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族立法
站内检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

发布日期:2018-06-26字号:[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18年第2号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26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
  (2018年3月7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设生态强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第三条  森林资源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分类管理、依法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
  自治县对森林资源实行严格依法管理。禁止无证采伐、无证运输,禁止连片砍伐,禁止擅自开挖林地建房。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林业发展方针,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提高林地利用率。森林资源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自治县人民政府将林业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林业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水利、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住建、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县林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具体方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采伐监督、森林管护等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内容,引导村民做好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合理利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管理机构做好辖区内护林员的选聘与考评,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加强对村民进行法制宣传等森林资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自治县依照森林资源分布,配备护林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巡护森林,及时制止和报告森林火警、乱砍滥伐林木、乱采乱挖野生植物、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收滥购木材和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九条  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流转。
  鼓励宜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依法流转,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生态公益林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流转以及权属不清的林地、林木不得流转。
  对可以开发的灌木林、残次林以及其他低产、低效林地,应当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规划,鼓励进行培育改造。
  自治县内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草)。
  第十条  自治县内废弃和被关闭的采矿场、采石场、弃料场、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和“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就地恢复植被。不具备自行恢复植被技术条件的,应当申请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自治县内林地林木权属争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解决。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自治县加强天然林和公益林保护,禁止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十三条  自治县内的林地利用应当按照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执行,对林地实行用途管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  自治县建立健全森林消防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和装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做好森林火灾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宣传。
  第十五条  自治县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在发生爆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应当启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制定除治措施,宣传发动林权权利人开展除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运输木材及其制品,应当到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木材运输证》。运输自用的木制品和苗圃地苗木等除外。
  第十七条  自治县对森林、林木的采伐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制度,采伐林木应当凭林权证明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采伐方式和期限等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采伐非规划林地上林木的,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不纳入限额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定期将采伐指标分配、采伐审批程序向社会进行公告。
  核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限额审批发证,并做好采伐审批后续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可以采取流动的方式进行木材运输检查。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可以进入车站、货场、建筑工地、木材集散地、木材市场和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自治县推行以电代柴、以气代柴,推广节能炉灶,逐步降低森林资源消耗。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限期补办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擅自对天然林和公益林进行商业性采伐的,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取消其天然林的管护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森林资源管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核或者审批采伐林木、运输木材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征用、占用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
  (三)对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除治不力和对林木及其种苗的检疫和林木种苗质量的检验监管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对发现森林火情、火险、火灾不及时上报或者不及时组织扑救,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导致本辖区内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
  (六)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渎职、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报请批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的说明
  ——2018年5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田大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的必要性
  我县地处中亚热带,森林资源丰富,野生植物多样,全县现有林地保有量面积397.92万亩,森林覆盖率达66.23%,森林蓄积量1032.138万立方米,古珍树种达30余种,具有重要的科研、物种保存和观赏价值。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全县森林资源不同程度地呈现出过度采伐、无证运输、森林病虫害防治不力、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功能退化等现象,有些林地出现了连片砍伐,特别是在国家森林公园、森林生态自然保护区、清江画廊5A级景区形成后,森林资源保护的标准更高、任务更重、难度更大,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森林资源保护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部门、村民委员会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广大村民特别是护林员对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森林资源保护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规范。
  为此,制定符合自治县实际的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立法依据和起草过程
  2017年2月17日,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条例起草工作。经过广泛收集资料,深入到5个乡镇进行实地调研,列出全县森林资源保护需要规范的问题。并先后到广东的乳源、连山、连南三个民族自治县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考察学习。条例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立法依据,以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省有关厅局等制定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民族自治县单行条例为参考依据,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6月上旬,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对初稿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中旬送达自治县各位县级领导,征求了自治县人大代表、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县直各单位、立法顾问及部分群众的意见,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经过自治县政协委员会协商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查修改,自治县委第十八次常委会议审核,自治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一审后,报送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进行审查,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15日批复原则同意(鄂政函〔2017〕169号)。2018年2月28日,自治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3月7日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会议应到代表219名,实到210名,以210票赞成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共二十五条,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
  一是坚持严格保护、分类管理、依法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对森林资源实行从严管理,禁止无证采伐、无证运输,禁止连片砍伐,禁止毁林开荒。
  二是强化了政府对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责任,注重加强制度与队伍建设、资金保障。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必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各级职责,充分发挥自治县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实现森林资源保护目标。
  三是界定了政府职能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规划、参与、协调、执法的职能。条例规定,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工作。自治县环保、农业、畜牧、水利、国土资源、旅游、住建、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在森林资源保护中履行相关职责。这些规定,对于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工作责任的落实,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目标的实现,将起到积极作用。
  四是明确了可能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在森林资源保护中的义务和责任。针对我县主要属天然林和公益林的实际,条例规定,自治县加强天然林和公益林保护,禁止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禁止商品性砍伐,使森林资源保护有法可依。
  五是对森林资源保护中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较为明晰的界定,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条例对自治县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实现县域森林资源的生态保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提供了有力保障。
  以上说明连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请予审议。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