期立法与近期立法的统一。三要坚持民主立法。要增强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拓宽和丰富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形式,建立公开征求立法项目建议制度、法规草案公示制度、立法听证制度,使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使所制定的条例更加符合各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四要提高质量。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在程序、技术规范、文字起草等方面严把质量关。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服务大局,立需要的法,立能够解决问题的法,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同时,建立立法起草的多元化机制,注重发挥法律专家学者的作用,征求专家的意见建议,提高立法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五要强化宣传,加强监督,确保地方法规贯彻执行。要把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人大常委会工作大事来抓,加强监督工作保障地方法规的有效贯彻施行。同时, 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和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法制建设进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大通县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作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效地保障和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与兄弟县旗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相比,大通县的立法工作还不完全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今后,大通县人大常委会以此次会议为契机,积极借鉴兄弟县旗人大常委会好的做法和经验,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县委的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职,制定体现大通特色的地方法规,为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保障全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谐大通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族立法工作

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大常委会

  近年来,在民族立法工作中,鄂温克族自治旗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根据全旗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采取“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体现特色、注重实效”的原则,合理确定立法选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完成草拟、提请审议和报批等程序,切实加强了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保证了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制定民族法律法规情况

  鄂温克旗立法工作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深刻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认真分析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新形势,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自治旗第一部地方性法规《鄂温克族自治旗自治条例》于1997年5月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实施。之后,我旗先后制定并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了《鄂温克族自治旗草原管理条例》、《鄂温克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等九部单行条例,这些条例的内容涉及了自治旗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通过具体实施,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为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旗进程,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民族立法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把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做为立法工作的前提。一是建立健全民族立法领导机构。在拟出台每部条例前,都由旗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四大班子有关领导组成民族立法领导小组和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民族立法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从组织上保证了立法工作质量,在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同时,旗人大常委会还注重提高组成人员和立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坚持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并使之制度化,先后举办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讲座,为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科学制定民族立法规划。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规划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2013年7月,自治旗人大常委会结合自治旗实际,坚持“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体现特色、注重实效”的原则,将我旗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作为民族立法工作的重点,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形成了自治旗2013年—2017年民族立法规划,并以上报自治区人大批准。这个规划,既充分考虑五年立法规划的基本内容,又有创新和思考,突出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特色。

  三是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如2013年在责成自治旗水务局起草《鄂温克族自治旗河道管理条例》的过程中,为使该条例按时提交并保证质量,旗人大常委会发挥主导作用,提前介入立法的前期工作,派相关委员会成员和立法工作人员与起草单位共同工作,参加起草调研和论证,参与对草稿的拟定并提出修改意见,并多次与自治区人大民侨外委沟通,协调解决立法中出现的问题,避免出现部门利益倾向,提高了法规草案的质量,降低了立法成本,缩短了立法时间,使该条例如期顺利通过,将于今年81日起颁布实施。

  (二)把突出地方特色,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为立法工作的基础。我旗在立法过程中,既坚持一切法规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的原则,又坚持从自治旗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为经济和社会事业和谐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原则。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的规定,我们在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始终注重体现这个精神,力求实效,以有利于民族地方经济的发展为目标,相继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和变通执行的规定,如在起草《鄂温克族自治旗草原管理条例》和《鄂温克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中,关于草原、林地的两种所有制及解决争议的主体、程序和原则等方面,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自治地方的特点,有效地缓解了因为草原保护与治理、以及草原使用权流转引起的自治旗境内的林、草矛盾日趋突出的问题,维护了广大牧民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也便于条例颁布实施后,草原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执行。又如《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中规定的“建立以寄宿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学校”、“自治旗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依照国家规定和自治旗对人才的需求,有计划地制定并实施对鄂温克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和其它少数民族学生定向招生计划、并定向分配”等内容,从而以法规的形式拓宽了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渠道,同时为保障民族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把提高立法质量做为立法工作的关键。自治旗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把提高立法质量做为努力的方向,在民族立法工作中全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立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立法是体现人民意志的国家政权活动,是一项十分严肃而重要的工作,必须保证立法的政治方向,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人民利益与国家意志的一致性。

  二是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地方权力机关的作用。我旗在立法工作中,紧紧依靠旗委的领导,主动向旗委汇报立法项目、立法工作的进程和存在的问题。自鄂温克族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我们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其他单行条例,都是在旗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并努力做好协调和申请报批工作,使地方性法规能够如期得到批准实施。

  三是坚持走群众路线,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坚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集中各级干部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博采广纳,集思广益。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突出了地方特色。

  四是从实际出发,突出民族地方特色,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在立项、确定法规调整内容时,着眼于解决全旗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使所要制定的法规能够真正为旗域经济发展起到保障作用。

  五是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我们在制定自治条例和其他单行条例工作中,采取“走下去”和“走出去”的方法,多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同时,到地方性法规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进行学习考察,借鉴他们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为我所用,突出了法规草案的地方特色。

  三、民族法规实施后取得的成效

我旗的一部自治条例和九部单行条例的内容涉及了自治旗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诸多方面,为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出了积极作用。例如:

  ——自治条例实施以来,把国家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与我旗的实际结合起来,自治权得到更好地行使,推进了自治旗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民族教育条例实施以来,认真贯彻落实“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把教育纳入到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实施“科教兴旗”战略,旗委、旗政府始终坚持优先研究部署教育工作,优先解决教育的人、财、物,优先发放教师工资,在教育的人员编制、经费投入、师资培训、招生、校舍建设、图书、现代教学仪器设备方面做到优先安排,给予倾斜,把遵师重教,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体现在为教育办实事上。建立起党委议教,政府抓教,社会支教的制度,形成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条例》的贯彻实施,给民族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旗教育行政部门,在巩固“两基”成果的同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在教育的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教育教学管理以及办学质量和水平上不断取得新进展,走在全市先进行列,促进了自治旗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在2011年,旗人大常委会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了《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的决定》,该条例已由旗人大常委会公布,于20121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有三个方面的进步,一是与相关上位法如: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衔接更加紧密;二是解决教育发展中所面临的经费保障、发展不均衡以及教育公平等问题,完善了新的机制与方法,有效反映在教育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好的经验和做法,用新的理念来统领、新的措施来支持,切实保障民族教育的发展;三是更加符合自治旗民族特点,体现教育现代化发展规律,有利于加快自治民族教育现代化进程。

  ——动物防疫管理条例实施以来,自治旗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和疫病分级管理制度,制定了动物防疫规划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需要及时足额到位,并安排专项储备金用于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扑灭、防治。

  ——旅游条例实施以来,我旗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拓宽投资融资渠道,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得到落实,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鄂温克旗旅游产业总体规划》完成评审。旅游与文化深度融合,多元民族文化得到全面展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旗政府和城建卫生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将城镇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管理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投入力度明显增加,城镇亮化、美化、净化程度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工作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自治旗的城市化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自治旗草原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旗逐年加大对草原保护的力度,到2013年,全旗草原建设总规模达到163.69万亩,休牧770万亩,禁牧35.7万亩,划区轮牧120万亩,补播60万亩。退耕还林工作得到进一步巩固,顺利通过国家林业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工作组验收,自治旗为呼伦贝尔市创建国家级森林城市,并最终获得通过做出了积极贡献。

  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族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功经验和实效,但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将以本次联席会为契机,学习和借鉴兄弟民族县的宝贵经验,努力提升自治旗民族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鄂温克族自治旗的民主法治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突出民族自治地方特色 推动民族立法工作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新宾满族自治县地处辽宁东部山区,全县共辖15个乡镇、13个社区、180个行政村。总人口30.8万人,是一个满、汉、朝鲜、回、蒙古等多民族聚居的县份,其中满族人口占73%,全县国土总面积4287.4平方公里。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全国第一个满族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突出民族自治地方特色,做好民族自治县的立法工作,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是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和神圣使命。新宾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几年来,我县在省、市人大民侨外委和省人大立法处的指导协调和帮助下,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以推动我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中心,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为己任,突出自治县地方特色,认真行使立法权,积极开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我们根据自治县自身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各项工作、各个领域、各个行业需要立法规范的特殊问题和具体情况制定出一系列具有自治县民族特点,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地方法规。先后颁布实施了自治条例1部、单行条例7部。修订自治条例1部,修订单行条例1部。这些条例涵盖了社会政治经济、土地管理、文物保护、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河道管理、林业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矿产资源管理等领域。这些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县依法行使自治权,自主管理本地方事务,加快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地法律保障。

    一、立足自治县自身特色,围绕自治县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科学编制立法规划严格遵循立法程序、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县人大常委会在换届后的第一年就确定和编制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我们责成政府法制办根据政府各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经过反复调查、论证等审查过程后,坚持突出自治县特点的原则、必需和可能的原则以及法制统一的原则最后确定立法项目。在确定立法项目的基础上制定立法规划。在每年人代会前,还需要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和自治县实际情况,围绕自治县经济发展大局,对部分立法项目适时进行变更、调整。

  在条例的制定阶段,我们立足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在民族自治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严格遵循立法程序,首先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在条例所涉及的政府相关部门中精选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精的人员、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以及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立法小组。由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组长。其次是调查研究和学习相关法律。立法小组成立后,由组长组织立法小组成员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条例所要规范的领域的实际情况,以使条例所设置的规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小组成员还要学习和掌握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上位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基本原则。以防止重复立法,避免内容上越权,同时正确运用法律依据,正确设定处罚条款,保证法律的统一性,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益。第三,广泛征求意见。立法过程,从根本上说是发扬民主,吸引社会广泛参与的过程。立法涉及的问题,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规范,涉及调整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必须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尽可能的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维护民益。可以说,我们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发信函、分别召开县直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老专家及社会各界不同层面的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做到集思广益,充分体现广大群众的共同意愿。第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包括自治县内各党委、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市人大民侨外委沟通,由市人大民侨外委请相关专家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召开论证会;与省人大民侨外委沟通,由省人大民侨外委与省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对条例的修改,起了关键作用。第五,按立法程序作好条例的报批、公布和备案工作。在条例经过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我们严格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提供报批和备案的相关材料。一个高质量的地方立法的出台为自治县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新宾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是1995年颁布施行的,是自治县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条例。实施16年来,在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自治县的自治权力,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特别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以及此次《实施办法》的出台,自治条例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亟需作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尤其是《实施办法》中给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也需要在自治条例中加以补充和细化。为此2011年,我们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辽宁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结合自治县发展实际,又对《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

《新宾满族自治县清永陵保护管理条例》是2003年528日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于200361日施行。这部条例的实施,为我县清永陵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提供了及时、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保证,也为清永陵申遗成功后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注重立法实效,推动自治县经济健康发展

  立法是为了用法,最终目的是为了使法律在实践中生效。我们每年都组织部分县人大常委及省、市、县人大代表通过实地视察、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等多种形式开展“三查”活动,进一步了解我县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发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并通过省、市人大同上级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得到上级部门的关注与支持,为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例如,《新宾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实施,有效制止了矿产资源开采中的混乱局面,在保护生态环境、强化安全生产、促进资源合理保护、开发和利用、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自治县经济健康发展。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自治县设立矿产品检查站,检查核实矿产品准销、准运证件和税费票据。”依据该条款规定,我县于2010年8月1日成立了矿产资源统一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责是成立矿产品检查站,对县内矿产品运输进行检查,并实行计量征收税费工作。在全县县域出口共20处,建立计量检查站5个、监控检查站9个、监控点8处、监控大厅1个,成立了稽查队。检查站成立后,税收由之前的不足2000万元增加到1.5亿元。检查站的设立不但增加了自治县的税收,还从运销渠道对非法采矿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较好较快发展。

  总之,立足自治县地方特色,做好民族立法工作,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对于民族关系更加和谐,对于民族地区繁荣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今后一个时期,新宾的民族立法工作将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人大的有力指导和支持下,进一步解放思想,总结经验,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新宾人大民族立法工作新局面,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适应形势 突出特色

推动民族立法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民族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央对民族自治地区的政策关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是我国唯一的朝鲜族自治县。长期以来,我们坚持“以法治县”战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呈现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稳定的良好局面,先后连续五次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三次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县”称号;被评为“全国民政工作先进县”、“全国社会文化先进县”、“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和“全国边防基础设施建设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多年来,我县民族立法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上级人大的关怀与支持下,通过远学“全国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县‘旗’人大工作联席会”上,他省兄弟民族地区民族立法工作特色;近学,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民族立法工作先进经验,围绕全县大局和县委的中心工作,以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边疆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为目的,坚持“不抵触,突特色,可操作(有实效性)和急需先立”的原则,本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工作思路,严格按照立法程序,适应新形势,突出地方特色,健康、有序地开展了民族立法工作。

  一、适应形势,做好《自治条例》的修订工作

  我县于1991年公布施行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截止2008年运行了十八年。多年来,《条例》对保障我县自治权力,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促进我县的各项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依据2001年2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计划》、《中共吉林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条例》许多内容已不适应、也满足不了新时期我县各项事业发展需要,经县委批准,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修改《条例》。我们学习借鉴《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从我县实际出发,坚持务求实效原则,对陈旧的表述进行了词句更新;删除失效的条款;补充新的必要内容,填补了空白。反复修改后的《条例》,共772条。未改动的19条、删除了7条,修改补充了30条,合并修改13条,新增加10条,总条数比原《条例》减少4条。通过修改,力求使《条例》能够更好地为加快我县经济发展,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进步服好务打下良好基础。

  最终修订稿在2009年18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后上报省人大,经2009327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批准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公布施行。

  二、根据县域经济发展需要,做好制定与修改《单行条例》工作

  从1999年起,我们制定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等三部《单行条例》,为促进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推进社会和谐进步和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起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作用。
    根据县域经济发展需要,借2011年换届之际,我们又将修订《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制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二十三道沟河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动物防疫管理条例》作为县人大第十七届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并上报吉林省人大备案待逐项上报审批。本着突出特色,急需先立原则,先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稿上报吉林省人大民桥外委,该条例根据省人大答复,待国土资源法修订后再行研究修改。20138月,又受县委委托,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组成立法调研组,赴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考察学习他们,在维护民族自治地方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加强地方民族立法工作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先进经验。调研组回县,向县委汇报了调研情况,并向县政府提交了关于拟制定我县《旅游条例》的建议,得到县委的肯定。

  三、积极配合上级人大做好民族立法调研,为推进地方民族立法工作奠定基础

  多年来,在做好地方民族立法工作的同时,我们还积极配合协助上级人大做好民族立法调研工作。今年5月初,配合省人大民桥外办 “关于开展制定《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调研组,召集我县政府全体序列部门,通过汇报、座谈、个别征求意见建议等方式向调研组提出了有利于发展我县各项社会事业方面的合理化建议50余条。同时,调研组对长白县的民族立法工作提出了宝贵的建议,为推进我县民族立法工作向法制化、程序化、正规化方向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回顾我县人大常委会多年来的民族立法工作情况,在如何适应形势,突出地方特色,推动民族立法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方面,我们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严格遵守上位法,做到科学立法。

  科学编制立法规划是一项操作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使立的各项《条例》内容赋予地方更高的权威性,更强的约束力,我们首先坚持不抵触原则,认真学习研究国家、省等相关法律、法规,使民族立法工作努力做到既要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还要做到与上位法的统一性、实际性、具体性、合理性与合法性相结合。

  第二、突出地方与民族特色,注重立法实效。

  我们在制定各项《条例》时,坚持与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学习借鉴省内、外兄弟民族地区民族立法工作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围绕全县大局和县委的中心工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边疆稳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为目的,充分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坚持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具有实效性、急需先立的原则,准确地创新选择立法课题,做到选题小,调研、考察、反复论证,尽力出台适合有利于发展我县各项社会事业的,简洁实用,可操作性强的精品。

  第三、完善立法程序,健康有序地开展民族立法工作。

  立法程序的完善,是法制完备的重要标志。一方面,根据领导干部的调整情况,对我县的民族立法专门委员会人员做及时的调整,明确职责。再者,我们从立法项目内容上本着有实效性、急需先立的原则,调整原来的立法项目顺序,增加新的立法项目。同时,我们制定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民族立法工作规则》。通过以上措施,进一步推进了我县民族立法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进程。

坚持原则把握重点注重实效

努力提高民族立法工作水平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民族立法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也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民族立法工作,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紧密结合本县实际,坚持原则、把握重点、注重实效,切实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努力提高民族立法工作水平。在具体工作中,我们的做法是:

  一、坚持原则,切实保证民族立法的方向

  民族立法是少数民族地方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党的主张、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群众的意愿进行有机统一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做到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积极开展民族立法工作,从根本上保证民族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立法意图的圆满实现。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民族立法工作在县委的领导下进行。县委对民族立法工作也很重视,经常性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汇报,对民族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提出明确要求。县人大常委会坚持做到立法规划报县委审定,一些重要的条例草案,提请县委讨论,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取得县委的支持,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有机结合并体现在条例中,保证了民族地方立法的正确方向。

  二是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县人大常委会在民族立法工作特别注重树立大局意识,在民族立法的职权范围上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符合国家法律的统一规定;民族立法的内容上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准确把握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时调整立法计划;坚持“立、改、废”并举,适时对自治条例进行清理修改。比如1996年县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芷江侗族自治县普及义务教育若干规定》,2011年2月县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经审查,该规定不适应新的形势,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予以了废止。

  三是坚持以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为目标。

  立法是为了用法,最终目的是为了使法律在实践中生效。工作中,我们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在“变通”上做文章,把一些能够加快发展的政策、实践中得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立法,及时地以条例的形式固定下来,更好地推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同时,我们每年都组织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及省、市、县人大代表通过实地视察、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等多种形式开展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了解我县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发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为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把握重点,不断提升民族立法的质量

  我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重点从制定规划、调查研究、开门立法等关键环节上去把握,切实提升民族立法工作质量。

  一是科学制定规划。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需要确定立法规划和项目,在一定时间内对立法工作作出统筹安排,使立法工作有重点、有目的的开展。比如我县本届人大常委会民族立法工作,确定了从城乡环境治理、古城保护管理、民族文化发展、自然生态保护与建设等领域入手,开展立法调研和单行条例制定工作,重点是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抗战受降纪念文化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确保了立法工作有重点、按计划、分步骤地有序进行。

  二是认真调查研究。第一,根据选定的立法项目进行专项调研,弄清其立法的背景,所涉及理论、法律政策问题和实践情况;第二,突出调研重点,有针对性地调查研究,弄清其本质和深层结构;第三,将立法调研与借鉴外地立法经验有机结合,开阔视野,取长补短,提高民族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实行开门立法。我县人大常委会在开展立法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拓宽民主立法的渠道,实行开门立法,不仅听取专家学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还通过召开立法座谈交流会、印发征求意见函等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征求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还深入到基层,认真了解人民群众的想法,通过对各个阶层、各个方面意见的归纳整理,然后形成制度,使民族立法不断规范和完善。

  三、注重实效,努力提高民族立法的水平

  一是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我县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加强民族立法工作作为推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把民族立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切实加强民族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县委书记、县长为顾问,人大常委会主任为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县政府相关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立法协调工作。立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民族立法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了相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使立法工作正常化。同时每年还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了立法专项工作经费,形成有领导班子、有工作机构、有工作队伍、有专项经费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是不断创新民族立法方式。我县人大常委会将颁布实施的自治条例列入了普法规划,通过采取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宣传,切实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邀请和组织专家学者参与立法。比如我县现在制定的《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稿)通过委托中南大学法学院地方立法专家组开展以专家立法的方式进行,切实提高了我县民族立法工作水平。

  三是积极做好向上汇报和联系工作。主动加强与省人大立法工作机构的联系,积极争取指导和帮助,解决在民族立法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对一些定性定位吃不准的问题,通过汇报沟通,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使立法质量切实得到保障。主动加强与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的汇报与联系,重点解决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放权或让利”等问题,积极争取上级支持。2013年以来,我县制定《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稿)过程中,先后共20多次与省人大、省市直相关部门主动汇报联系。目前,条例草案经过了6次修改,取得了较好进展,今年将争取完成制定工作。

民族立法要在民族特色上划好杠杠

----全国第一部县级自治条例立法实践的启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法律其本性就是一种界限、限制,应当有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不是相反。这就要求立法时要协调、平衡各方面的利益,特别是要抓住重点。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说:“法是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什么许做,什么不许做,令行禁止,要很明确”,这是立法工作中的辩证法。对于民族立法来说,其矛盾的焦点在哪里,怎么样划好杠杠?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对全国第一部县级自治条例---《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立法实践重新审视,解剖麻雀,得到了一些立法启示。

  一道杠:保障民族的重点治权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健全国家法制提到政权机关议事日程。1980年11月,根据湖南省民族立法工作座谈会精神,新晃八届人大常委会成立立法小组,开始展开自治条例的起草。起草领导小组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制订立法调查提纲,设计了自治机关、经济建设、财政管理、文教卫生建设、民族关系五个方面共42个问题,这些思路和工作得到了上级人大的肯定,包括突出治权重点。1981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新晃的条例草案,认为条例以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制订的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法令为依据,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原则,回顾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清除“左”的影响,研究在新的条件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把新晃侗族自治县在政治、经济、财政、文教等方面的自治权用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值得肯定。会后,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将审议意见连同条例草案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于1982宪法对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权限有新的规定,通过自治条例延期。之后,在湖南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指导下经过多轮调研修改。19859月,向全国人大民委汇报自治条例的起草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委副主任王国权等领导听取了汇报后指出,新晃自治条例草稿同其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草稿对比,从内容到形式相对成熟,着重体现了当地特点,不搞一般化,不分章节,不照抄法律,这种写法,是一种创新。历时五年多时间的反复修订,1986 4 28 日,经湖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得以出台。

  《自治条例》分七大块,其中三块集中体现了自治权的重点:一是自治机关组成的规定。重点规定县长由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组成人员中侗族公民应占多数,苗族、汉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旨在体现侗族的主体地位,又体现民族平等的原则,有利于调动各族人民共同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积极性。二为自治机关有权自主地调剂本县财政预算,使用本县财政机动财力的规定。三为产业结构、资源、农业、水电、边贸等经济建设方面的规定。《自治条例》批准实施后的第一年,这三个方面的工作就初见成效:第一、自治机关中少数民族人员增加。县十届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占72.2%,比九届增加2.2%;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少数民族占66.6%,比九届增加4.1%。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为少数民族干部担任。第二、财政管理自主权有了初步保障。县人民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大胆采取广辟财源的特殊措施,使县财政总收入比1986年增长10.3%。有了自主使用地方机动财力的权利。1987年属县机动财力857万元,有689万元用于发展能源和工农业生产开发项目,168万元用于发展文化教育事业。第三、经济建设步伐加快。工农业总产值1986年比1985年增长6.8%。乡镇企业总收入1985年占工业总产值的27.8%1986年发展到34.2%986年至1987年上半年,县投资2162万元,新建、扩建、改建工厂、项目23个,县域经济一派生机活力。

  可见,人、财、经济等社会发展的核心要素既是各级政权的基础,更是少数民族地方区别于非少数民族地方和其它少数民族地方的基础内容。因而在立法工作中,对以上几个方面的研究是一项必然内容。

  二道杠:解决民族的特殊情况

  民族地方立法根据本地民族特点和实际情况,可以就授权制定变通规定以解决特殊问题。在新晃起草自治条例时,一些实际问题社会反响强烈,特别是少数民族公民对婚姻、生育观念认识比较落后,致使婚姻法在新晃未能很好实施。因而根据婚姻法的明确授权,规定“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方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比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成婚年龄分别早两岁。

  在《自治条例》实施十周年后,1996 年,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修改《自治条例》中关于婚龄规定的建议,引起县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会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先后深入到10 多个乡镇,调查条例婚龄规定执行情况,发现公民婚姻观、生育观发生很大变化:按条例规定婚龄结婚的逐年减少,按婚姻法规定年龄结婚的逐年增多。对150 位少数民族公民进行最佳结婚年龄、最佳生育年龄、自治条例规定婚龄要不要修改等10 个问题进行民意调查。有69%的人认为男公民22 周岁、女公民20 周岁以上结婚为最好,77%的人认为男公民23 周岁、女公民21 周岁以上生育为最好,81%的人提出建议修改《自治条例》中有关婚龄规定。另外,由于《自治条例》规定的结婚年龄比省规定的计划生育年龄相差33个月,增加了计划生育工作难度。1998423日,县十三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将原《自治条例》第47 条规定的“自治县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0 周岁,女方不得早于18 周岁”修改为“自治县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 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 周岁”。修改后,与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的婚龄相统一。

  可见,《自治条例》的变通规定正确反映了当时的新晃少数民族在婚姻方面的特殊情况,给婚姻法的全面正确实施提供了缓冲时间,维护了其权威,同时也合理保障了县内少数民族公民在婚育方面的权利,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民族团结。在今后的民族立法工作中,研究少数民族特殊情况并依法变通上位法的执行理应成为一项特殊内容。

  三道杠:展现民族的优惠政策

  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和帮助有具体的和抽象的,对其成熟的,对民族影响较大的应该写入。1986年通过的《自治条例》就写了很多方面,如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等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津补贴。又如为了加强教育工作,作出设立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方面的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治条例》实施二十年后的2007年再次修定。重点在经济建设方面,新增了工业、养殖业、生态保护、交通等方面的规定。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林业规费的征收和减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时任副省长许云昭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原则同意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除上缴中央的外,留省部分返还给新晃等7个民族自治县。所以,增写了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条款。另外对财税、教科文等方面条款作了修改。新的自治条例颁布后,为进一步落实好“当家法”,新晃围绕条例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我县民族工作的决定》、《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关于鼓励投资兴县的规定》、《关于鼓励干部职工参与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关于鼓励小水电开发的规定》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努力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可见,将上级国家机关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和帮助给予的写进自治条例,既可展示少数民族地方与其它地方不同的特点,体现党的民族政策的独特性,又可大大激发少数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在今后的民族立法工作中,向上积极争取倾斜政策并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应该是一项重要内容。

健全机制 注重特色 提升民族立法质量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一、基本情况

  麻阳,地处湖南省西部怀化西北部,属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十点县,县域总面积1568平方公里,辖23个乡镇,321个村(社区),总人口39.95万人,其中苗族人口占79.1%,于198810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麻阳苗族自治县,是全国五个单一苗族自治县之一,享有“中国长寿之乡”、“中国冰糖橙之乡”、“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全国生态示范县”、“中国最美养生栖居地”等诸多美誉。

  在自治县成立的25年里,我县先后于1992年颁布实施了《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年,对《自治条例》进行了修改;201071日,颁布实施了《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今年71日,颁布实施了《麻阳苗族自治县柑桔产业发展条例》。目前,我们又将制定《麻阳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单行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并开始着手前期调研工作。

  二、工作做法

  (一)落实“三个到位”,健全立法工作机制。一是领导重视到位。县委、人大、政府高度重视民族立法工作,并把加强民族立法作为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把民族立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立法日常性工作。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共同开展立法工作。二是组织措施到位。我县在没有正常机构编制的情况下,成立了自治法规立法工作办公室,从县人大常委会民侨农工委、内司工委、县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等抽调人员组建工作班子,负责自治法规的立法工作。为规范立法程序,目前我县正在起草《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关于制定自治法规工作程序的规则》。三是经费保障到位。县财政每年安排12—15万元不等的专项经费用于开展立法工作,单独列支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

  (二)遵循“三个原则”,科学编制立法规划。一是遵循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注意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做到依法立法,在“吃透”上位法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用好、用足、用活立法权。二是遵循有利于保障和促进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不管是已经颁布实施4周年的《城镇管理条例》,还是刚颁布实施的《柑桔产业发展条例》,我们都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如,《柑桔产业发展条例》就是紧紧扣住柑桔产业是我县民族地方经济第一大支柱产业,其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县民族地方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农民增产增收而制定的。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必将更加有助于解决我县柑桔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推进这一富民强县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三是遵循有助于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特殊问题的原则。民族地方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及环境、历史等都有其特殊性。为此,我们基于县情,建立了制定自治法规项目库。同时,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实际需要、特色鲜明、重点突出、切实管用”的原则,对拟立法项目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法前评估,确定了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计划。水是生命之源,麻阳享有“中国长寿之乡”、“全国生态示范县”美誉,长寿与自然生态环境,特别是饮用水源息息相关。另外,我县民间历有赶集传统习俗,集贸市场共计20个,其中边贸市场7个,五日一集,分序排列。为更好地规范管理,延续这一传统习俗,我们根据实际将《麻阳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和《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纳入了立法计划。

  (三)突出“三个坚持”,做好立法起草工作。一是坚持“沉下去”。在起草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选题,组织人员深入到乡、村、单位,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题调研,预测颁布实施后可能发现的问题。二是坚持“走出去”。县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到全国其他民族法规制定比较好的民族自治地方学习考察。特别是近年来,我县人大常委会充分利用参加全国、省、市相关会议,主动学习借鉴兄弟县(市、区)的立法经验。三是坚持“请进来”。为提高立法质量,在每项立法过程,我们都积极主动汇报,并邀请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民侨外委和省直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到我县进行业务指导。

  (四)狠抓“三个不放松”,保障法律实施。一是宣传教育不放松。县普法领导小组将颁布实施的自治法规列入干部群众普法规划,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加强宣传。为推进《柑桔产业发展条例》的实施,我县在县电视台开辟了播报专栏,出动宣传车30余次,发放资料30000份,发送移动信息21300条。二是执法检查不放松。县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加强对自治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2013年我们重点对《城镇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取得了良好实效。今年我们还将继续对《城镇管理条例》执法检查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三是立法评估不放松。县人大常委会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开展调研时,重视调查、了解和收集条例实施中的实际问题,开展“立法回头看”,以条例实施跟踪监督来促进立法工作。2006年新修订的《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就是通过多次评估和调查后才确立的。2013年,我们在做好《城镇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的同时,还对该条例颁布实施后的情况开展了立法后评估。

  三、民族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民族立法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在立法实践中,我们深感还有不少问题亟需解决和完善。

  (一)民族立法认识不高。一些民族自治地方自身对民族立法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够,导致民族立法的积极性不高。一些人片面地认为立法不如政策,政策又不如领导指示,加之立法程序复杂,立法成本高,所以不愿立法。

  (二)立法机制不够健全。在机构人员上,很多自治县(旗)没有设立专门立法机构,工作人员多为临时抽调,专业程度不高。在立法程序上,相关上位法规定不明确,如《立法法》、《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除了对条例报批程序进行规定外,对民族立法规划与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的起草、提出、审议、表决均无明确规定,导致各地做法不一,影响了民族立法的质量和权威。

  (三)民族经济立法滞后。经济发展是民族自治地方最大的问题,发展滞后、发展不平衡仍然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最大事情和最大矛盾。从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情况来看,文化、旅游、资源、管理性的立法居多,涉及民族经济发展,保护民族自治地方特定经济关系、利益等方面的较少。民族经济立法明显滞后,这无不与民族经济立法变通权的实现及上级部门的切身利益有较大关系。

  (四)立法变通权难落实。由于涉及民族立法的相关上位法大多比较原则,不够灵活,民族立法可变通的事项和范围较窄。特别是对规范经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发展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变通存在明显不足。加之上级一些职能部门,在思想观念上对立法变通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没有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将民族自治地方视为一般的地方行政区域,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立法变通权没有给与应有的重视和支持,从而导致民族立法变通权难落实。有些方面即使做了变通,执行起来的难度也较大,帮助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特殊问题的作用也有限。

  四、对民族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民族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特有的权力,特别是变通权的使用,对于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实现法制统一,推动民族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经过多年来的立法探索和实践,我们感受做好民族立法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六点:

  (一)选题必须有特色。民族地方特色是民族自治法规的核心生命力。一部法规如果没有把维护法制统一和地方实际相结合,没有体现民族地方特色,那么这部法规就如同失去了主心骨和灵魂,可操作性也将大打折扣。因此,在民族立法选题时,必须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实际,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在民族地方特色上下功夫。

  (二)条款必须管用。一部自治法规有没有不是最重要,好不好、管不管用才是关键。因此,民族立法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加大创造性立法,制定具有本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的补充性、延伸性规定,克服贪大求全、面面俱到的立法观,做到“成熟一条,制定一条”,切实增强自治法规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目的必须明确。民族立法必须首先明确立法的目的,才能进行具体的立法活动。其目的主要就是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特点,通过立法权来调节、规范本民族自治地方的行为,就是通过行使变通权将上级不适应民族地区特殊情况的规定做出更改或补充,从而最大程度上地推进民族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

  (四)机构必须健全。民族立法工作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要有专门机构、专项资金,才能保障民族立法工作正常开展。因此,在民族自治地方应设立立法机构(民族法制工委),使立法工作正常、规范有序进行。

  (五)执法检查必须有力。一部自治法规的出台好比通过十月怀胎出生的孩子,需要重视、需要关爱、需要抚养。因此,自治法规出台后,要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开展执法检查,不摆样子、不流形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真正发挥自治法规对促进民族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作用。

  (六)立法后必须评估。民族立法除了要做好好立法前评估工作外,还必须在自治法规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积极开展立法后评估。要采取相关执法部门评估、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向社会公众问卷调查、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评估等方式,全方位对自治法规实施情况(包括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评价,以便更好地实施、修改、完善被评估的自治法规,并从中总结经验,为今后开展立法提供借鉴和指导。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尽管我们在民族立法工作上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兄弟自治县(旗)相比,离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借此机会,认真学习借鉴兄弟县(旗)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推进我县民族立法工作。

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立法工作情况汇报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民族立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我县立法实际,就民族立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江华民族立法工作的历程

    江华自1955年成立瑶族自治县以来,历届人大及常委会积极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从本县实际出发,坚持急用先立的原则,制定及修订自治条例1件,制定单行条例1件。回顾我县民族立法工作,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55年—1989年。这是我县民族立法工作的起始和缓慢发展阶段。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于1989年出台了《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是湖南省自治县中第一部民族地方自治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自治县自治机关,经济建设,财政管理以及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与自治县的关系,为后来我县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实施依法治县工作,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第二阶段为1996年至现在。这是我县民族立法工作又一阶段。随着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及党中央西部大战略的实施,1997年制定了《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同时,根据国家和省的立法情况和有关新政策, 2004年3月23,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出修改《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努力,《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改草案在经过12次修改后,于2005529日经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已公布施行。《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原有6章54条。在本次修改中,保留原文18条,新增15条,部分修改32条,删去4条。修改后的《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调整为7章65条,较之原《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有了较大突破,更符合我县自治法规的颁布实施,体现了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协调、促进、保障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在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推动依法治县中起到良好的作用。

    二、民族立法工作的经验

    我们在修订《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时,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湖南省关于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我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立法权,变通执行权和优惠照顾的灵活运用,既参照上位法,又借鉴外地法,杜绝简单的“拿来主义”,不照抄照搬,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对不符合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和我县实际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力求符合我县的实际发展要求,促进民族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我们的做法是:一是依法立法,突出“自治”。在保证《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突出我县主体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在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措施上下功夫,力求最大限度地使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惠及群众。二是立足县情、突出特色。坚持从我县实际情况出发,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方面力求制定具体,可操作性政策措施,使法律的原则规定在我县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具体化,切实解决好我县的实际问题,以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的全面发展。三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修改制定《自治条例》的过程中,突出经济建设这个重点,注重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民族关系协调发展,力求充分体现自治权的同时,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给予优惠政策和有关照顾。

    三、自治法规建设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从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执行权,优惠照顾权来看,我县《自治条例》体现民族优惠政策的“含金量”低,可操作性不强。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即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内部原因是我们在制定和执行这些法规中,思想不够解放,在争取法律的变通执行权,优惠照顾力度不大,效果不好,外部原因是与法规相关部门因权力和利益关系或法律的不完备,争取民族优惠政策的协调工作难度大,使制定的法规有用的,可操作性强的,含金量高的条款缺乏或难以执行。

    二是多数部门及社会各界对人大立法工作的参与支持还不够重视。在这些年立法实践中,由于多数部门及社会各界对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到位,使人大立法,广泛集中民智方面难以得到充分体现。

    三是缺乏民族立法专业人员。主要表现在人大有专门的委室但没有专业人才,如果制定一个自治法规都得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起草小组,起草工作和本职工作同时兼顾,起草人员没有更多时间查阅相关资料和开展调查研究,影响了立法质量。

    四、今后五年民族立法的工作打算

  根据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要抓好立法工作的要求,后五年我们抓好《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是1997年11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实施,到今年以有15年历史,很多条文出现了与国家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甚至矛盾的现象,原来的一些法规已不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因此,我们今后重点启动修改《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依法行使民族立法权 服务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立法的实践与思考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民族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具体体现之一。深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用好用活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对于促进民族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和重大问题选题立项,立足于管用、有效,加强民族立法工作。从1986年开始制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起,至今共制定出符合五峰实际,具有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切实管用的民族自治条例16件。

   一、民族立法的实践与探索

    (一)科学选题,突出民族立法的针对性。开展民族立法,首要是选好题,这是充分行使民族立法权的前提。坚持选择民族立法项目与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紧密结合,彰显民族特色,做到“一届一个规划,一年一个项目”,稳步实施,有序开展。一是坚持“三原则”,选准立法项目。始终把握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尊重民意这三项原则,明确思路,找准方向,选好项目。以自治地方的实情为原则,有针对性地选择符合自治地方实际的立法项目,不盲目跟从,不失地方特色。以统筹兼顾为原则,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重点地加强经济立法项目的选择,同时抓住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机遇,选择社会事业方面的立法项目,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全面。近几年来,自治县制定的8件单行条例中,5件是经济立法项目,3件是社会发展方面的立法项目。以尊重民情民意为原则,及时吸纳广大干部群众的立法意愿,既立足大局,又顺从民意。比如1998年,全县120多名人大代表提出“立法保护森林资源,为子孙后代造福”的建议后,县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将制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纳入了年度立法计划。二是坚持“三优先”,彰显地方特色。可以选择的民族立法项目非常多,但能够纳入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比较少,因而,立法项目须分轻重缓急,要有先有后,不能“大而全”,“多而杂”。自治县在实践中坚持“三个优先”确定民族立法项目,即坚持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全局的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优先,切实可行且条件已经成熟的优先。九十年代初,自治县最先抓住交通这一制约经济发展的难题,制定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之后,为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山区水能资源,大力发展水电事业,又在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率先为水电资源的开发管理立法,制定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既有很强的针对性,又较好体现了地方特色。

    (二)坚持标尺,体现民族立法的规范性。探索实践立法形式,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运用衡量立法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尺,是立好法,立良法,高质量立法的关键所在。一是把好“三关”,坚持“民意尺”。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引导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每个环节、每个阶段的活动,严格把好“起草关”、“审议关”和“表决关”,确保立法程序公开、透明、规范。在每件条例的起草阶段,深入开展立法调研活动,有针对性地赴外地考察学习。通过咨询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座谈、在广播电视上公开征集意见、组织人大代表公开测评等形式,请群众提意见,开门立法。近几年,自治县在每件单行条例的起草阶段,都要组织起草专班工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大量细致的立法调研活动,参与的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均在1000人次以上,起草的条例草案往往是数易其稿,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反反复复。如在修订《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的过程中,先后三次走访征求到人大代表、基层干部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60多条,八易其稿,使条例更切合实际,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在审议、表决单行条例的过程中,正确引导人大代表知晓立法程序,明确立法意图,并充分发表审议意见,让立法的全过程置于人大代表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使条例比较顺利得以审议通过。二是开展“三审”, 坚持“标准尺”。从立法内容上规范。积极创新立法形式,采取多种形式对法律法规进行审核,规范立法内容。坚持依法初审。以上位法为依据,按照《立法法》所确立的“三不违背”基本原则,认真审查,保证所制定的条例与“上位法”的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或者具体规定不相违背,以实现法律体系在相关规定上的和谐一致。坚持集体会审。从相关部门抽调技术力量成立条例审查委员会,对所制定条例或法律法规的实体依据和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看隶属权限是否合理、规定程序是否简化、条款用语是否规范。坚持专家评审。构建立法质量评价体系,采取邀请专家指导、组织专家论证、请上级部门审查等形式,对条例草案提出指导性意见,确保条例用语严谨、表述准确、文本规范。同时,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质量考核制度,对制定成熟的条例草案或者已颁布实施的条例进行质量评估,从总体上评价条例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立法技术和质量水平的提高。

    (三)贯彻执行,彰显民族立法的实效性。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族立法的目的在于应用。通过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有效保证民族法规的贯彻执行,为促进民族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坚强法制保障。一是坚持立法、监督两措并举,全面贯彻民族法规。定期开展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执法检查,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立项对一至二件单行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活动,通过视察调研、听取相关工作报告,及时发现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执法部门整改落实,有力促进了民族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收到了明显成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后,全县大规模封山育林,把保护和培育壮大森林资源作为首要任务,把保护稳定林权作为根本制度,坚持大力发展非木产业化经营,确保了全县森林资源壮大发展,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林业经济科学发展,近20年来,林地面积从275万亩上升到298万亩,活立木蓄积从347万立方米上升到668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由73%提高到81 %2013年,全县林业总产值达到20亿元。二是立、改、废三项并重,逐步完善法规体系。努力克服民族立法重数量、轻质量,重速度、轻效益,重过程、轻结果的现象,坚持立法、修改、废止同步进行,建立适应民族自治地方发展需要的民族法规体系,切实发挥好民族法规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以及上位法修改后,适时修订完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便于正确贯彻实施国家法律和民族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以后,自治县在全国第一个修改了自治条例,成为全国人大民委推荐的范本,去年,自治县又启动了自治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对与国家政策和上位法相抵触的,及时予以废止,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国家取消农业特产税以后,自治县及时废止了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条例。

  二、民族立法的创新与思考

  纵观民族立法工作,仍存在两个“误区”。一是少数上级国家机关或单位认为民族立法工作是民族地区的事,与己无关,以致民族立法在“三不违背”的原则下的变通权落实难,二是在民族地方也有少数领导认为民族法制工作是权力机关或政府职能部门的事,以致民族法规贯彻落实工作出现偏差,效果打折扣。

    (一)进一步加强民族立法调查研究工作。民族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两点,即规范其他法律未规范的事项或变通与民族地方实际不相符的事项,解决民族地方的特殊问题。民族地方要加强民意的调查,多方听取或征求少数民族群众的呼声和意见,充分行使民族地方的自治权和民族立法的变通权,制定切合实情且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民族法规,提高民族立法质量。上级机关在审查、审议民族法规工作中,也应加强调查研究和听证工作,不能臆断,力戒“一刀切”。

    (二)进一步加强民族法规宣传贯彻工作力度。加强民族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要在三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贯彻落实民族法规工作的认识,把宣传贯彻落实民族法规纳入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的议事日程中。二是要通过加强年度工作考核、工作述职等方式促进民族法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三是要加强民族法规贯彻执行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力度。

    (三)进一步完善民族法规贯彻执行监督机制。少数干部群众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对民族区域自治这个基本政治制度没有充分的认识,甚至还没有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不仅是国家权力机关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武器,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保障。贯彻落实民族法规既是民族自治地方党委政府的大事,同时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是各级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和责任。因此,完善监督机制,有助于民族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有助于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小康社会的建设。

  总之,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行使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创新的重要课题。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法治思想,紧密结合地方实际,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实践创新,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玉屏侗族自治县成立于1984年,面积517平方公里,辖四镇两乡,全县总人口15.2万人,其中侗族占总人口的80%。自治县成立以来,历届县委、政府始终坚持依法治县方针,县人大认真覆行民族立法和法律监督的职责,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内,结合民族与县情实际,积极立法,开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订,这些条例的制订与实施,为我县民族团结进步、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坚强的法律保障作用。根据会议要求,现将我县立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民族立法工作基本情况

  民族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体现了中央对民族自治地区的政策关怀。我们认识到,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充分利用好国家赋予民族地区的这项特殊立法权力,是加快全县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繁荣,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选择。为此,根据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先后制订出台了6个条例,即《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玉屏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玉屏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在制订这些条例的过程中,我们始终注重立法质量,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以突出民族地区特色为重点,以促进民族团结和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使立法工作在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自治县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二、探索创新方式,提高立法质量

  增强立法的可行性、针对性,才能提高立法质量。要达到这一目的,正如张德江委员长指出的:“提高立法质量,根本途径在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我县在立法工作上坚持科学立法,以增强可行性;坚持民主立法,增强代表性;坚持从民族实际立法,增强针对性,保障所立法规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一)坚持科学立法,增强立法可行性。一是认真做好立项的前期调研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在每个条例的立法初期,都要召开专门会议对法规的制订进行研究讨论,充分考虑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前瞻性等问题;随后深入基层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县情民情,使群众反映比较集中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入立法程序;同时外出考察,借鉴学习兄弟民族的立法经验,了解立法应注意的诸多问题以少走弯路。二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将发展中急需解决的一些重大问题和特殊性问题作为立法的重要项目。2000年左右,我县正处于西部大开发初期,全县上下全力招商引资,为了吸引外资,我县及时制订出台了《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以法规的形式促进了个体私营经济迅猛发展,玉屏由此走上了工业强县之路。三是根据上位法的制订或修订开展立法,做到依法立法,立法有源头。在省《城乡规划条例》制订后,我县围绕城乡统筹发展,注重突出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立法,今年适时开展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新制订工作。

  (二)坚持民主立法,增强立法代表性。一是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县人大常委坚持审议制度,保证社会的各个方面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多年来的立法经验告诉我们,对条例草案反复的审议,既充分发扬了民主,各方面取得了共识,也让草案不断得到完善。二是召开专题座谈会、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三是将条例草案向县四大班子成员、乡镇、县直部门、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泛征求意见。四是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条例草案,集思广益,使制定的条例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增强法律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如我县目前正制订的《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面向全县各乡(镇)、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四大班子成员、部分离退休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等社会各阶层广泛征求意见,共发放征求意见稿650份,搜集到意见建议375条,前后修改40多次,经过4次主任会议,1次政府常务会议,2次人大常委会议、1次市人大内司委审核把关。通过这些渠道,有效防止立法的片面性、偏颇性,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

  (三)坚持民族特色,突出立法针对性。2010年,我县积极针对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和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运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力,及时制订出台了《玉屏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保护条例》。条例的制订为我县丰富但濒临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实施以来,切实有效地保护传承了我县民族文化遗产。一是发掘和宣传民族文化。开展古籍古物收集整理,对民间特技师、灯班头人、手工艺人、歌师理老等传人进行调查统计;制作了19期的侗语学习、箫笛演奏教学片在县电视台播放,以传承侗族语言、弘扬民族文化。二是兴建民族风格的建筑,让非物质文化有了物质载体。近年来,我县投入5千万元兴建了具有浓郁侗族风格的屏山公园,建立了钟鼓楼,投资5千余万元建立了侗族风雨桥,投入1亿5千万元进行民族风格房屋立面改造,在民族村寨建设了许多侗族标志性建筑物。三是恢复民族风俗。“赶坳”是我县侗族青年男女登山唱情歌谈恋爱的一种方式,但已消失30多年,经我们努力,2007年将“赶坳”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随后组织了多次“赶坳”专题调研,最终于去年农历99日恢复了“赶坳”民族文化活动,引来各民族群众参加,场面盛大,恢复展示了浓郁的侗族文化风貌,有力地促进了各族人民群众的团结和谐。

  三、几点体会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提高立法工作水平的前提。依法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必须经过立法转换,通过立法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确立党执政的法律地位。地方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党的领导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地方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有助于推动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

  (二)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是实现地方立法效果的保障。法律法规制定了,实施的效果好不好还要有执法检查作保障。执法监督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法定方式,是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对推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执法水平。地方人大常委会必须坚持少而精,求实效的原则,使执法监督紧密贴近群众的生产生活实际,将满足群众需求、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突出问题作为拟定执法监督检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每年我们都要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看我县制定的6个条例贯彻实施得如何。如:为贯彻好我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我们采纳了代表建议,在全县小学开展箫笛课,组织人员编写教程,弘扬了玉屏作为“中国箫笛之乡”的民族文化。

    (三)关注民生,加强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工作是实现民意的具体表现。每年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的建议主要都集中在交通、城镇规划、水利建设等方面,为反映民意我县制定了《乡村公路条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在立法过程中,我们成立专门立法工作机构,负责立法工作的调立法研、文本起草等相关工作,《条例》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探索提高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努力反映本单位群众和联系群体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实现立法成果为人人所共享。立法质量的提高,使制订的条例更符合我县经济社会规律,自治县成立30年来,全县无一例民族矛盾纠纷事件发生,有力地保障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据统计,2013年全县生产总值完成45.41亿元,同比增长15.31%,其中一、二、三产业分别为5.34亿元、25.59亿元、14.4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9.5%18%1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84亿元,同比增长28%;财政总收入5.99亿元,同比增长31.36%;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91元。

彰显民族自治精神 推动民族立法工作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逐步走上了正轨,少数民族的立法工作随之进行。沿河于1986107日被国务院批准设立为土家族自治县,随后正式启动立法工作。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成立20多年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自治法”)规定,以充分彰显民族地方特色,将民族区域自治权作为民族立法的核心,结合沿河政治、经济、文化的实际,先后制定了《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以下称“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了《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立法办法》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分别简称“立法办法”、“备案审查办法”)等。20多年来,沿河依靠民族自治县立法优势,按照“两体现一彰显”立法工作思路,不断加强民族自治县立法工作,有效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一、民族立法要体现区域自治的精神内涵

  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谈到汉族和少数民族关系时说:“我国少数民族人数少,占的地方大……要反对大汉族主义。”考虑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许多方面发展很不平衡,特别是汉民族与少数民族发展很不平衡情况,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护各少数民族的利益,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为此,宪法第4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纳入了法治化轨道。

  在我国立法体制中,立法权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这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特殊享有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少数民族的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也就是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立法。其立法宗旨,就是确保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和实行,实现和保护各少数民族利益、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建立,就是在沿河开始实行区域自治的标志。自治条例的立法制度5条明确:“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它的制定及内容,都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的精神和内涵。

  二、民族立法要体现民族立法权的法治精神

  沿河自治县成立后,我县决定根据宪法和自治法规定,制定自治条例和自治县立法办法,于1991年正式启动立法工作。为了使立法工作充分体现民族立法权的法治精神,我们在立法过程中注重两个方面的要点:

  一是注重法律渊源和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产生首先来源于宪法授权。我国自治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大会立法权,是最根本的和宪法依据。人民代表法律渊源自治条例在总则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自治法第二十条规定自治机关的变通权,是法的具体依据。比如,我县的几个民族区域立单行条例中,都分别提出:“为了加强城镇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为保护和改善乌江沿岸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为促进本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这些内容,都是我们在立法工作中注重法律渊源和依据的具体体现。

  二是注重法定程序和变通规定。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旗)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此,我们立法时,既注重通过民族立法权的表现形式又注重民族立法的层次结构,确保立法中的法定程序得到依法履行,又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变通规定。主要是通过沿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沿河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变通制定单行条例,并分别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11年,根据沿河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立法办法》规定,重新制定了《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于2002年128由沿河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日通过,自200331日起施行。审查办法2013年830日在自治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施行。在这些法律和规定中,我县根据立法法66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下,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做出了变通规定,如自治条例:“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土家族人员所占的比例应当高于其人口比例,并且有土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十七条……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县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给予照顾……”以上条例,无论是制定还是修改,都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变通规定,极大地体现了沿河是单一的土家族自治县和把民族政策作为民族团结的生命线的特点。

  三、民族立法要彰显民族立法的特殊性

  自治县立法能否体现地方特色,关键在于自治县立法是否具有特殊性。无论是哪个国家、哪个地区,如果立法没有了特殊性,那立法只是“千篇一律”“千人一面”,所立之法更谈不上适用性和保障性了。为使沿河自治县立法工作规范、具有高质量,体现民族地区的特点,我县制定的立法办法明确规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必须遵循法律依据,必须依照沿河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立法规划必须根据沿河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立法办法为保障和规范沿河自治县依法行使自治权,加快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挥了重大作用。立法过程中,我们做到了“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古语言:“备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总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地区形势的变化情况,适时修改我县现行法律,这也是立法工作中的客观需要。比如,修改自治条例前,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先后进行三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2001年进行重大修改,国务院和贵州省在2005年相继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于是决定修改自治条例,使之更加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贴近沿河县情、突出地方法规特色。还如,随着沿河城镇化化推进和城市的快速发展,修改城镇管理条例已是必须要做的一件事,于是,根据沿河实际情况和城镇发展需要,决定重新制定施行。同时,沿河在20122016的立法规划中,拟对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一方面是考虑该条例颁布实施时间长达12年之久,随着彭水、沙沱两大电站建设和政府机构改革,乌江沿岸生态环境部分管理体制和机制发生转变,加之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受到限制,适时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完全符合沿河实际情况。这些做法,较好地坚持立法工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

  二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平和效率是法的两个基本价值。任何立法过程都是为实现、主张、确立一定的利益关系而存在的。如针对乌江流经贵州省7个州的27个县,874公里,滋润着全省五分之二的土地,以及乌江旅游资源不是沿河一个县所独有的情况。如果仅凭我县的单行条例对132公里的江域规范管理,难以从根本上对乌江流域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保护,尤其是乌江旅游资源背后蕴藏的价值和旅游开发所带来的利益,也会对乌江沿岸的各县很不公平。于是,沿河专题向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建议从省级层面制定《贵州省乌江流域管理条例》,目前,该建议已被省人大采纳,正在开展立法调研。还如,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贵州省铜仁市沿河自治县和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自治县共同拥有的一处环境资源和旅游资源。如果靠一个县立法,很难实现加强对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为此,沿河以人大代表议案形式向省级层面呼吁,建议尽快制定出《贵州省麻阳河国家级保护区管理条例》,加强对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已被省人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如此,都是我县从效率和公平的立法原则方面去考虑的。

  三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不仅是科学发展的核心内容,也是立法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就是兼顾立法中的利益衡量,而且也是立法中的“预防有效倾斜”,兼顾当代和长远、自己和子孙的利益。比如,针对于我县的矿产资源和水能资源丰富的情况,就要从如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自然资源方面去立法。尤其对挖山取石、打洞掏矿、水源头排污、占耕地建厂、贩毒“增收”等行为,通过立法进行环境治理、社会治理和耕地保护,充分体现和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资源优势和立法特色。

  四是坚持多民族受益。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往往是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就是单一的自治县,也是由多民族组成的。更好地协调民族区域内各族人民的关系,促进各民族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亲密合作,是民族立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为此在民族立法中,更要把法律规范的重心倾向于民族习俗、信仰和民族人民利益。比如,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所立之法,不能只顾及到沿河土家族或土家族,应该针对武陵山区甚至全国范围内其他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立法,使各族人民共同的文化遗产得到整理、保护、传承和弘扬。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沿河是相对年轻的民族自治县,我们的立法工作与各兄弟县(旗)还有一定差距,谈以上几点立法感受旨在抛砖引玉。如有不对之处,望各位领导和兄弟自治县(旗)批评指正。

落实民族区域自治 搞好民族立法工作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立法工作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治地方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民族立法工作,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持社会稳定、构建民族和谐、加快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县委的领导和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始终把搞好民族立法工作作为代表人民行使职权的一项重要任务,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不断加强和改进民族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民族立法工作取得的成就及做法

  我县位于贵州东北部,武陵山脉主峰梵净山东麓,扼黔、湘、渝要冲,古来鸡鸣三省之地,是连接西南边陲和中原地区的枢纽,素有“黔东北门户”之称。作为全国五个苗族自治县之一,也是黔东北地区至今唯一保持苗族传统文化突出而显著的自治县。全县总面积3409平方公里,辖28个乡镇、509个村、7个社区、12个居委会,有苗、侗、土家、仡佬等22个少数民族,总人口72.46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68.1%,苗族是自治县主体民族,苗族人口占总人口41.6%。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有效行使自治权,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于1988年结合实际制定了《松桃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0年至2012年分别制定了《松桃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和《松桃苗族自治县农业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条例》、《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等单行条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为了适应新的形势需要,2006年对《松桃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进行了修改,2012年对《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进行修改,2013年废止了《松桃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这既反映了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又集中体现了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本届人大常委会将《松桃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作为地方民族立法规划和主要任务。目前,已完成草案的起草和征求意见,正上报省人大请求组织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和专家帮助论证,将于2015年提请县十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多年来的民族立法工作实践,使我们充分认识到,地方民族立法是一项集中民智、慧及民生的系统工程,为了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既能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又能体现地方的特点,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是组织上加强领导。这就是牢固树立党领导一切的观念,把民族立法工作始终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无论是制定还是修改条例,都主动向县委请示汇报,这不仅有利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利益高度统一,又能充分协调立法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关系,解决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从而为民族立法工作提供良好的组织保证。二是选题上突出重点。在制订立法规划过程中,加强调查研究,熟悉并准确掌握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精心选题,使制定出来的条例,地方特色突出,针对性强,能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重视听取各种不同意见、集思广益,区分轻重缓急,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来确定立法项目,对于条件尚不成熟又确需出台的一些草案,建议改作政府规范性文件,如殡葬管理,2006年县政府向人大常委会建议制定条例以适应我县殡葬改革要求,通过反复论证,认为上位法还未出台,行政法规对殡葬管理规定较明确,且我县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必须有计划稳步推进。因此不列入单行条例来制定,改成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三是程序上注重民主,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民主立法不仅是方法问题,而且是调动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参与民族法制建设的积极性,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和伟大创造精神的重要举措,在制定条例过程中,按照民主立法要求采取发布信息、深入调研、座谈讨论、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让不同的甚至对立的利益主体能够陈述他们的利益要求及其理由,防止偏听偏信,保证尽可能使各方面利益关系人能够接受条例草案的设计安排。同时,还注重学习和借鉴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的做法和经验,尽可能地引进、吸收、参照其他地方的立法理念、规则、规范和制度,以服务于我县法治建设,在制定《农村公路条例》过程中,我们不仅深入到各乡镇、社区、村组开展广泛调研,还组织到海南省的涼中、保亭,贵州省的三都、玉屏等自治县考察学习。四是质量上严格把关。质量是民族立法的生命,没有质量的立法所得出的结果充其量也只是一部“景观法”。县人大常委会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民族立法可以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变通和补充的灵活性,尽量制定出具有本地区民族特点的规定,使民族立法更为具体化,执行上更便于操作。同时,对于征求到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都要经过反复研究、讨论,与各方面充分协商,权衡利弊,并且对每个条例草案,都必须经过常委会三次以上的审议,再报请省人大帮助论证,然后才提请人代会审议通过。这样做,不但可以使通过的条例质量更高,更符合实际,也可以保证条例通过后能及时顺利实施。五是立意上要着眼全局,立足管用。如何利用较为局限的地方民族立法服务于本地区战略决策的实施和融入全国乃至世界体系之急需,保障各种战略稳步推进,促进可持续发展,是自治地方民族立法面临的重要课题。因此,我们在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不能脱离我县的县情,不能背离我县实际。要结合地方和民族的特点,根据实际,经过努力能办得到的尽量考虑,而办不到就不写进去,不能只从愿望和理想出发,不顾县情乱搬乱抄。再一个是力求少而精,简明扼要,不求大而全,有几条写几条,力求实用、管用,上位法已明确的就不再重述。

  二、民族立法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虽然我们在民族立法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民族立法工作同科学发展观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集中体现在:

  1、立法内容难以体现自治地方的特殊性。

  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就是为了使自治地方能够根据自己民族的特点解决自治地方的特殊问题,但是我们在制定单行条例过程中,针对特殊问题提出解决的特殊措施时,很难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往往被上级部门在论证时认为与现行政策相悖而被否定,没有认真考虑自治地方的特殊情况、特殊需要和民族感情,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民族自治地方落实自治权的困难、非亲历者很难体验其中的甘苦。

  2、变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难度大。

  在制定单行条例过程中,由于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规定太硬,省里出台的一些地方性规章也很少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益,几乎没有给民族立法留有变通余地,可变通的事项和范围越来越窄。虽然有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变通,但由于部门拒绝执行而变成一纸空文。如我县修改后的自治条例明确规定,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免除配套资金,至今仍未得到落实。在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给予照顾,我县从2006年至今已招录了几千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很少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照顾。因此,民族立法工作最大的困难,是不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不行,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多了又难以通过,即使通过了也难以实施到位,依法对有关上位法进行变通和补充的规定更难落实。

  3、民族立法队伍不稳定,专业培训机制尚未建立健全。

  民族立法工作是一项程序性、法律性、专业较强的工作,需要有一支政治过硬、思想解放、业务精通、勤于学习、工作踏实的专业队伍。但从目前我国民族自治县地方的立法队伍来看,一些高学历的法律专业人才根本到不了民族自治地方特别是我们这样既边远又落后的自治县,又由于一些政策因素,有些稍有经验的民族立法人员不是超龄改非,就是被无故撤换,新进的人员虽然担有民族立法的重任而实际工作中往往力不从心。更由于我国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特别是自治县立法人员专业培训机制尚未建立和完善,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系统地学习和培训,因此,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民族立法工作的进程和立法质量的提高。

  三、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回顾我县民族立法工作的风雨历程,有付出也有收获,有成功也有失误,有经验也有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急用先立、注重特色,确保质量”的民族立法工作思路,不断加强和改进民族立法工作,为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努力。并结合民族立法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1、成立人大民族立法工作联系会,针对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单行条例进行研究和探讨。

  民族立法工作是一项高强度的智力劳动、任务重、困难多、责任大,既要讲原则、讲规范、讲程序,更要讲民主、讲团结、讲协作,既要充分发挥各地的聪明和智慧,更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充分调动整体的力量。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成立并定期召开民族立法工作联系会议,既有利于在民族立法工作中的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提高,又有利于加强民族立法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对民族立法的特色及其规律性的探索和认识。

  2、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加强民族立法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学习培训机制,提高立法队伍素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民主法制的加强,民族立法工作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宽,规范的内容越来越复杂。为了适应需要,立法人员的知识结构需要不断更新和丰富,政策观念需要不断增强和提高,立法方法需要不断改进和创新。因此,不仅需要学习理论、法律、经济、科技、金融、贸易等方面的知识,还要学习实践知识,学习立法经验。实践证明,立法队伍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立法质量,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民族立法队伍,才能为民族立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建立学习宣传执行民族法律法规的长效机制,保障民族立法成果的贯彻和落实。

  立法的目的是贯彻和落实,立法和执法是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只有严格执法,才能充分发挥条例的效力,为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必须探索出一条有效措施,加大对民族法律法规和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并共同呼吁出台执行民族法律法规和条例的具体措施,强化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民族法律法规及条例的纪律约束和跟踪监督,及时调查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民族立法中确定的一系列赋予民族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突出民族特色 增强立法实效

着力推动金秀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民族立法是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多年来,我们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坚持不懈地抓好自治县民族立法工作,先后制定了《自治县自治条例》和三个单行条例,较好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下面就我县民族立法工作的一些做法,与兄弟自治县的各位人大同仁交流。

  一、我县民族立法的基本情况  

  我县的民族立法工作起步较晚,但我们始终立足于自治县的实际,积极推进自治县立法工作。在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1989年制定并颁布实施了我县的第一个自治法规――《自治县自治条例》,1996年对《自治条例》进行了一次修订, 1999年至2003年,先后制定并颁布实施了《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旅游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三个单行条例。现在,我们正在进行《自治条例》修订和《瑶族医药保护条例》制定工作。

  二、我县民族立法工作的做法

  (一)坚持依靠党委对民族立法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在立法实践中,我们始终紧紧围绕党委的工作思路谋划立法工作,无论是确定立法项目、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还是立法中遇到重点难点问题,都及时向县委报告,听取县委的指示,争取县委的支持,确保立法符合县委的意图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推动县委关于我县重大决策和总体工作思路的实现。

  (二)提高对民族立法的认识。过去,由于我们对民族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致使立法工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全县的生态、旅游等资源,在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遭到不同程度破坏,利用率也不高,不能为我县的经济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我县的经济发展。如何使这些资源在自治县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经过分析论证,我们深刻认识到,只有通过立法,加强对生态资源的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才能有效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1998年以来,县委对民族立法高度重视,把立法工作作为全县重要工作来抓。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县人民的共同努力,1999年-2003年的四年时间里,我们连续完成了《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旅游管理条例》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制定工作。

  (三)坚持从自治县县情和实际出发。要使一部地方法规能够有效贯彻实施,立法必须从本县的实际出发。突出本县民族特点和特色,着眼于国家立法不能解决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问题,是我们民族立法的根本。我们在制定条例中,要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但不可能,也不必要每个方面都立法,关键是选准立法的主题。我县的县情是经济不发达,交通、文化落后;资源丰富,但开发程度低;经济发展多样化,但水平不高,支柱产业少或尚未形成规模;生态环境好、旅游资源丰富,但基础设施差,一些自然环境正在遭到破坏等等。针对这些实际,我们在民族立法工作中,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充分行使好“自治权”和“变通权”,在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以及环境的保护等方面,为使我们所制定的条例,既能“管用”,又具有我县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几年来我县所立的三个单行条例,都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掌握县情的基础上,联系实际,选准立法项目,确定法规内容,从而使我们的条例既用好宪法和法律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又不照搬照抄国家的上位法,既符合自治县的实际和特点,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一是加强经济建设方面的立法。多年来,我们一直坚持民族立法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紧紧围绕发展经济这一中心任务,抓好立法。《旅游管理条例》,就是为实施自治县“旅游强县”工作思路而制定,条例的制定对促进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是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生态立县”是我县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加以落实。制定了《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就是根据我县大量的罗汉松、兰花草、杜鹃花等十几种珍贵野生植物没有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保护名录,被乱采滥挖,无法管理的实际而确定的立法项目。这些条例的制定为保护我县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加强瑶族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立法。我县的瑶医瑶药具有其独特性,其疗效显着,得到广大患者的认可,如正在制定的《瑶族医药保护条例》就是为了继承和弘扬瑶族医药学,加强瑶族医药的管理,促进瑶族医药事业的发展,目前该条例已进入第九稿的修正。

  (四)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生态立县”、“旅游强县”是我县总体工作思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实现“生态立县”、“旅游强县”,如何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些资源,规范生态建设和旅游业的发展,是全县人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因此,我们制定了《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旅游管理条例》。在制定过程中,精心组织,制定方案,成立工作组,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征求意见会相结合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10个乡镇、30多个单位,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切实做到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条例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同时也为条例的实施打下基础。

  三、我县民族立法取得的实效

  我县自实施《自治县自治条例》和“三个单行条例”以来,得到了各级各部门和全县干部群众的支持和较好的贯彻执行,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一)《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实施效果。这一条例自1989年起施行,并于1997年进行了一次修正。条例虽然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就其成效而言,对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条例实施效果最直接的印证是,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民族自治观念,促进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另外在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和瑶族盘王节,均放假一天,体现了民族自治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的实施效果。这一条例自2000年起施行。条例的实施主旨是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加强生态保护的问题,二是积极为保护生态而作出巨大牺牲的全县人民争取利益的问题。目前,第一个大问题由于条例的实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全县生态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第二个大问题,有些基本得到解决,如发展小水电、争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解决群众生产生活问题,有些还未得到有效解决,如根据需要设立木材检查站、生态公益林补助低的问题。

  (三)《旅游管理条例》的实施效果。这一条例自2002年起施行。不但较好地解决了旅游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管理问题、投资开发旅游产业的优惠政策问题、投资企业和部门与当地群众的关系问题,而且还解决了旅游经营和监督管理的问题。该条例的实施,有效加强了我县旅游资源的管理,提高了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加快了特色旅游产品的开发,从而实现了入境和国内旅游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2013年接待国内外游客180.19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达8.2亿元;旅游业的发展为推动我县经济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四)《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实施效果。这一条例自2003年起施行。这一条例的实施,不但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保护植物进行了有效保护,而且对我县本地的铁杉、罗汉松、兰花等稀有植物进行了保护。从我县出台的三个单行条例实施效果来看,这个条例起到的现实作用是最明显的,既为本县相关执法部门提供了必要的法规依据,又能有效地保护了当地特别是旅游景区的稀有植物。

  以上这些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为推动我县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较好地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强民族立法 振兴民族经济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民族立法是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的权利,也是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民族立法工作做好了,对民族自治县地方特别是少数民族自治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近年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县的中心工作,结合民族特点认真开展民族立法工作。

  一、制定和修改自治条例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是1986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唯一的毛南族自治县,自治县成立时,为促进和保障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全面发展,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就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1990214日环江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同年8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实施。这是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的第一部自治法规,它在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自治县的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维护全县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民族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繁荣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自治条例的许多内容和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很多内容和提法都受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局限,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实际意义,不能充分发挥其在自治县政治经济生活中应有的法规作用。因此,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在修改过程中,采取三下三上的原则,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涉及全县12个乡镇30多个单位,并征求社会各界和老干部的意见,对各方面进行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详细分析,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内容深入调查,反复论证,并通过外出考察、网络查询等方式,学习其他自治县民族立法工作的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对自治条例的内容作出了较大的修改,并多次将修改稿送市人大民侨委和自治区人大民委审查。经过八次的修改完善,新修订的《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于20139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于20131112日公布实施。新修订的《自治条例》明确了全县各项事业改革和发展方向、目标和保障措施,对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保障作用。

  二、制定地方自治法规

  加强民族立法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手段,是充分行使民族自治权的具体体现。制定出符合民族自治区域实际,有利于推动本区域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地方自治法规是少数民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因此,我们在认真修订《自治条例》的同时,还认真做好地方民族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我县森林资源丰富,享有“全国绿化模范县”美誉和素有大西南“铅锌之乡”之称以及环江喀斯申报世界自然遗产的实际,分别出台了《关于加强广西木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决定》、《关于加强矿产品资源管理的决定》等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的颁布实施为保护我县的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近年来,环江先后荣获了广西“县域经济进步奖”、“全国绿化模范县”、“中国菜牛之乡”和“中国兰花之乡”等荣誉称号,今年6月23日环江喀斯特在3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申遗成功,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

  三、民族立法的原则

  (一)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无论在民族立法工作,还是在地方法规的贯彻实施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始终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形成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制定法规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把握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坚持民主立法,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和伟大的创造精神。坚持走群众路线、开门立法,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中民智,同时还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使民族立法工作具有广泛性。要增强民族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公开性,充分发挥民主,使立法能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更符合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四)坚持制定的法规必须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如,环江是大西南的“铅锌之乡”,前些年由于矿产价格的不断上涨,许多矿主采取乱挖滥挖的办法把环江的矿产品大批运往外地,而环江的矿产品加工企业却“吃不饱”,使环江变成了原矿输出县,不能在本县加工增值。根据这一实际,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深入矿区、深入企业、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加强矿产品资源管理的决定》,有效地遏制了乱采滥挖的现象,为环江矿业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坚持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在和谐民族关系、科学开发资源、享受政策支持等方面,突出本县的民族、地域和资源特点,力争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实际问题。

  (六)坚持依靠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在《自治条例》修改过程中,区、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有关专委领导多次亲临指导,使修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立法人才严重不足。由于种种原因,我县没有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也缺乏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特别是从事立法工作的专门人才。因此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审议法规草案时就会遇到许多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无法解决,有时可能会出现偏差。二是立法实施效果不佳。在《自治条例》修改中,我们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法律、法规作出一些变通规定,但变通难度大。主要是因为:① 法律法规和政府“一刀切”仍然存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得不到照顾和尊重;② 我们把握不准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不知道哪些地方可以变通,如何变通;③ 上级国家机关因为对法律理解不全或者为了维护部门利益,会以各种理由,不同意变通规定,使民族立法中的“变通”难以实现。

  五、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立法队伍建设,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为使民族立法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应该设立专门立法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立法机构设立后,市、区(省)乃至全国人大应对工作人员加强立法业务培训,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确保立法质量。二是市、区(省)、全国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自治县(旗)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搞好地方民族立法工作仅靠地方的热情和努力是不够的,民族立法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级部门的理解和支持,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对自治法律法规中的优惠政策尽量放权,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依靠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帮助和支持,否则就无法实现。

加强民族自治立法 促进民族和谐发展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民族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国家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县人大常委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从自治县的实际出发,立足县情,突出民族地方的特点和特色,对民族自治立法工作进行了探索和实践,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民族立法的基本情况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成立于1962年,民族立法始于1988年制定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9年和2009年又分别对《条例》进行了修订。1987年制定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规定》(后于2004318日废止)。2001年制定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乡道建设和管理条例》。2013年起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进行立法,现已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

  二、突出民族自治地方特色,做好民族地区立法工作

  在民族立法中,如何突出自治地方特色,为民族地区的发展保驾护航是立法的重点及难点。我县2009年在第二次修订《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时,突出了为解决民族地区人才队伍建设存在问题,尊重民族习惯,确定民族传统节日的相关内容。

  1、由于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制约,我县在招录各类人才时,少数民族考生处于劣势,竞争性不强,招考岗位几乎是外地人考上,但部分外地人被录取后,又不安心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转正后千方百计调离民族地区。据当时统计,我县从2005年至2008年,全县新招录公务员调离我县达70%,人才流失率非常高,因此,民族地区成了外来人才的培训基地或跳板,针对这种情况,2009年修订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制定第五十六条:“自治县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招考工作人员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比例,定向选拔和录用壮族、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此规定实施后,我县每年在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划出一定的岗位招录本县主体少数民族考生,这对培养我县少数民族人才,和稳定民族地区人才起到很大作用。

  2、针对我县公职人员津贴低,人才难留的问题,《自治条例》制订第五十八条:“自治机关制定特殊政策,鼓励各民族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自治县的各项建设服务。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我省有关山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工资高定政策。在自治县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在生活待遇上给予照顾”。县政府根据《自治条例》制定了实施办法,在本县机关、事业单位男的工作满30年,女的工作满25年的工作人员,离退休时享受在职时的全额工资和津贴补贴,这对各类人才留在民族地区长期工作和服务起到积极引导作用。

  3、为弘扬传统文化,尊重民族的传统习惯,2009年修订的《自治条例》制订第六十五条:“每年公历926日是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每年农历四月初八是壮族传统节日牛王诞,放假一天。每年农历十月十六日是瑶族的传统节日盘王节,放假一天”。

  三、加强民族立法工作的体会

  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新形势下民族立法工作愈显重要,任务也更艰巨,更繁重。为此,新形势下民族立法工作应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民族立法工作要积极推进。民族立法任重而道远,如到目前为止我县只有《自治条例》和《乡道建设和管理条例》两个地方性法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立法正在进行之中。我们认为在水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城镇管理等方面还有立法的必要性,要制定相应的单行条例,不断完善民族自治地方法规。

  2、民族立法工作要量力而行。虽然目前我县民族自治地方性法规还较少,需要不断完善,但也要确保质量,民族立法工作不可能追求一蹴而就。既要充分考虑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充分考虑自治县立法技术力量的现状,积极争取上级人大的立法技术指导,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稳步有序的开展民族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逐步完善自治地方法规。

  3、民族立法工作要有所突破。如在计划生育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4条明确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以我县为例,从2004年至今,我县一直处于低出生、低增长水平,年均出生1195人,年均人口增长率为7.2‰左右,目前全县户籍人口仅为11.72万人,自治县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中取得显著成效。连山地广人稀,人口密度仅为每平方公里96人,且长期处于低生育低增长水平。因此,在今后制定我县的实施办法中,要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结合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实际,适当放宽生育政策,恢复执行自治县1987年自治县制定的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规定,从而有利于民族和谐,有利于自治县的繁荣发展。

  4、民族立法也要抓落实。如免除少数民族地区的项目配套资金的问题,《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除民族自治地方承担的配套资金”。又如财政转移支付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广东省的《实施办法》都有规定,我县《自治条例》也明确:“自治县财政人均财力低于全省建制县(市)平均水平时,不足部分可以报请省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解决;自治县通过国家实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家及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财政转移的照顾”,这些政策在各级的重视下,已有部分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要完全执行落实到位,仍需不断的努力争取。

  民族自治地区的立法工作是继续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体现,是更好地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快民族地区的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的有力措施,也是实现民族平等的好途径。我们要在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引下,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立法为民的思想,根据本身自治地区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高质量制定切实可行的有关方面的条例、规定,更好地促进本地区的繁荣与发展。

加强立法工作 促进区域发展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加强民族地区立法,是民族地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平等与发展,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将党的意志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转化为人民群众自觉行动的主要形式。开展立法工作也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多年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在实施以法治县战略进程中,立足县情,着眼发展,依据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本县实际,先后制定了多部民族地方性法规,促进了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和谐快速发展。

    一、区域经济快速发展

  多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法》,始终坚持发展为第一要务,以实现 “三区两园一县”,即把肃北县打造成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区、城乡一体发展示范区、草原生态保护示范区,民族文化风情园、文明富裕新家园,创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县为目标,开拓创新,求真务实,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使肃北进入了经济实力迅速崛起的发展新阶段。

  2013年,全县完成生产总值45.17亿元,同比增长20%;固定资产投资70亿元,同比增长60%;工业增加值38.04亿元,同比增长23%;财政收入6.31亿元,同比增长10.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35元,同比增长17%;牧农民人均纯收入20000元,同比增长42.6%。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全县上下呈现出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稳步增长,民族团结和谐,各项社会事业兴旺繁荣的良好局面。全县国土总面积6.67万平方公里,境内已发现铁、黄金、钨、煤、菱镁等矿产39种,现有采矿权39个,探矿权240个,登记总面积58.2平方公里。党河、榆林河、石油河、疏勒河等四大河流水电蕴藏量达200万千瓦,可开发利用130万千瓦。北部马鬃山地区易开发风能资源年储量达1017万千瓦。肃北县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是一片充满发展希望的土地,我们热忱欢迎全国各地的有志之士,到肃北参观考察,投资兴业,共谋发展,实现共赢。

  二、立法工作有序推进

  社会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发展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我县在加强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施兴边富民战略、发展社会经济的进程中,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结合实际,认真开展立法工作,先后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发布实施了《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办法》、《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实行〈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等条例和办法。长期以来,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为促进自治县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加强社会法制化管理,特别是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发展民族语言文化、加强人口管理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

  随着《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县的《自治条例》等相关条例法规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近年来,我们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结合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规划,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对《自治条例》重新进行修订。在修订过程中,我们深入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全县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厂矿企业、牧户农家开展调查研究,倾听社会各界的呼声要求,还就内蒙、新疆等地民族地区的立法工作进行了调研学习。在此基础上对《自治条例》重点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管理、加快资源开发、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关注民生等方面进行了修订。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县《自治条例》于2013年11月报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颁布实施。目前,县人民政府正在加紧制定贯彻实施《自治条例》的具体细则。按照我县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划,近两年我们将完成对我县《草原管理条例》、《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修订,将完成我县《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的制定。

  三、立法工作的几点体会
   ()坚持党的领导,是民族立法的政治保证。民族立法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综合性强,涉及面广,更多体现的是民族自治地方与上级国家机关的利益关系和民族自治地方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因此,民族立法工作,只有在党的正确领导下,严格履行党内程序和法律程序,既有利于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也有利于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律的形式转变为国家意志。我们在多年的立法工作实践中,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保持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的首要前提,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都报请县委审查同意后具体实施;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条例(草案),先报请县委研究审定;对立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汇报请示。努力使全县法制建设的安排与县委对全县总体工作的部署相一致,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抓住发展要务,是民族立法的重要内容。发展是硬道理,加快发展对民族地区来说尤为重要。在多年的立法工作中,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加快发展这一主题,积极探索,认真开展立法工作。一是重视突出民族地方特色。作为边防民族地区,我县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极具发展潜力。我们针对实际,抓主抓重,突出特色,重点要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延长矿山企业产业链,科学合理的的开发利用资源,将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的立法。二是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立法、执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人民群众服务。自治县历届人大常委会在民族立法中,坚持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基层群众的呼声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立法计划。坚持民主立法,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通过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集思广益,不断提高立法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使制定和修订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质量明显提高,针对性及可操作性更强。

  ()各方协调配合,是民族立法的必要条件。民族立法,是贯彻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发挥自治县的优势,促进民族地区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大事。一要实行各方协调配合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会的主导作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具体工作,专家学者实行法律咨询,统一了思想,有了合力,民族立法工作才能顺利开展,立法质量也会有保障。二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加强与省人大立法部门的联系,争取上级对民族立法工作的指导和帮助,研究解决好立法工作中的难题。同时,要与省级国家机关积极联系,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立法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的变通规定给予支持,形成共识,得到落实,以提高民族立法的质量和效果。

  民族立法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我们的工作任重道远。在今后的民族立法工作中,我们要学习借鉴兄弟省(区)、市、县的先进经验,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实事求是,努力做好民族立法工作。

注重实效 突出特色 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立法权是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多年来,东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坚持把民族立法工作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自治县实际,认真开展立法工作,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基本情况

  《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东乡族自治县教育条例》先后于1990年71日和1999629日颁布实施后,在保障自治县自治权利、维护和发展县内各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促进地方经济和民族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特别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改后,原条例的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亟需进行修改。为此,县人大常委会立足实际,本着积极努力,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急需管用的原则,先后制定了200320072008201220132017三个五年立法规划,颁布了《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东乡族自治县教育条例》、《东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东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管理条例》、《东乡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单行条例,完成了《东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条例》、《“东乡手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和《东乡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等单行条例的起草制定工作。

  自治条例的修订工作是县人大常委会确定的重点立法项目之一。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先后6次听取了条例修订工作办公室对条例修改情况的汇报,并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进行了专题讨论,还多次向省、州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民侨委、法工委以及省直有关厅局汇报衔接,得到了上级国家机关特别是省人大民侨委的帮助和支持,使条例修订草案先后十五易其稿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于2007122日公布实施。

  在全面完成自治条例修订工作的同时,教育条例(修订)和城镇规划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四个单行条例也先后于2009年64日、2009731日和2013726日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于2009915日和201395日由县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条例和林木管护条例已经县人代会审议通过,现已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待批。

  二、主要做法

  (一)明确指导思想,搞好地方立法工作。几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在学习、总结、借鉴外地民族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与县委、县政府共同反复讨论、研究,进一步明确了民族立法的指导思想,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总体要求,从自治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出发,立足发挥地方立法的补充作用,走规范面小、内容单一、方便操作的路子,加速自治县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共同繁荣。总之,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群众需要什么法规,就抓紧制定什么法规,做到立法工作和实际需要的统一,立法进度和立法质量的统一。

  (二)制定立法规划,确保民族立法的有序性和计划性。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县情,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亟待规范的农林、水电、教育、卫生、城建、交通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制定了自治县2003—2007200820122013-2017三个五年立法规划,并按规划把自治条例和教育条例的修订及新制定城镇规划建设、农村公路建设、水土保持、林木管护、水资源利用等单行条例的起草作了统筹安排,规划的制定使自治县的立法工作能够得以有序开展。

    (三)深入调查研究,拓宽起草渠道,确保立法的针对性。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修改自治条例时,不仅吸收政府主管部门和综合部门的同志参加,而且吸收熟悉该专业知识的同志参加,并组成专门修改班子,深入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逐条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后,再进行认真分析,归纳整理,以最大限度的保证条例的修改质量。实践证明,在立法工作中,深入调查研究,拓宽起草渠道,有利于广开言路,倾听方方面面的意见,有利于部门和行业之间的相互配合,发挥整体优势,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

  (四)注重立法质量,确保条例的可行性。可行性强是立法质量高的一个重要标志。近年来,县人大常委会为了行使好立法权,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所立法律的可行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一是草拟单行条例过程中,加强领导和指导。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立法的准备工作,拟定立法规划,部署起草工作,听取条例起草的情况,提出修改和指导意见等,对立法工作做到了心中有数。二是细化补充。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我们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和补充,增强可操作性,使其更加符合自治县加快发展的实际。三是变通。把一些能够加快发展的政策、实践中成功经验的做法,通过立法,及时以法规的形势固定下来,更好地为自治县经济建设服务。四是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拓宽民主立法的渠道,实行开门立法,全面推进立法进程。五是积极争取和依靠上级人大的指导,特别是对拿不准的问题,通过汇报沟通,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使立法质量切实得到保障。

  三、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地方民族立法的重要性,把民族立法摆在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工作的首位。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首要自治权。因此,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需把民族立法工作摆到首位,制定地方民族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这样立法工作就会变被动为主动。

  (二)民族立法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建设是全党全国的中心,也是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中心。现在民族自治地区的首要问题主要表现在经济不发达,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越拉越大。因此,民族立法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保障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三)深入调查研究,增强立法的针对性。民族立法必须从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着眼于解决民族地方存在的实际问题。因此,在立法中,必须把功夫用在调查研究上,力求吃透实际情况,以增强民族立法的针对性。

  (四)加强党对民族立法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民族立法必须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委对当地工作提出的总任务和总目标。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地方人大要发挥民族立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快民族立法步伐,搞好民族立法工作。

  (五)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不与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州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努力体现地方特色,着力研究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力求制定出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

  (六)全面落实自治权,充分体现民族立法特色。一是要对宪法和法律已经明确赋予的自治权充满信心,应当在民族立法中充分体现出来;二是要在“变通、特殊、灵活”六个字上做文章,利用民族立法“在不违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前提下进行”这个较为宽松的立法标准,灵活主动地在国家法律、政策与民族地方特色之间寻找有效的结合点,据理力争自己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享受国家对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三是中央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为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好多特殊的优惠政策,我们在进行民族立法时要深入研究,积极争取,寻找有机的结合点,充分运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用法律的形势把这些特殊政策、特殊措施固定下来,据理力争,争取上级国家机关更多的优惠政策和更大的扶持力度。

  (七)突出重点,确保立法质量。民族立法的质量关系到民族自治地方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立法过程中,一是要正确处理质和量的关系,坚持宁少勿滥的原则,力求少而精。要进行调查研究,从不同层面、不同方面掌握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遇到的特殊问题和主要矛盾,抓住关键,确定立法内容;二是要严格按立法程序进行操作,坚持先调研、后实践、再立法的立法工作程序;三是要突出重点,本着“急需的先立、看准的快立”,“成熟几条先立几条、逐步补充完善”的精神,抓住市场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短小精悍的“小法”,避免形式上贪大求全,内容上面面俱到的做法。对尚不具备立法条件、但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先由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由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决议,进行实践,待条件成熟后再以单行条例予以肯定;四是要广泛征求意见。立法机关要向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收集资料,同时还要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向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专家学者征求意见,以提高立法质量;五是要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要加强交流,大胆借鉴民族自治地方和非民族自治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取长补短,提高立法质量。

突出县域民族特色 促进民族立法工作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重要保障。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民族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为依据,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紧紧围绕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加强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推进改革和自主创新,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着眼于提升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创新发展能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法制保障。自1982年自治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制定《自治县自治条例》起,历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完成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了《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哈萨克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部分条款的变通规定》和《实施〈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变通规定》等一部自治条例、二部变通规定和三部单行条例。起草完成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农牧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5部单行条例,这5个办法草案由常委会授权县人民政府以暂行规定的方式印发全县试行,待进一步完善后,再按立法程序报批。这些法规的制定实施,对自治县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持党的领导,明确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

  党的领导是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人大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立法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党的主张、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群众的意愿进行有机统一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是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提供法制保障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立法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必须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保持十分清醒的头脑,立场十分坚定,旗帜十分鲜明,在立法中主动与县委的决策相结合;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委批准;依靠县委把好政治关和政策关;依靠县委的支持, 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解决各种矛盾,从根本上保证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立法意图的圆满实现。

  二、维护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

  自觉维护法制体系内部的和谐与统一,始终坚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长远、根本利益出发,既保证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又保证同位法之间相衔接和一致,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在同宪法、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结合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实际,围绕中心,紧扣经济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制定了符合实际、具有民族自治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切实管用的法规。例如,过去我们制定的《草原管理条例》、《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哈萨克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三部单行条例。近两年,我们着手起草制定《自治县畜牧业防疫灭病实施办法》和《自治县教育条例》两部单行条例。这些条例的起草制定,在法规选项上立足现实需求,在法规内容上注重探索创新,在法规体例上力求简洁实用,切实增强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民族自治地方特色。

  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迈向新步伐。一是立项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坚持“急需先立、成熟先立”的原则,尤其是对市场经济发展中亟须法规来规范和调整的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采取“急用先立”的办法,及时立项和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和调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重新修订,我县1992年公布实施的《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1999年公布实施的《自治县草原条例》的部分条款与重新修订的上位法精神不相符合。因此,县人大常委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精神,从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把《自治条例》和《草原条例》的修订工作作为立法工作的重头戏来抓,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自治条例》和《草原条例》的修订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县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县人大、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到省内外民族地区学习借鉴的基础上,经过几上几下的反复修订,《自治条例》和《草原条例》先后十易其稿,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修订草案。经2011年53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经2012924日自治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的《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并由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草原条例》于2013529日经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颂布实施。《自治条例》和《草原条例》的正式实施,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及畜牧业实现转型跨越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策依据和法制保障。二是征求意见的范围更加广泛。通过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公布法规草案和举行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发放问卷调查表等多种形式,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的途径和渠道,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做到集思广益、凝聚共识,使制定的自治法规更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增强自治法规贯彻落实的群众基础。三是力求做到突出重点、关注热点。着重围绕解决阿克塞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开展立法。开展立法的同时,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四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自治条例的起草始末,始终与人大代表紧密联系,为他们提供相关资料,召集人大代表开展讨论,充分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五是针对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深入开展立法调研,提高立法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坚持立法为民,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特别是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努力做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既注意给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有效行使,又注意防止强化部门利益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了自治法规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当然,民族立法工作任重道远,我县人大常委会在制定自治条例中也还存在法规立项缺少论证、自治法规变通难、法规起草渠道单一等问题,我们将以此次联席会议为契机,认真学习兄弟县(旗)人大在立法工作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开拓创新,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观念,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地方立法工作,突出经济立法这个重点,以实现变通为核心,使民族立法更好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为加快推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县情简介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位于鄂西南武陵山区、清江中下游,全县国土面积3430平方公里,辖11个乡镇、160个行政村(社区),总人口41万,其中土家族约占65%,是全省唯一一个集老、少、山、穷、库于一体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长阳先后荣获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县、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全国推进就业创业劳务输出大县、全国发展民族教育先进县、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县、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湖北旅游强县、全省双拥模范县、省级文明县城、省级卫生县城和全省园林城市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长阳历史悠久、文化灿烂。长阳是长江流域古文明的重要发源地,著名的“长阳人”的故乡、土家族的发祥地,自古就有“佷阳古地,夷水名疆”之称。19万年前,“长阳人”在此繁衍生息;新石器晚期,长阳全境遍布原始人群的足迹;4000年前,土家族先祖巴人廪君浮舟西征,开创了巴国文明的历史;长阳设县始于西汉,唐朝时正式定名为长阳县;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长阳文化灿烂,素有“歌舞之乡”之称,山歌、南曲、巴山舞被誉为“长阳文化三件宝”,奇石、盆景、根艺被誉为“长阳文化产业三件宝”。2010年长阳被国家文化部再次命名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长阳山川秀美、资源丰富。长阳素有“八百里清江美如画,三百里画廊在长阳”的美誉。清江横贯长阳全境148公里,是长江在湖北境内第二大支流。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湖北省对清江流域进行梯级开发,清江变成绵延数百公里的梯级长湖,成为绝佳的观光旅游、休闲度假胜地。通过近几年努力,清江画廊于2012年成功进入国家5A级旅游景区行列,百里清江画廊生态文化旅游品牌正在逐步形成。县域内已探明的矿种有30余种。各类动物1000多种、植物3000多种。拥有1处国家森林公园和2处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覆盖率达73.6%。清江水质达到国家Ⅱ级水质标准,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

  长阳区位优越、发展迅猛。长阳县城距省会武汉300公里,距三峡机场32公里,距长江水运码头红花套28公里,318国道和清江2条大动脉横贯全境,沪蓉高速、宜万铁路、西气东输等国家“三大通道”穿境而过。2013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100.51 亿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78.45亿元,地方公共财政收入5.77亿元,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3.5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1.8亿元,全县金融机构存款余额88.3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466元。

  未来几年,长阳将主动融入宜昌都市圈,加快推进宜昌长阳一体化,争创武陵山科学发展示范区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加快建设特色农业大县、新型工业强县和生态文化旅游名县。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县情简介

  景宁畲族自治县地处浙江南部,是中国畲乡、中国香菇之乡、中国农村水电之乡、生态之乡、艺术之乡、廊桥之乡。县域面积1950平方公里,现辖2个街道、4个镇、15个乡,总人口17.31万,其中畲族人口1.91万,占11.1%,并有藏、苗、彝、侗、黎等少数民族。

  树民族团结典范。景宁是全国唯一的畲族自治县,也是华东地区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是浙江省畲族主要发祥地。设县以来,景宁坚持“两个共同”,出台《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扶持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条例、文件,切实加大对民族群众和民族聚居区发展的倾斜,强化少数民族群众教育、医疗、就业、住房以及人才培养、干部选拔等方面的政策保障,先后5个单位和个人荣获全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称号,并于2012年被国家民委授予“海峡两岸少数民族交流与合作基地”称号。

  建畲族文化中心。长期以来,景宁的畲族歌舞、服饰、语言、医药、习俗等民族传统特色文化得到较好地传承和发展,现拥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项,省级名录19项,市级名录33项,被文化部命名为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畲族民间歌舞)”。一年一度的“中国畲乡三月三”活动成为畲乡重要民族文化窗口,被国际节庆协会评为“最具特色民族节庆”。大型畲族风情舞蹈诗《千年山哈》于2012年代表浙江省参加第四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并获得表演金奖。

  保自然生态净土。全县有林地226万亩,其中重点生态公益林129万亩,活立木蓄积量762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80.1%95%的地表水水质达到国家Ⅱ类以上,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连续多年位列全国第五,2012年荣获“浙江省森林城市”称号。“智者乐水,仁者乐山”,景宁是浙南生态休闲养生旅游黄金目的地,拥有“云中大漈”和“中国畲乡之窗——大均”两个国家AAAA级景区以及“华东第一峡”炉西峡、“华东最大高山湿地”望东洋高山湿地、九龙省级地质公园等一批优质旅游资源,先后荣膺“中国国际旅游文化目的地”、“中国最佳民族风情旅游名县”、“中华最佳文化生态旅游胜地”等称号。

  创特色产业基地。近年来,景宁大力发展茶叶、毛竹、香榧等农业主导产业。景宁的惠明茶早在1915年就与国酒茅台一道荣获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并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上获得金奖,现已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景宁水力资源丰富,可开发装机容量53.04万千瓦,占全省总量的十分之一,全县已建成水电站157座,总装机容量31.94万千瓦,先后荣获首个“中国农村水电之乡”、首批“绿色能源示范县”称号。

  成绿色崛起新星。2012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大力度继续支持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搭建起新一轮对景宁扶持的新框架。4平方公里的工业“飞地”——丽景民族工业园,作为国家民委异地扶贫开发试验区,享有“东部环境,西部政策”独特优势,目前已成功吸引娃哈哈、伊利等多家知名企业进驻。2013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38.70亿元,同比增长8.8%;实现财政总收入9.55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总收入4.7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0.5%17.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33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66元,分别同比名义增长10.8%12.9%

  今后一个时期,景宁将继续深入实施“三县并举”(生态立县、产业富县、文化名县)发展战略,以“四个新区”(新园区、新城区、新景区、新山区)建设为重点,努力打造民族经济和畲族文化“两个总部”,继续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增进民族团结上走在全国民族自治县前列。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县情简介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位于云南省中南部玉溪市南部,县城距玉溪市政府所在地132千米,距省会昆明220千米,地处昆(明)曼(谷)国际大通道、楚(雄)河(口)经济干线交汇处,是云南通往南亚、东南亚国际大通道的重要枢纽。国土总面积2858平方公里,最高海拔2580米,最低海拔327米,县城所在地海拔380米,年平均气温24.8℃,年降雨量772.7毫米,是坐落在红河岸边的一颗璀璨明珠,是中国境内最大的红河谷盆地,是距云南省城(昆明)最近的热区,享有“天然温室”的美誉。2013年,全县共辖253街道、80个村(居)委员会、779个村(居)民小组、685个自然村、65855户。年末总人口20.59万人,居住着哈尼、彝、傣、白、苗、拉祜、汉族等15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81.1%,哈尼族、彝族、傣族人口占76.78‰。

  元江是一片古老的热土。元江,古属西南夷地,称“西南荒裔”;夏商周时名惠笼甸,属梁州地;蜀汉、西晋时名罗槃甸,属兴古郡地;隋、唐时名步头,属黎州地;宋大理时名因远部、罗必甸,属威远睑治地;元至元元年(1264年)名罗槃部,属元江路治地,至元二年(1265年)改为元江府,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改设元江路;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设元江府;清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改设元江直隶州;民国2年(1913年)改设元江县,属普洱道;19498月成立元江县临时人民政府,属蒙自专区;19547月改属玉溪专区;197912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19801122日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正式挂牌成立。

  元江是一块富饶的宝地。境内水能、地热、矿产、生物、旅游等自然资源丰富。水能理论蕴藏量41.37万千瓦,可供开发24.65万千瓦;有地热、温泉18处,年产水量272万立方米;矿产有金、银、铜、铁、镍等金属矿和煤、石膏、石棉、蛇纹石、大理石、石灰石、红宝石等非金属矿,其中石棉、石膏和铜、镍的储量较大,镍矿的储量位居全国第二。动物有豹、孔雀、红鹇、白鹇、獭猴、蟒蛇、岩羊、穿山甲等100余种。植物共有22610812394种,其中树蕨、天料木、顶果木、千里榄仁、钟萼木、荔枝等植物是国家一、二类重点保护植物;野茶、翠柏、红椿等植物是省级三类重点保护植物,森林覆盖率53.04‰。

  元江是一个民族的乐园。元江境内自然资源、热区资源丰富,芒果、荔枝、青枣、火龙果等热带水果琳琅满目,热带花卉争奇斗艳,历史文化厚重,民族文化丰富多彩,史前文化遗址它克崖画、红河流域青铜文化遗址、梯田稻作农耕文化、洼垤古墓葬群等久负盛名。各民族至今依然保存着棕扇舞、九祭献、哭嫁歌、十月年、烟盒舞、三弦舞、敬酒歌、蒙面情歌等优秀传统文化。哈尼族棕扇舞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九祭献被列为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傣族蒙面情歌正积极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它克村、者嘎村、坡垤村被列为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享有“红河谷中太阳城”、“彩云之南花果园”、“哈尼故里罗槃国”的美誉,全力打造滨江园林生态旅游文化城市。

  元江是一个实现梦想的热土。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全力转方式、调结构,提升一产、促进二产、强推三产,努力打造三产联动发展新格局”的发展思路,全力推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2013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50.47亿元,可比价增长11.4%。人均生产总值22891元,可比价增长10.9%。地方财政收入46230万元,增长27.6%;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1521万元,增长23.5%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24.48亿元,增长40.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95亿元,增长13.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656万元,增长13.5%;农民人均纯收入7971元,增长17.0%。全县重大项目稳步推进,全年实施规模以上项目58项,预计完成投资24.5亿元,增长40.8%;实施招商引资项目60项,实际利用县外资金24.16亿元,增长115.3%。热情好客的元江各族人民期盼四方宾客走进元江,携手共建美丽元江。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县情简介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位于滇中部偏西南,地处哀牢山脉中段东麓,玉溪市西南部。距离昆明市180公里、玉溪市90公里。东与峨山县毗邻,东南与石屏县接壤,南连元江县,西南接墨江县,西与镇沅县相接,北隔绿汁江与双柏县相望。全县国土面积4223平方公里,辖642街道、123个村(居)委会、1466个村(居)民小组,户籍人口27.4万人,其中彝族、傣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64.8%。新平素有“哀牢山中绿宝石”的美誉,境内矿产、水能、生物、旅游资源丰富。铁矿石探明储量5.44亿吨,铜金属探明储量147.46万吨;水资源总量19亿立方米,水能蕴藏量达127.2万千瓦,可开发利用52.4万千瓦;全县森林覆盖率60.96%,生物物种丰富多样,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列为联合国“人与生物圈”森林生态系统定位观察站和国际候鸟保护基地;县内居住着4万多“古滇国王室后裔”花腰傣,是中国最大的花腰傣聚居地,被誉为“中国花腰傣之乡”。

  近年来,新平县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农业稳县、旅游活县、科教兴县”发展战略,着力发展矿电、蔗糖、烤烟、畜牧、旅游、林果六大产业,全面建设富裕文明生态和谐的幸福美丽新平。2013年,全县实现现价生产总值94.92亿元,完成财政总收入20.9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2.9亿元,地方财政支出27亿元;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51.1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4.73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780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万元。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县情简介

  峨山,是中国第一个彝族自治县、云南省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云南省41个革命老区县之一。县城距昆明113公里,距玉溪中心城区27公里,泛亚铁路中线、国道213线(昆曼公路)、易峨高二级公路贯穿全县。全县辖332街道,国土面积 1972平方公里,居住着彝、汉、哈尼、回、蒙古等25个民族16.2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彝族人口、农业人口分别占总人口的68%57%80%,山区面积占总面积的96%。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滇中革命老区“三位一体”是峨山的基本特点。

  峨山旧名嶍峨,历史上有“临郡岩邑,省会南藩”之称。唐代以来,名嶍峨部,元代以嶍峨命名, 1930年11日更名为峨山县。19491024日,峨山临时人民政府成立;1951512日,峨山民族自治县成立;19561月改称峨山彝族自治县,并一直沿用至今。

  峨山,彩云回头的地方,彝族歌舞之花绚丽绽放的热土。建县60多年来,各类文艺作品在国家级、省部级屡屡获奖,近年成功打造了“中国彝族花鼓舞艺术节、中国彝族祖先(阿普笃慕)文化节、首届中国峨山火把狂欢旅游节、县庆、开新街”等品牌性系列节庆活动;花鼓舞被云南省列入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峨山县被文化部命名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彝族花鼓舞之乡)”。

  近年来,在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指引下,峨山各族人民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第一个生态彝族自治县”奋斗目标,不断深化“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农业稳县”战略,抢抓机遇,顺势而谋,迎难而上,奋力拼搏,走出了一条以矿冶、铸造、化工、特色食品加工四大优势行业为主的新型工业化和以烤烟、畜牧、油菜为支柱,竹子、核桃、魔芋、除虫菊为特色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道路,全县农业现代化、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彝文化品牌优势化进程明显加快,人民群众生活明显改善,呈现出各族人民和融共进、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2013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49.5亿元,地方财政收入5.4亿元,地方财政支出13.4亿元,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35.8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7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239元,农民人均纯收入8212元。截至2013年,全县公路通车总里程达2169.8公里,公路密度每百平方公里达110公里,城镇化水平达38.5%,电网覆盖率达100%广播、电视通播率达到100%,森林覆盖率达66.4%2006年至2008年,峨山连续三年被评为云南省县域经济发展先进县。2011荣膺“辉煌十一五•中国最佳绿色生态县”,全县8个乡镇都被评定为省级生态乡镇。

  站在新起点,迎接新挑战。县委、县政府将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两个翻番目标,抢抓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云南实施“两强一堡”战略和构建滇中城市经济圈、玉溪市争建“四个率先”的重大机遇,做好“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招商引资、借力发展,转变作风、高效执行”三篇文章,实施“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农业稳县、文旅活县、科教兴县”五大战略,坚持调结构、转方式、抓投资、增总量、重民生的发展思路,努力建设经济实力较强、生态环境优美、文化魅力独特、社会文明祥和、人民生活富裕的新彝乡。力争到2017年,全县生产总值达到86亿元以上,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突破51.3亿元,财政总收入9亿元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667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4083元。实现全县生产总值、人均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总收入四个翻番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两个倍增的目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县情简介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位于青海省东部,东西长68公里,南北宽57公里,总面积2100平方公里,平均海拔2300米。年均气温10摄氏度。是国务院重点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地区,是全国唯一的撒拉族自治县,全县辖36154个行政村, 总人口12.86万人,其中撒拉族占总人口的63%,约8.1万人。是农牧业为主的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364元。

  ——水利资源丰富的地区。黄河流经我县90多公里,已建成和在建的大中型电站有公伯峡、苏只、黄丰、积石峡四座,总装机容量300余万千瓦。另外,循化地势南高北低,上部地区常年积雪,沟岔水资源极为丰富,除黄河以外还有17条主要河流,年均总流量2.64亿立方米,上建水库发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潜力巨大。

  ——旅游资源较富集地区。作为全省旅游扶贫开发重点县,有独特的自然风光、人文景观和民族风情,各种可开发利用的旅游景点多达92个,而且很多都是垄断性的“王牌”景点,同时各景点因其民族性、人文性、自然性等在省内外有自身的特殊地位,如:已故十世班禅大师和佛学大师喜饶嘉措的故乡,境内有百余座建筑风格各异的清真寺和佛教寺院,有伊斯兰教世界仅存的三部手抄本《古兰经》一部就存于循化县街子清真寺,有撒拉族东迁遗迹骆驼泉,有黄河大峡古丹霞地貌及公伯峡、积石峡等四座大型水电站的壮丽景观,有被称为青藏高原的西双版纳和天然大花园的孟达天池等,人居环境优美,是一个理想的旅游、疗养胜地。近年来,凭借黄河极限挑战赛、撒拉族旅游文化节等赛事节庆的举办,循化在外知名度逐年提升,先后获得全省旅游扶贫开发示范县、全国农业观光旅游示范县、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中国县域旅游品牌百强县、中国绿色名县、中国最佳民族生态旅游休闲胜地、省级风景园林化城镇、省级休闲旅游度假区等殊荣。

  2013年全县经济经济运行情况:完成生产总值19.86亿元,增长16.5%;完成县属固定资产投资25.57亿元,增长32.29%;完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6755万元,增长32.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9392元,增长12%;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5364元,增长15%;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95亿元,增长14.3%以上。

  2014年经济工作总体思路和预期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市委全委扩大会议,省、市“两会”以及市“两化”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发展的主题主线和主要路径,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把改革创新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多措并举扩总量,抢抓机遇调结构,突出重点惠民生,加大投入增动力,强化管理求实效,坚定不移抓改革,平安稳定促和谐,确保经济提质增效、社会和谐稳定。主要预期目标是:力争生产总值增长14.5%以上,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2%以上,县属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5%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23.8%以上,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10%以上,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5%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4%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4%以内,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6.5‰以内。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情简介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位于青海省东部,地处甘青两省交界,素有“青海东部门户”之称。全县总面积1890.82平方公里,辖148312个村,聚居着汉、回、土、藏等20个民族,总人口43.58万人。其中,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59.59%。民和历史悠久、交通便利、气候宜人、资源丰富。至今考古发现有“仰韶文化、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等遗址遗迹。1998年考古发现的“喇家遗址”被列为国家2001年十大考古发现之一。七里寺药水泉、万亩桃园、三川土族纳顿节远近闻名。县政府所在地川垣新区距西宁、兰州均约110公里,是两市经济圈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辐射交叉区域。青藏铁路、109国道、兰西高速公路以及规划建设中的兰新铁路二线穿境而过,西宁(曹家堡)机场至民和县城86公里,兰州(中川)机场至民和县城126公里,具有相对优越的区位优势和便利的交通条件。民和因位于青海省的最东部,素有“青海门户”之称。气候温和,阳光充足,是青海省重要的粮食、蔬菜、瓜果主产区,在全省享有“瓜果之乡”的美誉。境内有储量可观的镁、铁、石油、石灰石、石英石等矿产资源,大通河、黄河、湟水河水能开发潜力巨大。2013年,全县完成地区生产总值62.9亿元,行政辖固定资产投资87.8亿元,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05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8364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839元。全县呈现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

  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将以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为主题,以转型跨越为主线,以“四个发展”为主要路径,大力弘扬“敢为人先、自我加压、开放守信、团结务实”的新民和精神,乘势调标定位,加压创新实干,着力打造“实力门户、靓丽门户、活力门户、幸福门户”,加快推进兰西经济区现代化区位中心城市建设进程,彰显青海东部门户新形象,努力开创民和更加美好的明天。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县情简介

  化隆回族自治县位于青海省东部黄土高原与青藏高原过渡地带,东西长98.5公里,南北宽48.5公里,总面积2740平方公里,总耕地面积54万亩(人均耕地不足2.3亩),退耕还林(草)面积315万亩,森林覆盖率为14.32%。全县11个乡,6个镇,2个管委会,362个行政村28.24万人。全县海拔在18844484.7米之间,县政府所在地巴燕镇海拔2840米,年平均气温2.2℃。总体上有以下特点:

  这里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有回、汉、藏、撒拉等12个少数民族,其中回族占55.6%,藏族占18.84%,汉族占18.96 %,撒拉族占6.45%,其他民族占0.15%。少数民族占全县总人口的81.04%

  这里是一个比较贫困的地区。由于海拔高,气侯条件差,自然生态环境相对脆弱,春旱、冰雹、霜冻等自然灾害较为频繁,加之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薄弱,贫困面大,程度深。根据新一轮扶贫开发纲要的有关标准,人均收入低于2300元的贫困人口达到18.6万人。2012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086元。

  这里是一个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已探明的矿点有63处,主要有镍、铜、金、重晶石等22个矿种,已开采的有镍、黄金、玄武岩、石英石等。黄河在县境内流程达168公里,国家规划修建的黄河上游13座大中型水电站中,化隆县境内就有6座。同时,境内宗教、民族、历史、自然等文化旅游资源丰富。

  这里是劳务输出较多的地区。全县输出劳务人员达到11.7万人(次),尤其是化隆牛肉拉面遍及全国26个省210个大中城市,常年在外从事拉面的人员达到7.3万人(次),收入达到7.4亿元,拉面经济收入占创业经济总收入的70%,化隆牛肉拉面具有“一清、二白、三红、四绿” 的特点,在全国享有美誉。

  这里是一个充满发展希望的地区。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支持藏区发展、扶持少小民族发展等政策为加快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群科新区建设、黄河谷地百万亩土地开发和公伯峡、李家峡北干渠等重点项目的实施及各类惠民项目的落实,为加快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全县上下凝心聚力谋发展的迫切愿望,成为推进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大动力。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县情简介

    一、基本情况

  互助县是全国唯一的土族自治县,位于青海省东北部,地处祁连山脉东段南麓、黄土高原与青藏高原过渡地带,全县总面积3424平方公里,县辖811294个行政村,总人口39.6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3.95万人,占总人口数的85.7%。县内有土、藏、回、蒙等18个少数民族,土族7.2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8.2%

  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2013年,实现县内生产总值85.7亿元,增长18.6%;完成工业增加值32.3亿元,增长29.29%;完成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88亿元,增长35.1%;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42亿元,增长14.3%;完成固定资产投资92.05亿元,增长61.0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8790元,增长9.5%;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733.9元,增长15.05%

  三、主要特点

  互助县是青海省的农业大县。互助是青海最大的制繁种县、全国最大的“八眉猪”养殖县、国家春油菜制种第一县、马铃薯种植重点县。全县耕地面积110万亩,可利用草场253万亩,平均海拔2700米,年平均气温4.5℃。主要农作物有油菜、马铃薯、蚕豆、小麦、青稞、豌豆等,其中油菜、马铃薯、蚕豆、蔬菜是主导产业。养殖业以猪、牛、羊、鸡为主,其中八眉猪、葱花土鸡、互助青海白牦牛、獭兔是互助畜牧业的特色品牌。

  互助县旅游资源独特丰富。互助县森林覆盖率为34.2%,旅游资源丰富,民俗文化、宗教文化、农耕文化特色鲜明。县内有国家级森林地质公园一处,总面积1100平方公里,风光优美,地貌独特,被誉为青海高原上的“风光明珠”、“动植物王国”,2009年被水利部评为国家级水利风景区。互助古刹名寺众多,具有典型代表的有佑宁寺、却藏寺和五峰寺。佑宁寺被称为“湟北诸寺之母”,在青海宗教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土族故土园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土族婚礼、土族盘绣、土族丹麻花儿会、《拉仁保与吉门索》、互助土族服饰、土族轮子秋、土族安召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互助县是中国最大的青稞酒之乡。互助是全国最大的青稞酒生产基地、青稞酒原产地保护基地。“互助”牌头曲酒、青稞酒、虫草青稞酒、天佑德等产品在国际国内博览会上荣获30多项大奖。2003年互助牌青稞酒被国家工商总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34月份,青稞酒公司年产3万吨生产线在绿色产业园区开工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末,将青稞酒公司打造成为全球最大的青稞酒生产基地,八年之内产值达到100亿元,把互助打造成为名副其实的高原酒都。

  互助县有“立体资源宝库”之称。境内矿藏、动植物资源垂直分布特色明显,现已发现硫铁、煤炭、玉石、砂金等40多个矿种。境内动植物种类繁多,其中植物种类达1000余种、动物种类达400余种,膜荚黄芪、羽叶丁香等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雪豹、黑鹳、金雕被列为一二级国家保护动物。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县情简介

  大通县是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回族土族自治县,属省会西宁市辖县,地处青海省东部,海拔22804622米,县城所在位置海拔为2400米左右。全县总面积3090平方公里,辖911乡,总人口46万人。多年的发展,大通呈现出六个特点:一是农业特色“亮”。大通是全省的农业县,是河湟谷地重要的农业区,全县农业人口31.2万人。农牧业产业化步伐不断加快,全县设施农业园区达到17个,规模化养殖基地达到71家,日光节能温室总规模达到2.6万栋,是全省首家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发展“大通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总结推广。二是工业基础“实”。大通是全省的工业县,距离省会西宁仅有35公里,具有较好的区位优势,境内有工业企业239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0家,已形成有色金属、火力发电、新型建材、化工和机械装备制造为主导的工业体系。三是生态环境“优”。全县森林覆盖率达38.1%,居全省之首,水资源总量6.7亿立方米,承担着西宁市75%以上的城市供水任务,是全省重要的水源涵养基地,生态地位重要。四是旅游资源“富”。有老爷山、察汗河、鹞子沟、娘娘山四大旅游景区,其中老爷山景区是国家4A级旅游景区,察汗河、鹞子沟是国家森林公园;有世界上海拔最高、保存最完整的明长城遗址,被专家誉为青海八达岭,现已列入国家长城保护计划。2013年,被评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省级旅游度假村。五是文化底蕴“厚”。大通出土的舞蹈纹饰彩陶盆距今已有5000年的历史,属于新石器时代马家窑文化,原物已由国家博物馆收藏,印证了大通同样是中华文化的发祥地之一。大通老爷山花儿会、皮影、刺绣、农民画等民族文化丰富多彩,中国·青海老爷山花儿会已成功举办四届,老爷山花儿会被列为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六是民族团结“稳”。全县有汉、回、土、藏、蒙古等26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23.2万人,占总人口的50.4%。各民族团结和谐,共同发展,多次被评为全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连续七次荣获全省“双拥模范城(县)”称号,连续三次获得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称号。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保持了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2013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09.2亿元,增长12%;县属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6.4亿元,增长30.04%;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到5亿元,增长15.4%,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达到29.25亿元,下降0.3%;实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7432.2元,增长9.7%;农民人均纯收入9362.2元,增长15.54%;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4.4亿元,增长17.85%;引进招商引资项目112项,落实到位资金72.7亿元。经过多年努力,我县先后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全国双拥模范县、全国绿化模范县、全国绿色小康县、全国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等国家级荣誉称号。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大通发展的新定位、新要求,顺应全县各族群众过上幸福生活的新愿望、新期待,县委、县政府在“十二五”期间,要抓住国务院将我县列入全国262个资源型城市、省政府将我县列入青海省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地区及东部城市群建设、生态文明县建设等历史机遇,紧紧围绕大通是西宁“生活之城、幸福之城”的后花园、现代农业示范区、东部城市群的重要城市的发展定位,以加快建成全省现代农业发展示范县、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县、生态文化旅游先进县和西宁卫星城市为目标,深化改革创新,推进产业融合,统筹城乡发展,着力改善民生,全面建设繁荣美丽的新大通,努力实现大通人民的“城市梦”、“幸福梦”、“小康梦”。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旗情简介

  鄂温克族自治旗成立于1958年,是全国三个少数民族自治旗之一,全旗辖415个苏木,共44个嘎查、15个社区,首府所在地巴彦托海镇。是以鄂温克族为主体,由蒙古、汉、达斡尔等25个民族组成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总人口14.5万,其中鄂温克族11193人,占总人口的7.8%。土地总面积19111平方公里,其中草原面积11900平方公里,占全旗总面积的62.2%;森林面积6462平方公里,占全旗总面积的33.8%。有全国最大的樟子松母树林基地,闻名世界的沙地樟子松林带,流域长度20公里以上的河流31条,各种湖泊600多个,地下资源以煤炭为主,保有储量在300亿吨以上。

  旗境内驻有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大雁集团有限公司、红花尔基林业局、内蒙古通大煤业公司等国有大型企业。自治旗先后被评为“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体育先进县”、“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全国中蒙医工作先进县”、“全国民间文化歌舞艺术之乡”、“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中国旅游强县”和“全区双拥模范旗”、“全区文明旗县”等荣誉称号。“全国生态旗”创建工作通过国家验收。

  近年来,鄂温克族自治旗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经济强旗为目标,团结带领全旗各族人民,紧抓发展机遇,坚定不移地抓发展、促民生、保稳定,在鄂温克族自治旗谋求跨越式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写下了浓墨重彩的新篇章。全旗地区综合实力不断增强,财政收入总量不断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各族群众就学、就医、住房条件显著改善。

  面向未来,鄂温克族自治旗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创新发展理念,提升发展层次,唱响“美丽发展、科学崛起、共享繁荣”的主旋律,团结凝聚全旗各族人民的力量,紧紧抓住中央支持内蒙古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机遇,做大经济总量,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新型工业化、特色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进程,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加快构建富裕、文明、和谐、幸福鄂温克而努力奋斗。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县情简介

  新宾满族自治县地处辽宁东部山区,位于长白山余脉的辽吉两省交界处。东与吉林通化为邻,西靠抚顺、沈阳,南与本溪、桓仁接壤,北与清原、柳河相连。处北纬41°1410″至41°5850″,东经124°1556″至125°2746″之间。全境东西长100公里,南北宽84公里。全县共辖15个乡镇,180个行政村,总人口30.8万人,其中,满族占70%以上,全县有国土总面积4287.4公里。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第一个满族自治县。

  新宾历史悠久,人杰地灵。早在新石器时期,我们的祖先就在新宾生息繁衍,汉晋时期就开始设立玄菟郡。满族的先世肃慎人,是我国东北地区最早见于记载的居民之一。1587年努尔哈赤在新宾永陵赫图阿拉城建立女真国,奠定了清王朝三百多年的基业,由此新宾有满族的故乡,清王朝的发祥地之称,成为满、汉、朝鲜、回等多民族聚居的县份。

  新宾山区特点突出,气候条件优越。新宾地处长白山支脉延伸部分,地形以山地为主,构造侵蚀型地貌构成了“八山半水一分田,半分道路和庄园”的典型的辽东山区特点,境内峰峦叠嶂,山丘起伏,海拔600米以上的山峰539座,平均海拔492米,其中,苏子河出口最低处海拔123.8米,钢山最高处海拔1346.7米,相对高差1218.4米,地势由东向西倾斜。新宾地处暖湿带,属湿润地区、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日照2254小时,年平均气温6.1°C,无霜期平均134天,平均降水量761.3毫米,四季非常分明,这里宜农、宜林、宜牧、宜药,发展经济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新宾自然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境内群山绵亘,溪水萦绕,土质肥沃,素有“立体资源宝库”之称。

  林业资源。全县林业用地面积33.89万公顷,其中公益林面积15.69万公顷(国家重点公益林12.50万公顷,地方公益林3.19万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46.3%;商品林面积18.20万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53.7%。有林地面积29.46万公顷,活立木蓄积量2286.4万立方米,森林覆被率达到71.3%,是全省林业生产重点县,是辽东山区最大的绿色屏障。

  特产资源。新宾有人参、细辛、五味子等地道中药材230多种,林蛙、腹蛇等省级野生保护动物20多种,我县依托这些资源,面向国内外市场不断调整农业产业和产品结构,大力发展物色、绿色农业,开发出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和地道中药材。中国林蛙、林下山参、陆地香菇、鹿茸、细辛、辽五味、优质米、山野菜已成为名扬海内外的著名产品。围绕特色产品的种养、加工,充分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全县已初步形成了林、药、蛙、菌、畜和优质米、山野菜为主的农业产业化新格局。目前,新宾已成为首批国家级生态建设示范县、全国食用菌生产重点县,全国山区综合开发示范县、中国林蛙特产之乡,是辽宁省林业、中药材、食用菌和优质米生产基地县。特别是新宾生产的地道中药材,在全国中药材市场占有独特的份额和特殊地位。目前,我县中药材基地达到16万亩,同时,我县利用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建设了功能齐全、设施完备的辽东中药材市场。

  畜牧业资源。全县有牧草45科,258种,草场250公顷,饲草产量920000万公斤,作物秸杆可利用量120000万公斤,有牛14.7万头,绒山羊30万只,禽197万只,猪26万头,鹿1.5万头,1997年被国家授予秸杆养牛基地县。

  水利资源。境内有大小河流1750多条,河道总长6310公里,全县水资源总量为14.5亿立方米,每年向大伙房和观音阁水库提供优质水11亿立方米。是辽宁中部城市群重要的水源函养基地。

  矿产资源。新宾已探明的矿产有42种,储量较为丰富,其中:煤3287万吨,铁14370万吨,铅550万吨,铝230万吨,硫化铁900万吨,泥炭116000万吨,橄榄辉长岩1170万立方米,以及金、银等贵重金属矿。

  新宾旅游资源独特,开发前景广阔。新宾人文和自然景观众多,发展特色旅游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全县拥有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239处。其中人文景观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东北三陵之首的永陵,在2004年的月日的苏州世界文化遗产大会上永陵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成为人类的共同财产,这极大地提高我县的旅游品位和文化底蕴,势必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被动作用。同时,我县有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朝奠基之城赫图阿拉城。自然景观主要以国家级森林公园——猴石森林公园为代表,有皇封悬龙的启运山、云蒸霞蔚的烟筒山和“辽宁屋脊“的钢山。新宾依托丰富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加大了旅游开发的力度,初步形成了具有辽东地方特色的人文和生态旅游热线,为促进我县的商品流通,特别是地方特色产品的流通创造了条件。

  新宾民风淳朴,是中外客商最可信赖的合作伙伴。热情、豪爽、善良是满乡人所奉诚的传统美德;开放、开拓、勤奋是满乡人所崇尚的现代文明。新宾基础设施完善,生活环境优越,区位优势突出。全县基本形成了以东南公路为轴心的公路运输网络,实现了乡乡通油路,县际之间油路化,现在新宾县城距沈阳仅170公里,待抚南公路建成后,我县与桃仙机场仅需2小时就能到达。建成了程控交换网和宽带网,开通了国内国际移动通信业务,拥有覆盖全县的移动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同时,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宽松,政策优惠。突出了以环境建设为目标,改善投资环境为目的畅通工程建设,形成了人人围着项目转,大家都为环境干了良好局面。可以说我县最完善的基础设施、最优惠的政策、最优质的服务,是满乡人广交长久朋友、实现“双赢”目标的可靠保证。

  30万满乡人民,热诚欢迎海内外朋友和有识之士来新宾观光旅游、投资合作!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情简介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位于吉林省东南部,长白山南麓、鸭绿江上游,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两江道“一市五郡”隔江相望,幅员面积2497.6平方公里,辖71乡、77个行政村和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边境线长260.5公里,是吉林省边境线最长的县份。全县户籍人口8.5万,其中朝鲜族占人口总数的16.3%,是全国惟一的朝鲜族自治县。

  长白县历史悠久,早在4000多年前的新石器时代晚期,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境内自然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林地面积24万公顷,森林覆盖率92%有“绿色立体宝库”和“长白林海”之称,是吉林省重要的林业县份;特产有人参、北五味子、蓝莓、鹿茸等,是“中国北五味子之乡”,全省“十大特产园区”之一、“六大人参产业园”之一和“中药材基地建设示范县”;纳入规划的河流20条,已建成水电站27处,年发电量2.1亿千瓦时,是全国 “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县;矿产有金、铜、煤、硅藻土、高岭石等35种,其中藻土品位和储量居亚洲之首。长白山天池、望天鹅等自然景观风景独秀,唐渤海时期灵光塔、朝鲜族特色和异国风情等历史人文氛围浓郁,先后通过“中国旅游强县”验收,荣获最值得向世界推介的50个“中国最美小城”、“中国最佳民族生态旅游名县”和“2012中国最具海外影响力县”称号。县内基础设施完备,投资条件优越。电力、通信、公路交通、城市建设等设施完善;长白口岸为国家级一类口岸,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

  近年来,县委、政府始终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紧紧围绕“建设宜居、文明、诚信、平安新长白”这一奋斗目标,牢牢把握改革、发展、稳定三方面重点,坚持生态立县、产业强县,打资源牌、走特色路,着力抓好项目建设,全力推动产业升级,大力促进开发开放,竭力为群众谋福祉,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县先后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全国民政工作先进县”、“全国双拥模范县”、“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全国边防基础设施建设先进单位”、“中国最佳民族生态旅游名县”、“全国文明县”、“全国妇女创先争优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县情简介

  芷江位于湖南省西部,云贵高原东缘,区域面积2099平方公里,其中耕地45.4万亩(稻田33.5万亩),林地211万亩,辖523乡,总人口38.15万,其中农业人口32万人,居住着侗、汉、苗、土家等25个民族,侗族人口占58.9%,属少数民族县、省级贫困县、革命老区县和比照西部开发县。芷江具有六个基本特征:一是建制历史悠久。自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置县至今,已有两千多年建县史,其中县城芷江镇汉初到唐末六度为州治所在地,元初至清中叶两度为府治所在地。19458月,抗日战争胜利受降在芷江举行,芷江因此震惊中外、声名远播,成为抗战胜利受降历史名城。二是文化底蕴深厚。在千百年的历史积累和沉淀中,创造了和平文化、民族文化、宗教文化等丰厚而独特的地方文化资源。是湖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为发挥历史文化资源的现实作用,搭建与世界沟通交流的平台,我县着力挖掘、整理、提炼抗战受降文化资源,创造性地将抗战文化升华为和平文化,分别于2003年、2005年、2007年、2010年成功举办了四届具有世界性影响的“中国芷江·国际和平文化节”,和平文化成为芷江享誉中外的文化品牌。两岸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深,经国台办批准成为湖南省唯一的海峡两岸交流基地。三是旅游资源丰富。最具代表性的旅游资源包括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受降旧址、飞虎队纪念馆、龙津风雨桥、天后宫、万和楼、文庙、明山道观、三道坑自然保护区、茅丛河漂流等人文自然景观。其中,受降旧址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中国侨联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4A级景点,园内有中国唯一的纪念抗战胜利标志性建筑物——受降纪念坊;龙津风雨桥为列入吉尼斯世界纪录的世界上最长的侗乡风雨桥;天后宫为中国内陆最大的妈祖庙;万和楼为中国最大的侗族鼓楼群;三道坑自然保护区素有怀化“金鞭溪”之称。四是生态环境优美。芷江山青水秀,气候宜人,生态良好,环境宜居,沅水支流舞水河穿境而过,县城依山傍水,一湖两岸风光绮丽,是湖南省“文明县城”。全县森林覆盖率达65.5%,是国家级 “生态示范县”。近年来,芷江先后被评为“全国文化先进县”、“中国最佳休闲旅游县”、一生要去的66个“中国文化旅游大县”、全省重点扶持的20个国家级旅游强县之一和“2008年度湖南省旅游工作先进县”。五是区位优势明显。是我国东中部地区进入大西南的桥头堡和交通要道,沪昆铁路、320国道、沪昆高速公路、包茂高速公路、在建的沪昆高速铁路穿境而过,怀芷高速公路已进入设计阶段,芷江机场于2005年底复航,已开通长沙、广州、北京、上海、昆明航班,形成了铁路、公路、航空“三位一体”的交通网络。县城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省级文明卫生县城”,县城建成面积7.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万余人,全县城镇化率达34%。六是发展态势良好。2013年完成生产总值78亿元,财政总收入5.8亿元。先后荣获全国生态示范县,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全国文化工作先进县,全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先进县,全国党史工作先进县,中国著名文化旅游县,中国最最佳休闲旅游县,全省为民办实事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呈现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稳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的喜人局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县情简介

  新晃旧称晃州、晃县,位于湘黔两省交界处,南西北三面环黔,是武陵山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县总面积1508平方公里,辖23个乡镇296个行政村。总人口27万,有侗、汉、苗、回等26个民族,其中侗族占80.1%1956年成立侗族自治县,为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县(旗)第一个制定自治条例县,连续四次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2013年新晃县城被授予为国家卫生县城。有三个较为明显的特点:一是地处偏远但交通便利。新晃距离省会长沙579公里,是全省最边远的县之一,但县内外交通条件比较优越,湘黔铁路、320国道、沪昆高速公路穿境而过,在建的沪昆客专也过境新晃并设站,距湖南芷江机场和贵州铜仁凤凰机场分别只有40分钟、1小时车程;县内乡镇、农村通达率分别为100%95%。二是资源有限但特色鲜明。新晃自然条件较差,属岩溶地貌,是省内干旱走廊治理范围,发展基础薄弱,但特色比较鲜明,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五个一”(即一钡、一钾、一牛、一树、一泉)。“一钡”就是重晶石,储量丰富,分别达4.5亿吨,为全国特大优质矿床;“一钾”就是钾长石,储量达到9亿吨;“一牛”就是新晃黄牛肉,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目前牛肉加工省级龙头企业有3家;“一树”就是右旋龙脑樟,是新晃县独有资源,其天然冰片提取技术获得国家专利,新晃龙脑也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一泉”就是八江口温泉,水质优良,环境优美,目前正在开发当中。三是经济后发但社会安宁。近年来,新晃虽处在湘黔边界,受政策影响,面临东挤西压态势,给新晃后发赶超带来了巨大压力。但也面临入列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试点、成功获批省级工业集中区等机遇,按照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全县上下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县”目标,全面落实“强工壮农、兴城活旅、生态和谐、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县域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2013年实现地方生产总值42.38亿元,增长10.8%;完成地方财政收入3.14亿元,增长16.02%;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9.32亿元,增长41.3%;规模工业增加值12.94亿元,增长11.3%;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9.95亿元,增长14%;城镇居民收入13315元,农村居民收入4874元。新晃民风纯朴,社会安宁,连续六年被评为省级平安县,当前正在全力创建全国平安县。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县情简介

  麻阳苗族自治县位于湘黔边界的湖南省西部,怀化市西北部,唐代置县,至今1300多年历史,古有“苗疆前哨”、“湘黔门户”之称。全县总面积1568平方公里,辖23个乡镇,321个村(社区),有苗、汉等17个民族,2013年末总人口39.95万人,其中,苗族占80.2%,现属革命老区,为武陵山特殊困难集中连片地区重点县。198810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麻阳县,设立麻阳苗族自治县,为全国5个单一苗族自治县之一。素有“中国冰糖橙之乡”“中国长寿之乡”、“全国生态示范县”、“中国最美养生栖居地”、“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美称,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新中国第一任铁道部长滕代远同志的故乡。

  近年来,全县上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打造特色经济强县、建设生态长寿苗乡”的目标,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三量齐升、改善民生”的方针,继续实施“发展集约高效农业、培育新型工业集群、建设长寿旅游名县、突出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重点,攻坚克难、团结拼搏,实现了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2013年,全县实现县内生产总值53.37亿元,财政总收入达3.47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37.18亿元,社会消费品零总额17.9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521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794元。

  麻阳交通便捷,区位优势比较明显。枝柳和渝怀两条铁路主干线途径境内,209国道、308省道和 “包茂”高速公路交汇于县城。麻阳物产丰富,开发潜力巨大。境内盛产大米、柑桔、晒红烟、小籽花生、无籽西瓜、白鹅、大麻鸭、大棚反季蔬菜等,是有名的中国冰糖橙之乡、湖南省水果之乡、全国晒红烟生产基地县。尤其是九十年代以来,突出丘岗山地开发,大力发展高效农业,全县形成了柑桔、蔬菜、养殖三大支柱产业,并先后创立了冰糖橙、纽荷尔脐橙、无籽西瓜、十八怪腊肉、大棚反季蔬菜等一系列名优农产品,柑桔多次荣获省农博会金奖,远销全国各地及东南亚各国,苗家王休闲腊制品和十八怪系列花生十分畅销,成为极富地方特色的风味产品。

  麻阳人文资源丰富,苗乡风俗独特。麻阳人杰地灵,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平江起义领导人之一、新中国第一任铁道部长、全国政协副主席滕代远同志的家乡,是刘罗锅式“一代怪臣”满朝荐的家乡。麻阳人民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融巫文化、苗文化为一体的福寿文化。取材于盘瓠文化基础上的麻阳民间绘画闻名全国,多次参加海内外各种绘画展出,曾被国家文化部命名为“中国现代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麻阳苗族源远流长,民族风俗独特,是全国盘瓠文化实物留存最多、非物质形态文化保存最丰富的地方,境内盘瓠文化民俗村被湖南省苗学会命名为“盘瓠文化研究基地”,麻阳盘瓠祭被列为全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麻阳生态环境良好,山川钟灵毓秀。麻阳境内三面环山,锦江河贯穿全境,奇特的地质地貌和丰富的水资源,形成了天然的“磁化场”和“净化池”,麻阳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森林资源丰富,全县森林覆盖率达62%,空气环境质量良好,促进了人民的健康长寿,人均寿命高于全国水平3岁。近年来,麻阳结合实施退耕还林、生态效益林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特殊的地质地貌,宜人的气候环境,丰富的森林资源、物产资源,造就了麻阳是一个长寿的天地,一个健康的家园,一个吉祥的福地!

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县情简介

    江华是一个集“老、少、边、穷、库、大、快”于一体的县份。

  一是革命老区县。江华孕育了中国共产党建党时57名党员中的两名早期党员李启汉、陈为人以及江华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邓小平率领红七军、长征时的中央红军都曾在这里浴血奋战。2008年被省政府认定为革命老区县。

  二是瑶族自治县。瑶族是全国56个民族中人口数量排13位的民族,总人口300万,其中国内270万。江华全县总人口51万,人口排全省第60位,其中瑶族人口34万。1955年成立瑶族自治县,是永州市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是湖南省唯一的瑶族自治县,是全国13个瑶族自治县中瑶族人口最多的县,被誉为“神州瑶都”。

  三是省际边界县。地处潇湘源头,位于湘、粤、桂三省(区)结合部,分别与广东、广西各三个县(市、区)相邻,均为瑶族自治县或聚集区。县城距广西南宁530公里、距湖南长沙460公里、距广东广州370公里,到广西桂林两江国际机场220公里,到湖南郴州高铁站170公里,江华码市镇距广州市260公里。洛湛铁路穿越县城,道贺高速、G207线贯通南北,S355线横穿东西,周边的厦蓉高速、永蓝高速建成通车,桂广高速、贵广高铁即将通车。

  四是国家贫困县。由于历史、地理等原因,江华从2001年开始被确定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012年,被国务院确定为新阶段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但没有列入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范围。为帮助江华加快科学赶超,中共湖南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部长李微微,中南大学党委书记高文兵,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都把江华作为自己的扶贫联系点,给予了江华无私帮扶。

  五是库区移民县。江华是湖南省水利一号工程——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所在地,工程于2012年85日正式开工,计划2016年建成蓄水。工程总投资约130亿元,扩建后大坝高113米,正常蓄水位313米,总库容15.1亿立方米,电站装机21万千瓦,年平均发电4.54亿度,设计灌溉面积113.35万亩。水库淹没影响江华9个乡镇场,规划搬迁人口29209人。

  六是资源大县。全县总面积3248平方公里,排湖南省第12位,辖22个乡镇,1个国有林场。资源比较丰富,天上有风能、山上有森林、山下有水能、地下有矿产。全县风能可开发量150万千瓦以上。全县森林覆盖率76.7%,林区达到80%,活立木蓄积量1600多万立方米,有原始森林和原始次生林50余万亩,是我国南方重点林业县、湖南省林业十强县。境内水能可开发量100万千瓦。有大型稀土矿、铜铅锌矿、钨锡矿、铀矿、铁矿和金矿。旅游资源比较丰富,有千奇百态的溶洞,有雄伟壮观的瀑布群,空气负氧离子含量最多处每立方厘米达10万个,素有“天然氧吧”、“华南之肺”的美誉;湖泊景观独特迷人,涔天河水库扩建后将形成70多平方公里的湖泊、形成200多个岛屿和半岛;有冬暖夏凉的宜人气候,有浓郁的瑶族文化,是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的理想胜地。

  七是经济发展快县。全县干部群众自强不息、战胜贫穷的斗志高、士气旺,全县上下加快科学赶超的氛围浓、劲头足,发展的速度不断加快,发展的效益不断提升,发展的后劲不断增强。2012年被评为湖南省县域经济发展先进县。2013年,江华五个主要经济指标的增幅,有“四个居永州市第一”(GDP完成73亿元,增长10.8%;财政总收入完成6.3亿元,增长26.03%;固定资产投资完成63.2亿元,增长36.6%;规模工业增加值完成13.2亿元,增长20.7%)、“一个居永州第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27.1亿元,增长13.8%)。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县情简介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五峰)位于鄂西南世界水电旅游名城宜昌市境内,属武陵山支脉,以喀斯特地貌为主,平均海拔1100米,是一个典型的少数民族山区县。其境与湘鄂两省的石门、松滋、长阳等六县市交界。全县国土面积2372平方公里,其中耕地28.8万亩。辖53乡,97个行政村,11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20.3万人,其中以土家族为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84.63%

  五峰历史悠久。县名源于境内五座雄峰而得。元明以前属容美土司,雍正十三年(1735年)改土归流,废土司,设长乐县;1914年,因与福建省长乐县同名而更名为五峰县。1984年,国务院批准撤销五峰县,成立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五峰境内山地气候明显,物种多样、峰峦叠翠,原始森林、古木参天。林特、水电、矿产、旅游等自然资源得天独厚,森林覆盖率高达81%,居湖北之首,是中国著名的茶叶之乡、国家烟叶生产基地和中药材GAP示范基地。2009年被中国茶叶学会授予湖北省唯一的县级“中国名茶之乡”称号,成功跻身“湖北茶叶大县”行列。“采花毛尖”茶获得“湖北名茶第一品牌”、中国名牌农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湖北采花茶业公司被列为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境内共有大小河流30多条,水能蕴藏量30万千瓦以上,目前已开发20万千瓦,总装机容量达到18.7万千瓦,迈入全省水电大县行列。

  五峰山青水秀,风景宜人,境内有“幽峡百里、奇峰三千”的4A级景区柴埠溪国家森林公园,有被誉为“世界动植物基因库”和世界自然遗产的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被称为“世界之迷”,列入神州九奇的暑天冰穴。2010年,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命名为“湖北旅游强县”。目前正在加快推进五峰国家地质公园建设,确保20154月正式开园。

  五峰文化丰蕴。是土家族主要聚居地,民族文化底蕴丰厚。有优美动听的民歌民谣、鲜活生动的故事传说,粗犷豪放的民间舞蹈、别致珍奇的吹打乐曲,寓意深刻的谚语谜语,琳琅满目的西兰卡普;有中国民间故事家“刘德培”、“山歌三姐”等富有影响的民间艺人。五峰为全国首批确定的257个革命老区县之一,贺龙、邓中夏、廖汉生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曾经在五峰境内领导革命斗争,有“渔洋关市苏维埃政府旧址”、“江南游击队会师纪念碑”等红色旅游资源。

  20135月22,第四届全国道德模范候选人名单公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九门村土家族村民罗长姐入选孝老爱亲类候选人。86岁的罗长姐,36年如一日悉心照料因伤退伍、精神失常的儿子祁才政的感人事迹,经中央、省市60多家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后,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罗长姐先后被授予“全国双拥模范个人”、“全省拥军先进个人”、“湖北省三八红旗手”、“宜昌市首届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2013926日被评为第四届全国道德模范——全国孝老爱亲模范。9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会见第四届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

  20114月14,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文同意五峰将县政府驻地由五峰镇迁移至渔洋关镇。五峰将按照“宜居、宜业、宜旅”要求和“先行集中建设新县城新区”的思路,着力将渔洋关镇建设成为具有土家茶乡特色的生态文化旅游城、武陵山区特色新兴城市。

  今后一个时期,县委、县政府将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坚定不移地实施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开放活县、人才兴县、富民稳县的发展战略,着力抓好县城避险搬迁重建和枝江民族工业园等重点工作,不断加快推进脱贫奔小康进程,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为建设优美富强文明和谐的新五峰打下坚实基础。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县情简介

  玉屏是全省唯一、全国五个侗族自治县之一,以水流如玉,青山似屏而得名,全县总面积517平方公里,辖42乡人口15.2万,其中侗族人口占80%以上。

  玉屏区位优越,地处西南地区和中南地区的结合部,是贵州东联的“桥头堡”,是湘黔交界的“金三角”,素有“黔东门户”之称。

  玉屏交通便捷,株六复线铁路、玉三高速、铜大高速、320国道、201省道穿境而过,沪昆高铁客运专线即将通车,玉铜城际铁路开工建设,境内将有两条铁路干线、一条支线和两个火车站,县城1小时内可分别到达铜仁凤凰机场和怀化芷江机场,3小时内可到达贵阳龙洞堡机场,公路、铁路、航空并举,国道、省道、高速路并存。

  玉屏电力完善,国家电网覆盖全境,建有水电站8座,总装机2.0145万千瓦;火电站1座,总装机60万千瓦;500千伏变电站1座、220千伏变电站2座、110千伏变电站4座,是贵州“西电东送”工程的一个重要支撑点。

  玉屏文化厚重,是“中国箫笛之乡”,“中国油茶之乡”,“侗族文化艺术之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舞阳河贯穿县境,箫笛声声、舞水悠悠,山之魂、水之韵、人之情构筑起独具水乡特色的宜居宜业宜游环境。

  近年来,我县紧紧围绕建设“黔东区域性中心城市、黔东工业聚集区、西南旅游集散地”的奋斗目标,大力弘扬“讲政治、重感情、敢担当、善包容”的玉屏人文精神,坚持“四化同步”,统筹“五位一体”,为实现2016年在全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玉屏·中国梦而努力奋斗。2013年,全县生产总值完成45.35亿元,全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完成130.05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89.18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6.47亿元,财政总收入完成5.99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2.81亿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70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991元,小康实现程度达到84.4%,是贵州省30个经济建设强县之一。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县情简介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位于贵州省东北角,铜仁市西北部,地处黔、渝、湘、鄂四省边区结合部,乌江中下游,幅员面积2468。8平方公里,辖22个乡镇,总人口65万人,是全国四个单一土家族自治县之一,贵州省唯一的单一土家族自治县。

  区位条件优越。乌江航运、326国道、540县道在县城交汇,沿德、沿酉高速公路即将开工建设,是入渝、入湘、进鄂的重要节点,素有“黔东门户,乌江要津”之称。

  山水风光秀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水利风景区乌江山峡雄、奇、除、秀,宛如画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麻阳河是世界上最大的黑叶猴种群分布地,被誉为“动物天然宝库”,国家3A级景区沙子南庄,“空心李”远近闻名,素有“李中茅台”之美誉。

文化极具魅力。置县1400多年来,是贵州历史文化先行区。民族文化、乌江文化、荆楚文化交相辉映,独具特色,被文化部命名为“土家山歌之乡”。红色文化底蕴厚重,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旧址,去贵高原上唯一的约色革命根据地。

  发展势头强劲。围绕建设武陵山区农特产品基地县、能源输出重点县、生态旅游示范县和乌江物流港口门户城市“三县一城”发展定位,坚持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文化旅游产业“三化一业”赶超途径,着力创业、创新、创优和强组织“三创一强”根本保障,工业“一园五区”科学布局,“1+3”城镇组团建设加快,山地现代农业示范区初具规模 ,优惠政策集中,投资环境良好,是创业兴业的高地。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县情简介

    我县位于贵州省东北部美丽的梵净山麓,地处黔、湘、渝二省一市交界处。全县辖28个乡镇509个行政村,国土面积3409平方公里,人口72.46万,其中以苗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占全县总人口的68.1%,是1956年经国务院批准的贵州省成立最早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全国五个苗族自治县之一。

    我县山川秀丽,资源丰富。境内有被列为联合国“人与生物圈”保护网成员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梵净山,有被誉为梦幻家园的东方氧都—桃花源,有中国十大溶洞奇观之一世界钟乳石密度罕见的潜龙洞,有历史悠久、神秘莫测的中国苗王城。境内已探明具有开发价值的矿产资源有锰矿、硅矿、铅锌矿、钒矿、大理石、磷矿、石煤、石材等20余种,其中锰的远景储量达2.6亿吨,素有“锰都”之称,电解金属锰生产形成的一定的规模,硅矿储量超过1亿吨,同时又是国家页岩气先导区之一,初步探明储量在1万亿立方米以上。我县民族文化底蕴深厚,古朴神奇。苗族绝技、苗族花鼓、苗族银饰、苗族服饰、苗族刺绣、苗族傩戏等享誉海内外,先后被命名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中国滚龙艺术之乡”、“中国民间绝技文化之乡”、 “中国民间特技表演艺术之乡”、“贵州花鼓艺术之乡” 等,苗族刺绣中的花鼓系列产品被国家外交部指定为外交用品。我县雨量充沛,气候宜人,农业生产条件得天独厚,先后被列为“全国粮食生产大县”、“中央财政现代农业建设示范项县”、“全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贵州省草地生态畜牧业产业化科技扶贫项目示范县”“贵州省油茶发展核心示范县”。我县交通便捷,渝怀铁路穿境而过,铜仁·凤凰机场距县城35公里,湘渝高速、杭瑞高速已建成通车,铜松高速即将建成,立体交通网络已初步形成。  

近年来,我县大力实施环境立县、城镇兴县、产业富县、民生和县、人才强县战略,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文化旅游产业化和社会和谐化,经济社会得到了快速发展。全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县情简介

  金秀瑶族自治县地处广西中部偏东的大瑶山主体山脉上,成立于1952年528日,是全国最早成立的瑶族自治县。全县辖3777个村民委4个社区,总面积2518平方公里,总人口15.59万人,其中瑶族人口占35.02%。瑶族中有盘瑶、茶山瑶、花蓝瑶、山子瑶和坳瑶5个支系,是世界瑶族支系最多的县份和瑶族主要聚居县之一,瑶族文化、民俗风情保持得十分完整。人类学家、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曾说过:“世界瑶族文化研究中心在中国,中国瑶族文化研究中心在金秀”;并亲笔题词“瑶族之乡”。

  金秀大瑶山——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珠江流域防护林源头示范县、中国八角之乡、中国长寿之乡、广西优秀旅游县、广西最大的国家级水源林区,是广西生态位置最重要的县份。全县森林面积329.35万亩,森林覆盖率达83.89%,其中水源林面积158.59万亩,森林蓄积842万立方米,年产水量达25.7亿立方米,是广西最大、最重要的水源林区。林区内有大量的动植物,其中有国家重点保护的瑶山鳄蜥、金斑喙凤蝶等珍稀动物12种,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银杉、桫椤等珍稀植物24种,是仅次于西双版纳的全国第二大物种基因库,被专家誉为“万宝山”及“碳库、水库、氧库、物种基因库”。县内还蕴藏着金、铜、铁、稀土、重晶石、彩色大理石、花岗岩石等10多种矿物,具有很大的开采潜力。

  金秀大瑶山——有着地球同一纬度上最完好的生态环境,万峰矗立,1500米以上的山峰有24座,尤以圣堂山、莲花山、罗汉山、天堂山最具代表性。其中最高峰为圣堂山,由71600米以上巍峨奇异的群峰组成,主峰海拔1979米。圣堂山间,峡谷纵横,怪石嶙峋,变色杜鹃,争奇斗艳,古树参天;圣堂山上,云海浮动,霞光万丈,宛如仙境。神奇的山水风光与浓郁的瑶族风情完美地结合在一起,构成了极具垄断性的世界级品牌旅游资源,是广西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县境内全年平均气温17摄氏度,夏无暑热、冬无严寒,气候宜人,空气清新,空气中负氧离子平均含量达9194/立方厘米,最高达13.8万个/立方厘米,被誉为“岭南避暑胜地”和“人世间之桃源仙国”,是理想的旅游、休闲、避暑、疗养保健的好地方。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县情简介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位于广西西北部,是全国唯一的毛南族自治县。距首府南宁300公里,距桂林340公里,距金城江30公里,交通方便。全县辖6个镇5个乡1个民族乡、148个行政村(社区)、2791个自然屯和移民场(点),境内居住有毛南、壮、汉、苗、瑶、侗、水、仫佬等13个民族,总人口38万,其中毛南族人口6万人,占总人口的15.8%

  全县国土面积4572平方公里,居广西县市区第三位。其中山地面积51.9%,丘陵面积占42.11%,水域面积占5.99%。环江土特产品丰富,香牛、香猪、香米、香鸭、香菇等“五香”特产闻名遐迩,是名副其实飘香的地方。环江菜牛誉满东南亚,获“中国菜牛之乡”美称。今年6月23日环江喀斯特在3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申遗成功,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

  2013年全县完成地区生产总值36、3亿元,财政收入2.51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199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539元,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5502元。

  2014年环江高中高考成绩取得历史性突破,1514名学生参加高考,220人上重点线,4名学生分别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录取。

  环江是广西桂西北地区农业大县,全县耕地面积37万亩(其中水田23万亩),农作物种植品种十分丰富,主要有水稻、玉米、甘蔗、桑蚕、西瓜、油菜、花生、西红柿、烟叶、果树等。 主导产业以甘蔗、桑蚕为主,年进厂原料蔗达50万吨,蚕茧年产量达1.9万吨,环江茧丝质量居广西首位。近年来,核桃、红心香柚等新兴水果产业发展迅猛。

  环江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全国绿化模范县,获“中国兰花之乡”荣誉称号。全县有林面积30.13万公倾,活立木总蓄积量达1021.5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66.08%,是广西林业大县。境内有木论喀斯特自然保护区和九万山自然保护区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科院木连观测站坐落在环江县境内。

  环江矿产资源丰富,主要矿产品有煤、铁、铅锌等28种,其中铅锌的储藏量最大、品位最高,居广西之首。目前已探明铅锌储藏量为35万吨金属,主要分布在北山矿区、都川矿区,被誉为大西南铅锌之乡;煤矿资源丰富,是广西无烟煤基地,已探明煤藏量为6.15亿吨,保有工业储量3.16亿吨,主要有红山矿区、明伦矿区。

  环江旅游资源得天独厚,环江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位于木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旅游资源十分丰富,黔桂汉代古道、九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古宾河漂流、中洲河风光、下南古墓群、文雅天坑群、明伦北宋牌坊、龙潭瀑布、牛角瀑布群等景区,风光秀丽,景色迷人,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相益得彰。目前,这些旅游资源正在有序开发之中。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情简介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位于广东省西北部,是广东的3个少数民族自治县之一。全县总面积1265平方公里,辖7个镇50个村(居)委会,总人口近12万,其中壮、瑶人口占63%。是广东省林业生态县、全国体育先进县、全国民族贸易县、广东省民族民间艺术(抢花炮)之乡。按主体功能划分,连山被列为生态发展区。

  优美的生态环境。连山位于南岭山脉西南麓,以山著称,以水取胜。境内山川毓秀,溪涧纵横,全县有林地面积160多万亩,森林覆盖率达83.5%,其中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达68.2万亩,建有1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及5个市级自然保护区。境内风光绮丽,景色怡人,有壮美的欧家梯田和黑山梯田、堪称“广东九寨沟”的大旭山瀑布群、古树参天的“福林苑”、如诗如画的“茅田云海”和原生态的金子山休闲度假风景区。

  浓郁的民族风情。连山还是全国唯一以壮、瑶两个主体民族聚居的民族自治县,这里的人天生能歌,喜欢用歌声来表达自己的情感和生活,有“出门三步歌”之说。“七月香”戏水节是连山壮族最盛大的节日。连山也是过山瑶的主要居住地之一,他们的祖辈有不断迁移游耕的习惯,盘山而居,过着分散、游耕、游居的日子,因此被又称为“东方的吉普赛人”。

  便捷的公路交通。现有的国道323线、省道263线贯通全县,往西100公里直达广西贺州市区,往东40公里与清连高速、107国道连接。正在修建的二广高速自北向南纵贯全县并安排了3个出入口,预计2014年底全线通车。

  丰富的自然资源。境内动、植物种类繁多,计有500多种野生动物和1700多种植物。有国家级保护动物方豹、黄腹角雉、娃娃鱼、穿山甲、蟒蛇、白鹇等;有伯乐树、南方红豆杉、银杏、银杉、桫椤等多种国家Ⅰ、Ⅱ级保护植物和楠木、红木、红苞木等多种名贵树木,还有106600多种中药材,年总蕴藏量达1850多吨。已探明的矿藏有金、银、铁、铅锌、石英石等20多种。水力资源丰富并被充分开发,是全国400个农村电气化县之一。

  稳定的经济增长。近年来,连山紧紧围绕“生态文明、经济发展、民族和谐、宜居宜游”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稳步发展。2013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25.50亿元,增长6%,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22亿元,增长8.12%,固定资产投资完成8.83亿元,增长12.3%,农民年人均纯收入7681元,增长15.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03元,增长9.5%。全县经济发展呈现效益提升、后劲增强、民生改善、社会和谐的良好态势。

  丰富的民俗文化。连山古为禹贡荆州之城,始建于南朝萧梁天监五年(公元506年),至今已有1500多年的人文历史,传统民俗文化底蕴深厚。在壮区,有“装古事”、“歌堂夜”、“舞火龙”、“寿星公与龟鹿鹤舞”等传统节目;在瑶区,有“舞龙灯”、“坐歌堂”等习俗,瑶族的“小长鼓舞”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被国家文化部推荐。连山的“瑶族八音”、“炸火狮”、“抢花炮”申报成为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优质的有机食品。由于连山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且地处亚执热带季风区,气候温和,旱涝无忧,十分适宜生产高品质的有机食品。传统的名优土特产有香菇、木耳、蜂蜜、茶油、山楂、淮山等;连山蜜柚具有“天然水果罐头”之称,多次荣获中国华南农业博览会金奖和全国柚果协会评比金奖;连山出产的大肉姜远近闻名,因之被誉为广东的“生姜之乡”;近年发展起来的有机米通过了国家绿色及有机食品认证并荣获广东省优质农产品和名牌产品称号。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县情简介

    肃北县是甘肃省唯一以蒙古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边防自治县,地处河西走廊西段,全县总面积6.67万平方公里,约占甘肃省总面积的六分之一,是甘肃省面积最大的县,周边与1个国家(蒙古国)3个省区(新疆、青海、内蒙古)10个县市接壤。全县辖两镇两乡共26个村和2个社区,人口1.51万人,主要有蒙、汉、回、藏、满、裕固等17个民族,其中蒙古族占38.6%;其他民族占61.4%。辖地分南北两部分,南部地区坐落在祁连山西缘,是县政府所在地;北部地区在河西走廊北侧,为马鬃山镇所在地,距县城470公里,是甘肃省唯一的边境地区,国境线长65.017公里,经国务院批准于1992年开设的马鬃山边贸口岸,是甘肃省唯一的内陆口岸,现处于关闭状态。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历史悠久。早在春秋、魏晋时期就有先民居住,西晋已设县,之后历朝都在这里设镇置县。民国2 5年(1937)设肃北设置局,1950722目解放,729目正式建立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2013年,全县GDP达到43.57亿元,财政收入达到6.38亿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达到23935元,牧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6213 元,全县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等指标在全省全市位居前列。

自治县地方工业发展较快,2013年全县工业增加值达到38.04亿元。近年来,充分依托资源优势,扩大开放,外引内联,走借助外力求发展的路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兴办企业,形成了以黄金、铁矿、原煤、水电为四大支柱的地方工业体系。县境内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已探明的主要有煤、铁、钨、铬、铜、金、铅锌、菱镁矿、石英岩、蛇纹石、红柱石、煤矿等39个矿种30O多处矿点。南山地区的七十二道沙金沟在省内外驰名。近年来又先后开发了北山地区的南金山金矿和小西乡金矿、南山地区的鹰咀山金矿。大道尔吉铬矿为全国第二大铬矿,别盖菱铬矿位列全国第五位。

  自治县文化、卫生、科技、教育、金融、邮政电信等交通基础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善。县城所在地党城湾镇距国道2l5线70公里,距敦煌116公里;北部马鬃山地区由桥马边防公路与国道312线相连距离154公里。境内乡乡通公路,出入方便。全县乡邮健全已形成了功能齐全,方便快捷,灵活高效的邮电通讯网络。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县情简介

    东乡族自治县位于甘肃中部,临夏回族自治州东北部,是国列省扶的重点贫困县,也是甘肃特有的三个少数民族之一东乡族的发祥地。1950年925日东乡自治区成立,195312月东乡自治区改名为东乡族自治区,1955年改名为东乡族自治县。

东乡县境内山大沟深,干旱缺水,年均降水量350毫米,蒸发量达1387毫米,地表支离破碎,全县29万多群众分散居住在1750条梁峁和3083条沟壑中,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十分艰苦,素有“陇中苦瘠甲天下,东乡苦瘠甲陇中”之说。全县辖19个乡、5个镇、229个行政村、1893个合作社。2013年底,全县总户数5.57万户,总人口29.34万人,其中东乡族占87.04%,汉族占9.92%,回族占2.92%,其他少数民族占0.1%。全县总面积1510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93人。全县总耕地面积为36.78万亩,人均1.31亩。

  东乡族自治县是东乡族的发祥地,东乡族因地而得名,是甘肃省人口第二大少数民族。东乡族自称“撒尔塔”,有民族语言,无民族文字,全民信仰伊斯兰教,追溯其族源,是12世纪成吉思汗西征时,从中亚撒马尔罕等地东迁的信仰伊斯兰教的色目人为主体,融合当地一部分回、汉、藏、蒙古等族,逐渐形成的民族共同体——东乡族。

  东乡县历史文化悠久,境内有马家窖、齐家、辛店等文化类型的古文化遗址10多处,其中林家文化遗址考古出土的铜刀,经考证为我国最早的铸铜器物之一,被誉为“中华第一刀”。出土的猴头骨化石,为国内唯一现存的“甘肃副长吻猴”头骨化石,是研究我国第四纪初期地理、气候和古动物的重要资料。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民族政策光辉照耀下,县委、县政府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团结带领全县各族干部群众同心同德,艰苦奋斗,自治县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013年底,全县完成生产总值12.71亿元,比上年增长14.60%;农业总产值7.63亿元,增长7.97%;工业总产值8.37亿元,增长34.44%;固定资产投资18.99亿元,增长28.83.21%;大口径财政收入10689万元,增长3.33%;完成财政支出20.48亿元,增长16.58%;农民人均纯收入2755元,增长14.17%;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9510元,增长12.01%,主要经济指标均实现了大幅增长。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县情简介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成立于1954年,全县辖2111个行政村,总面积3.2万平方公里,有哈萨克、汉、回、维吾尔、撒拉等12个民族,全县总人口8927人,其中,哈萨克族3136人,占全县总人口的35%

  这里民风淳朴,风情独具。哈萨克族是一个历史悠久、勤劳勇敢、热情豪放的传统马背民族。阿克塞县作为甘肃省唯一以哈萨克族为主体民族的少数民族自治县,也是全国仅有的三个哈萨克族自治县份之一。近年来,我们依托特色鲜明的民族风情资源,大力发展民族旅游业,不断加强城市建设、景点建设、文化建设,着力将县城打造成为“4A”级旅游景区。目前,景点服务体系基本完善,为发展民族旅游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这里地域辽阔,地貌多样。“阿克塞”意为“白色的山谷”,意寓着安详悠远、和谐吉祥,位于青藏高原北缘,境内海拔起伏大,县城所在地红柳湾镇海拔1660米,阿尔金山主峰海拔5798米,全县80%的区域海拔在3500米左右,拥有高山雪峰、高原草甸、湖泊湿地、戈壁沙漠等自然风光和野牦牛、野骆驼、藏原羚、藏野驴、盘羊、雪豹、雪鸡等28个野生动物种类。境内设有哈尔腾国际狩猎场、大小苏干湖候鸟自然保护区和安南坝野骆驼自然保护区,有大、小哈尔腾河和安南坝河三条主要河流,流域面积8560平方公里。

  这里资源相对富集,是全国石棉之都。境内有铜、铁、金、锰、石棉、煤炭、云母、石材等金属非金属矿藏40余种,风能、太阳能等新型能源储量丰富,被列为高原示范风电场,即将投入规模化开发,誉为“百里黄金地,塞外聚宝盆”。特别是石棉储量达到4500万吨,年产量20万吨以上,占全国石棉产量的三分之二,是国内最大的石棉生产基地。近年来,我县逐步形成了以石棉开采为主导,以矿山设备制造、炸药、包装材料为一体的多门类工业体系,工业直接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达到95%以上。

  这里交通便利,区域条件优越。阿克塞县地处甘、青、新三省(区)交汇处,距世界佛教艺术圣地敦煌莫高窟仅一山之隔,与最具人气的西部名城酒泉市和酒泉卫星发射中心遥相辉映。国道215线、省道314线跨越全境,已开工建设的敦格铁路将途经新县城。阿克塞即将成为河西走廊连接青藏高原、直通南疆地区最为便捷的陆路交通枢纽。

  这里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快速发展。19989月县城由海拔2800米的博罗转井镇搬迁至红柳湾镇,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发展,县城建成区面积达到5平方公里,城市道路硬化率、自来水入户率、天然气普及率、供电供热普及率均达95%以上,昔日逐水草而居的牧民实现了城市定居的历史性跨越。县城搬迁以来,全县经济始终保持两位数增长。

  2013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13.08亿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5.04亿元,财政收入1.79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59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17340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47亿元。与此同时,大力实施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实现了城乡就业、教育、医疗、住房、低保同等待遇、统一标准、同步执行;率先实施了15年免费教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实行了城乡孤寡老人集中供养,每月为城乡70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助200元,基本实现了城乡居民住有所居、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这里是西部民族地区发展的一面旗帜。建县六十年来,在党的民族政策光辉照耀下,在省市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历届领导班子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艰苦创业,开拓进取,自治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先后两次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被命名为“全国文明县城”、“国家卫生县城”、“国家园林县城”、“全国城市园林绿化先进集体”、“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全国群众体育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县城规划项目获得“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在全县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繁荣发展的难忘历程中,我们深切体会到:发展是团结稳定的强大基石,团结是加快发展的重要保证,和谐是改革发展的永恒主题。今日的阿克塞,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进步,人民安居乐业,充分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和富民政策的伟大胜利,充分展示了自治县各族人民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时代精神,充分表明了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发展的旗帜,高举团结的旗帜,民族地区才能实现历史性的跨越,才能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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